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高速公路建設和管理,保障高速公路的高效運營和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高速公路,是指經國家或者省政府交通主管部門驗收認定,依照公路工程技術標準建設的專供汽車分向分車道高速行駛并全部控制出入的公路。
第三條本省行政區域內高速公路的規劃、建設,養護、經營,開發,使用和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四條省政府交通主營部門統一管理全省高速公路工作,可以依法決定由公路管理機構依照本條例行使高速公路行政管理職責。
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和事故處理,由公安交通管理機關依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辦理。
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高速公路沿線人民政府應當協助做好高速公路管理工作。
第五條取得高速公路經營權的企業(以下簡稱高速公路經營企業),依法建設,養護、經營、開發高速公路。高速公路收費經營權的取得和經營期限,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高速公路經營企業應當接受省政府交通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有力措施,扶持、促進高速公路建設,加強對高速公路的保護。
高速公路的管理,應當堅持集中、統一、高效、特營的原則。
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在高速公路上設卡、收費、罰款。除人民警察追擊、堵截犯罪嫌疑人等緊急勤務外,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高速公路上攔截檢查車輛。
第八條省政府交通主管部門依法對有關高速公路的法律、法規、規章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監督檢查人員執行公務時,應當著裝整齊,佩帶標志,持證上崗,秉公執法,熱情服務。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九條高速公路發展規劃應當依據國家路網規劃,按照本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國防建設的需要編制,并與城市總體規劃和其他交通運輸發展規劃相協調。
第十條國道高速公路規劃的編制,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省道高速公路規劃,由省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并商沿線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編劇,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一條高速公路建設用地規劃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當年的建設用地應當納入年度建設用地計劃。
高速公路建設占用耕地的,應當按照規定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開墾同等數量和質量的耕地;沒有條件開墾或者開墾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按照省政府有關規定交納耕地開墾費。
第十二條高速公路建設需要使用國有荒山、荒地或者需要在匡有荒山、荒地、河灘上挖沙,采石,取土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省政府規定辦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或者非法收取費用。壓覆礦產資源的,按照礦產資源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高速公路建設單位應當采取措施,保護環境、水土資源和文物古跡。
鼓勵在高速公路建設中使用煤矸石、粉煤灰等工業固體廢棄物。
第十三條高速公路沿線各級人民政府對高速公路建設依法征用土地和搬遷居民,應當給予支持和協助。
第十四條省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應當依照職責維護高速公路建設市場秩序,加強村公路建設資金和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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