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安全評價機構的監督管理,規范安全評價行為,依據《安全評價機構管理規定》(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令第13號)、《安全評價機構考核管理規則》(安監總規劃字[2005]65號)和《吉林省貫徹安全評價機構管理規定實施辦法》(吉安監管規劃字[2005]67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吉林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省安全監管局)對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安全評價(以下簡稱評價)活動的中介服務機構的考核。
第三條考核分為專項考核和定期考核。對甲級評價機構實行專項考核,對乙級評價機構實行定期考核和專項考核。
專項考核是對甲、乙級評價機構進行的專題隨機性監督檢查。省安全監管局對被評價單位發生較大事故,或受到舉報、投訴的評價機構進行重點專項考核。
定期考核是對評價機構進行綜合性考核,每年度進行一次,考核周期從當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新批準資質的評價機構,時間不足半年的,定期考核與下一年度合并進行。
考核結果分為合格和不合格。定期考核合格的,給予辦理當年乙級資質證書年審手續。
第四條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以下簡稱國家總局)對評價機構的考核實行統一管理,并負責甲級評價機構的定期考核。省安全監管局參與國家總局組織的甲級評價機構的定期考核,或接受國家總局的委托,主持省內甲級評價機構的定期考核。
第五條考核的主要內容:
(一)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及技術規范執行情況;
?。ǘ┰u價機構資質條件保持情況;
?。ㄈ┰u價業績情況;
(四)評價過程控制運行情況;
?。ㄎ澹┰u價報告質量情況;
(六)評價機構和人員服務情況;
?。ㄆ撸┰u價機構和人員遵紀守法情況;
(八)檔案資料管理情況;
?。ň牛┖贤芾砬闆r;
(十)省安全監管局根據工作需要確定的其他考核內容。
吉林省安全生產條例
吉林省勞動合同條例
吉林省城市公共客運管理條例
吉林省電力設施保護條例
吉林省森林防火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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