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經營管理
第三十八條高速公路經營企業應當加強管理,完善規章制度,公開辦事程序,接受社會監督,保證高速公路及其附屬設施的正常運行,為通行車輛和司乘人員提供安全、快捷、文明服務。
第三十九條禁止行人、非機動車、摩托車、三輪車、拖拉機、鐵輪車、履帶式車、全掛車、輪式專用機械以及設計時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機動車進入高速公路。
第四十條進入高速公路的車輛應當交納車輛通行費。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按照規定執行。
車輛通行費的收費標準,由高速公路經營企業提出方案,報省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會同省物價部門審查批準。確定車輛通行費的收費標準,應當舉行聽證會或者征求各方面的意見。收費標準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一條高速公路車輛通行費由省政府批準的收費站收取,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收取。
高速公路經營企業車輛通行費票據,由省地方稅務部門監制管理。
第四十二條高速公路經營企業對柜繳,逃繳高速公路通行費的車輛有權采取必要措施限制其通行,并責令其補交應交通行費;柜不補交的,可責令車輛停放指定地點接受處理,由此造成的損失和產生的費用,由車主承擔。
第四十三條高速公路經營企業應當按照高速公路工程技術際準,設置車輛限速等各種標志標線。
雨、雪,霧等天氣影響車輛正常行駛時,高速公路經營企業應當在高速公路出入口設置明顯限制時速標志;遇有道路嚴重損壞或者出現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交通阻塞的,可以臨時調整車道,設置指示標志;嚴重影響車輛通行的,可以由高速公路經營企業提出,公路管理機構和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共同發布公告實施關閉高速公路;也可以由公路管理機構和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共同直接發布公告實施關閉高速公路。
公路管理機構或者公安交通管理機關不得擅自關閉高速公路及高速公路附屬道路。
第四十四條高速公路經營企業應當按照規定統一向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高速公路經營企業的經營收入,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法截留、占用或者挪用。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在高速公路或者高速公路附屬道路上設卡、收費的,由省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二萬元以下罰款;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拆除或者恢復原狀,并可處三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經批準擅自占用、挖掘高速公路或者擅自占用高速公路用地的;
(二)未經批準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術標準要求修建跨越、穿越高速公路橋梁、架(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的;
(三)從事危及高速公路安全作業的;
(四)車輛擅自左高速公路上超限行駛的;
(五)鐵輪車、覆帶車和其他可能損害路面的機具擅自在高速公路及其附屬道路上行駛的;
(六)損壞、擅自移動、涂改高速公路標志、標樁、界樁及其他高速公路附屬設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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