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今年10月,我被一家小區物業公司招聘為修理工,當時單位說到今年底這三個月時間算試用期。11月10日,我工作時被砸傷,醫療費已花3萬多元,單位拒絕報銷。近日,公司通知我,稱從11月10日起已與我解除了勞動合同,并說在試用期內雙方可以隨時解除勞動關系,且我在試用期內受傷不能申請工傷。請問,單位的說法正確嗎?
法律專家回復:根據《勞動合同法》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也是有勞動合同關系的。所以不管在試用期,還是轉正后,勞動者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時間和場所,因工作原因或履行職責等法定情形,遭受人身傷害的,均可以申請工傷認定。若用人單位不積極申請,勞動者及其近親屬可以自事故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依法申請工傷認定。
從您反映的情況來看,物業公司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僅與您口頭約定了試用期,該試用期是不成立的。所以公司以在試用期內為由,隨意解除勞動合同關系,并且不給予工傷待遇的理由也是不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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