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條 企業應定期開展各工程、項目安全隱患排查。發現生產安全隱患,能夠當時改正的,立即予以改正,當時不能改正的,要制定治理方案,明確責任人員和治理期限,落實治理資金,及時消除隱患。
企業定期對本單位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進行匯總分析,并按照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和本市有關規定每季度、每年報所在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第二十一條 企業不得將承擔的采掘施工、地質勘探項目或工程委托、發包、轉包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單位和個人。
第二十二條 企業每季度向注冊地區縣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書面報告季度安全生產情況,報告內容包括:從事的工程項目情況、從業人員安全教育培訓情況、安全生產工作開展情況、隱患排查治理情況以及事故情況。
第二十三條企業施工期間發生安全生產事故,要立即啟動應急救援預案,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要求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的要求,加強對采掘施工、地質勘探企業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市安全生產監管管理部門負責起草制定相關管理制度,組織開展對企業安全許可條件保持情況的檢查。
企業注冊地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情況實施監督管理。
企業作業地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作業現場的安全狀況實施監督檢查。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不適用于地質勘查單位從事災害搶險、救災活動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30日后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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