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18日,65歲的清潔工付師傅下班后,在其工作區域附近的一小區放置掃帚時,發生意外,失血過多死亡。因付師傅出事地與工作地點不在同一區域,付師傅所在的公司認為這不屬于工傷。那么,付師傅的意外死亡,受否算是工傷呢?今日,四川新聞網記者對此進行了采訪。
下班途中不慎絆倒死亡 公司認為不屬工傷
付師傅出事的地方位于成都市同友路天鵝星座小區門衛崗亭的后側。今日,四川新聞網記者來到該小區了解事發時的詳情,據小區門衛介紹,事發當日,付師傅準備將掃把放在小區門衛崗亭后側的角落里,方便第二天上班使用,“但不曉得咋個,一下倒下去了,剛好刺到防盜欄上。”后經醫務人員搶救無效死亡。
另據付師傅一同事介紹,平時的主要工作是負責河道邊的清理工作,付師傅因工作踏實,在扯了幾天草后,留下來正式上班,而事發當日,正是其第一天上班。“他的區域離這里(出事地)本來還有一段距離的,要隔幾個紅綠燈。”同事稱。
而據其女兒付女士介紹,曾跟付師傅所在的保潔公司負責人交涉過工傷的問題,但其負責人表示,意外死亡地點并非是在他保潔作業的區域,認為不屬于工傷。
新規:四種情形應認定為工傷
昨(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針對“工作原因、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等問題進行了細化,同時,明確了特殊情況下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用人單位。
規定提出,一是對“工作原因”的認定應當考慮是否履行工作職責、是否受用人單位指派、是否與工作職責有關、是否基于用人單位的正當利益等因素;二是對“工作時間”的認定應當考慮是否屬于因工作所需的時間;三是對“工作場所”的認定則應當考慮是否屬于因工作涉及的區域以及自然延伸的合理區域。
歸結起來,以下四種情況的傷亡可認定為工傷:其一,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其二,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其三,從事屬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律師:放掃把仍是工作的延伸 認定工傷沒問題
那么,付師傅的意外死亡,受否算是工傷呢?華楚律師事務所律師徐敏認為,結合昨日出臺的新規定,付師傅的工傷認定,只要在勞動關系確定的前提下,認定為工傷是沒有問題的。
徐敏分析,付師傅事件中,焦點問題是其出事地與工作區域不符,按照新規,這個問題并不影響認定,“放掃把的時間是在下班后,且不是很久,屬于合理時間內,同時,放置地點在工作區域附近的小區,路線上也基本在合理線路內。”
同時,徐敏表示,付師傅放置掃把的行為是工作的一種延伸,放置工作工具是結束工作的一個必要環節,且其原因是為方便工作的繼續,“即便到了下班時間后,也可以說是一種(自愿)加班,是工作的一部分。”
付女士表示,她父親的保潔工作區域就在小區旁邊。而據小區的保安講,當時付師傅是為了方便第二天的工作才將掃把放在此處,不過,付師傅所在保潔公司的負責人表示,既然雙方意見不同,他們目前正在主動聯系相關部門,準備通過法律途徑解決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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