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條 交通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的質監機構對工程實體質量進行現場監督檢查時,應重點檢查質量薄弱環節和涉及結構強度及穩定性的重要指標。
第十八條 交通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的質監機構在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應當及時指出或以書面方式通報有關單位。對一般質量管理問題和一般質量缺陷,責令限期整改;對不合格工程,責令限期返修;對違法的質量行為依法予以糾正。
存在問題的單位應當按要求進行整改、返修,并提交整改報告。
第十九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現行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規定的質量要求進行交工驗收,未經交工驗收或者交工驗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條 公路工程交工驗收前,在施工單位已完成自檢評定、建設單位已組織監理單位完成合同段工程質量評定后,由建設單位向質監機構提出書面申請,質監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對工程質量進行檢測并出具交工質量檢測意見。
第二十一條 公路工程竣工驗收前,由建設單位提出書面申請,質監機構按照規定對工程質量進行竣工復測并出具竣工質量鑒定報告;公路工程竣工驗收時,質監機構應提交項目工程質量監督工作報告;公路工程竣工驗收后,由質監機構依據竣工驗收結論對參建單位簽發工作綜合評價等級證書。未經質量鑒定或質量鑒定不合格的項目,不得組織竣工驗收。
質監機構對工程質量鑒定結果負責。
第二十二條 質監機構可以通過招標投標方式委托具備資格的試驗檢測單位對公路工程質量進行檢測。
試驗檢測單位對所檢測的數據負責。
第二十三條 交通主管部門應當為其所屬的質監機構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和經費。
第二十四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規定及時繳納項目質量監督費。
質量監督費應當由質監機構在公路工程所在地銀行開設專戶,單獨立帳,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和挪用。
第二十五條 質監機構因工作需要對工程實體進行非常規試驗檢測和交工、竣工驗收檢測發生的試驗檢測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非常規試驗檢測項目包括以下內容:
(一)橋梁構件;
(二)基樁完整性、承載力檢測:聲波透射法,靜載試驗或動力參數法,鉆芯取樣法;
(三)無破損檢測:超聲波、雷達、激光檢測路面結構層厚度和橋梁隧道等結構物;
(四)橋梁荷載試驗;
(五)路面連續平整度、彎沉、抗滑等自動化檢測項目;
(六)鋼絞線、預應力錨具、橡膠支座等檢測項目;
(七)超出《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管理辦法》(交通部2007年第12號令)甲級資質的檢測項目和使用先進、貴重儀器設備進行的檢測項目。
第二十六條 公路工程發生質量事故,有關單位應當在24小時內向當地交通主管部門和質監機構報告。對重大質量事故,當地交通主管部門應當立即向市交委報告。質量事故的調查處理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七條 發生重大公路工程質量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報告期限的,對有行政隸屬關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八條 質監機構違反規定,對不合格的公路工程出具質量合格文件的,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試驗檢測單位違反規定,對不合格的公路工程出具不真實的試驗檢測數據的,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三十條 質監機構應當加強對質量監督人員的監督管理。質量監督人員應恪盡職守、秉公辦事、清正廉潔。與被監督對象有利害關系的監督人員,應當回避。
第三十一條 質監機構工作人員在公路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交通主管部門或者質監機構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二條 質監機構不按照規定履行公路工程質量監督職責、承擔質量監督責任的,由交通主管部門視情節輕重,責令整改或者給予警告。
第三十三條 本細則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重慶市公路工程質量監督實施細則(試行)》(渝交委路[2001]33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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