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籍農民工胡某是江陰長涇鎮一家企業的職工,主要負責開叉車裝卸貨物。9月15日下午2時30分許,胡某從單位貨場的河堤防護墻跨上正在吊裝作業的石灰船時不慎摔倒,后腦碰到石駁岸后從船舷掉入河中溺亡。
事發后,死者家屬和用工單位就死亡賠償產生了爭執。死者家屬認為胡某到船上是為了裝卸貨物,屬工傷死亡,要價上百萬元;用工單位卻主張意外死亡,原因是事發時單位沒有任何叉車裝卸貨物的活,死者到正在作業的石灰船完全是個人行為,與單位無關,只愿從人道角度考慮賠償幾萬元。
長涇鎮司法所得知情況后立即調處。調解的關鍵是對事故性質的認定,工傷還是非工傷差別巨大,但由于胡某當時到船上究竟與裝卸貨物是否相關,雙方各執一詞,給調解工作帶來一定的難度。為此調解人員決定另尋突破口。從用人單位了解到,他們無法提供死者從事開叉車工作的證據,如勞動合同、叉車操作證等。而根據《工傷認定辦法》的規定,如果職工或其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反對的,應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最終,用人單位同意按工傷進行理賠,一次性賠償死者家屬58萬元,該糾紛得以平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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