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呼和浩特市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考核辦法》的通知
呼政辦發[2004]52號
各旗、縣、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
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呼和浩特市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考核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OO四年四月九日
呼和浩特市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考核辦法
第一條為認真貫徹《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內政發[2004]11號)和《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建立安全生產控制指標體系,落實安全責任,強化安全監管,努力控制和減少各類生產安全事故,促進我市經濟發展和維護社會穩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市人民政府對各旗縣區人民政府和市直有關單位安全生產工作情況的考核,考核工作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具體組織實施。
第三條 安全生產目標分為工作目標和事故控制指標。
工作目標主要考核安全生產的組織領導和部署;履行國家、自治區以及市人民政府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規定的情況;責任體系的建立健全、監管機構和隊伍建設、專項整治、執法檢查、隱患治理、預案制定、事故查處以及行政許可審查等。
事故控制指標主要考核各類事故死亡人數、工礦企業死亡人數(包括煤礦企業死亡人數)、重大事故起數、特大事故起數、煤礦百萬噸死亡率,億元GDP死亡率、10萬人死亡率、工礦企業10萬人死亡率等。
工作目標、控制指標和考核標準由市安全生產委員會制訂下達(考核標準見附件)。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與各旗縣區人民政府和市直有關單位簽訂年度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責任狀。各責任保證單位必須按照責任承諾的要求,認真履行工作職責,層層分解安全責任,強化工作措施,確保各項工作目標和事故控制指標的完成。
第五條 安全生產目標管理的考核,采取自查自評與組織考核相結合、年度考核與平時考核相結合的辦法,每年1月5日前,各旗縣區人民政府和市直有關單位應將上年度安全生產工作自評結果書面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然后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考核。
第六條 考核采取評分制,標準為100分,其中安全工作目標占60分,事故控制指標占40分。采用逐項扣分辦法,每項扣分直至該項標準分扣完為止。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的為安全生產工作優秀單位;80分至89分的為安全生產工作先進單位;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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