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條 企業應當依法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從業人員超過300人的,應當設置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在300人以下的,應當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第八條 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分管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具備相關安全生產管理知識與技能,并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資格證書后后方可任職。
企業的特種作業人員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
第九條 企業應依法建立完善采掘施工、鉆探、坑探的作業規程和崗位操作規程。
第十條 企業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企業教育培訓制度對企業員工定期開展法律法規、安全生產知識、技能的教育培訓,并保存教育培訓記錄。
從事地下作業、鉆探、坑探作業的人員,首次作業前應接受不少于72小時的安全教育、培訓,每年接受在職安全教育、培訓時間不少于20小時。地上作業人員,首次作業前應接受不少于40小時的安全教育、培訓,每年接受在職安全教育、培訓時間不少于20小時。
第十一條 企業應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全體從業人員按期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用。
第十二條 企業應對有職業危害的場所進行定期檢測,制定防治職業危害的具體措施,為從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有野外作業的,還應配備野外救生用品和野外特殊生活用品。
第十三條 企業應對危險性較大的設備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定期檢驗檢測。
第十四條 企業應建立重大危險源管理檔案,制定監控措施,定期開展檢測評估。
第十五條 企業應當建立健全覆蓋從企業到項目部的應急救援組織,制定不同層級、針對不同風險的應急預案,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和設備。采掘施工、有鉆探坑探的地質勘探項目,還要與當地應急救援組織簽訂救援協議。
第十六條 企業除應當具備以上安全生產條件外,還應具備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條件。
第十七條 企業在北京行政區域內進行作業,應向所在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交以下登記備案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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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ǘ┯行У墓ど虪I業執照,礦山工程施工相關資質證書、地質勘查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
?。ㄈ┙ㄔO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審查意見書(采掘施工項目)、勘探項目的批準文件;
?。ㄋ模┳鳂I期間安全生產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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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在北京登記注冊的企業,在北京行政區域以外從事采掘施工、地質勘探作業,應當按照作業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有關規定主動進行登記備案,并接受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采掘施工企業應當按照建設單位獲批的初步設計和施工設計,編制詳細的施工組織計劃。
礦產地質勘探的槽探、坑探、巷探工程項目設計應當編制安全專篇,并經作業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批準后可方進行工程施工。
地質勘探項目的設計、施工作業、管理和設備儀器應當符合本規定和《地質勘探安全規程》(AQ2004-2005)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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