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條 單位電焊、氣焊、電工、易燃易爆危險品操作人員應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執行有關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規程,履行審批手續;
(二)落實相應作業現場的消防安全措施,保障消防安全;
(三)發生火災后應立即報火警,實施撲救。
第十一條 單位志愿消防隊或義務消防隊應履行的職責:
(一)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普及消防知識;
(二)進行防火檢查、督促消除火災隱患,制止消防違章行為;
(三)管理和維護消防器材、設施;
(四)發生火災時,組織人員疏散,迅速投入撲救;
(五)保護火災現場,協助調查火災原因。
第十二條 實行承包、租賃或者委托經營、管理時,產權單位應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當事人在訂立相關租賃合同時,應依照有關規定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消防車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設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設施應由產權單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單位統一管理。
同一建筑物由兩個以上單位管理、使用的,應當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并確定責任人對其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設施和消防車通道進行統一管理。
第十三條 住宅區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服務區域內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二)開展防火檢查,消除火災隱患;
(三)保障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
(四)保障共用的消防設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標志完好有效;
(五)提供其他消防安全防范服務。
其他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對受委托服務區域內的公共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負責。
第十四條 個體工商業主是本單位(商鋪)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應對自身的消防安全負責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定期組織員工進行消防知識、技能教育培訓;
(二)按規定配備消防器材,定期檢修,保證完好有效;
(三)設置符合規定的安全疏散指示標志、火災事故照明設施,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
(四)制定用火用電、使用燃油燃氣設施的管理制度,并檢查督促落實;
(五)存在火災隱患應及時整改;
(六)發生火災時,立即報警,組織處置初期火災,疏散人員,保護火災現場,協助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撲滅火災和開展火災事故調查。
第三章 消防安全制度和管理
第十五條 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單位的特點,建立健全各項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并公布執行。
單位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內容:消防安全教育、培訓;防火巡查、檢查;安全疏散設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設施、器材維護管理;火災隱患整改;用火、用電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場所防火防爆;專職和義務消防隊的組織管理;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演練;燃氣和電氣設備的檢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靜電);消防安全工作考評和獎懲;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內容。
第十六條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要指定消防專、兼職人員,負責本單位內部的消防監督管理。消防專、兼職人員對單位內部存在的火災隱患和嚴重違反消防管理規定的行為,在本單位未及時采取措施時,有向上級主管部門或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報告的義務。
第十七條 單位必須根據防火滅火的需要,按照國家有關消防技術規范標準配置消防設施、器材和用于火災報警的通訊設備。自動消防設施和器材要指定專人負責維護管理,并保持處于正常狀態。
第十八條 單位重點防火部位應設置醒目的防火安全標志及標語。
第十九條 生產、儲存、運輸、銷售、使用、銷毀易燃易爆危險品,必須執行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
第二十條 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承辦人應當依法向公安機關申請安全許可,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組織演練,明確消防安全責任分工,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員,保持消防設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齊全、完好有效,保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和消防車通道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
第二十一條 單位應當對動用明火實行嚴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況需要進行明火作業的,動火部門和人員應當按照規定先辦理審批手續,落實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在確認無火災、爆炸危險后方可動火施工。作業人員應當遵守消防安全規定。
公共娛樂場所在營業期間禁止動火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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