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成的,受害人員只能自己承擔損害。一個案件要勝訴必須證明工人所受的傷害是全部和直接的由雇主的過錯造成的。隨著勞動過程的復雜化,證明雇主的過錯很難。那時工會的運動也尚處于萌芽狀態。雇員個人常常孤立無助,無法證明雇主的疏忽或者是違反義務。而且除非雇主自愿承擔責任,否則雇員必須通過訴訟的形式才能夠得到賠償,這就還要加上訴訟的成本。還有,如果工傷死亡的,還無法進行起訴,因為有權起訴的一方只能是直接的受害者,而直接的受害者已經死亡。這樣提供的保護就極為有限。???
產業革命以后,生產的規模擴大,新的技術和設備引入到生產中來,沒有相應在的安全保障,而且工作時間也延長了,事故和職業病頻繁地發生,處理工傷索賠急需新的規則。???
3、對工傷索賠三項規則的修正???
隨著工會力量的壯大,主張工人應該和其他的人享有同等待遇的觀點占了主導地位。如果雇主不應該承擔非本身過錯而發生的損害,那么,同樣的、合理和合乎邏輯的是雇員也應該對非本身的過錯發生的損害承擔責任。這就引發了對工作中發生的意外事件的責任承擔問題的討論。在以后的時間中,對三項原則作了修正。英國在1880年通過了《雇主責任法令》。該法令只是作了小部分的調整。它在四種特定的情況下取消了共同勞動規則的適用,而且這個法令對海員以及從事家務勞動等的勞動者并不適用。但這樣的修正由于沒有從根本上解決問題,從它一頒布起,就有再進行修改的要求。直至后來確立了無過錯責任原則。雇主不論在工傷事故中有沒有過錯,都必須對工人作補償。體現這樣規則的法案一直沿用到20世紀中期,后被職業傷害補償方案取代。在工傷事故中要注意保護工人利益的觀念被保留下來了。???
(二)工傷保險???
在工傷事故的處理中補償不追究過失的規則體現了保險的觀念。工傷保險有強制的和任意的兩種類型。前者是指凡從事法律規定的適用工傷保險的行業,其雇主都必須加入保險。強制又可以分為兩種,一是只強制加入保險,不強制使用設備。二是既強制加入保險又強制設備的使用。后者是指法律只規定勞動者在發生工傷事故時有權向雇主索賠的范圍和程度,雇主可以決定是否加入保險。各國的立法對實施工傷保險類型的選取可以分為三個階段:從1881至1895年是第一階段,意大利、德奧、芬蘭、挪威等國家都采取強制原則。1897年到1903年是第二階段,英、法、比、瑞典等國家都采用任意原則立法。1903年到最近荷蘭、匈牙利、瑞士等又都采取強制類型。盡管就單個企業而言,很難簡單地說強制保險和任意保險的優劣,如果是企業自身的財力豐富的話,通過公積金的方法自行保險,也可以達到目的,但是將事故作為一種社會現象來看待就會發現應由社會平均負擔和為勞動者及時地提供補償,可以認識到強制性工傷保險的必要性。???
在二戰后,合作的產業關系取代了嚴重的對抗,社會保險方案運用到了工傷領域中。但還沒有建立起來一種統一的制度。在20世紀40年代已經有了不少的改革行為是采用了這種模式的。其主要的理念在于發生事故以后,最主要的是獲得賠償,追尋事故的原因,是應該排在其次的。???
在1942年,貝弗里奇提出了龐大的社會保障計劃,工傷保險是其中的一部分。在英國,該計劃首次將工傷的救濟請求作為社會保障的一部分。以前工傷的賠償問題是通過直接起訴雇主來得到救濟的。在該計劃中設計要求雇主繳納一定的工傷保險費,但是,沒有根據在不同的行業和部門所從事的工作的危險程度的不同而規定不同的繳費比率,而是要求所有的行業都按照統一的標準繳費。這個原則是對工業和社會是一體性的一種承認和嘗試。在這個計劃中提出了一個與以往有別的提供補償的方法——即向具有特別危險的行業征收費用。工傷保險與其他的社會保險項目的特殊之處就在于其他的社會保險項目中要想得到保險金,必須先繳納一定時期的保險費,而工傷保險就沒有這樣的限制。一個工人可能在一參加工作時根本沒有交納任何工傷保險費的時候就得到工傷保險金。???
貝弗里奇計劃中對工傷保險的設計如下:???
1、因為事故或者職業病而致殘的,在頭13個星期中與其他疾病同樣對待,可以享有疾病補貼。這可以在通常的情況下維持家庭必須的開支。???
2、如果在13周之后,傷勢還沒有痊愈,疾病保險待遇就由工業年金代替。大約相當于受傷前工資的2/3。對于工業年金還有上下限的規定。最代不低于疾病保險待遇,以滿足基本生活的需求。???
3、部分傷殘人員得到的補償金依據他所喪失的勞動能力的程度來進行計算。???
4、工傷事故的充分補償被廢止了,除非是在特別小的事故中,受傷的情況十分的輕微,涉及的金額很小,而且還需要有特別的理由。???
5、對遺屬有專門的補貼。???
此外還保留受害人依據普通法進行起訴的權利。通過訴訟可能得到全額的賠償。但是在訴訟中要證明雇主的過錯,并且訴訟要花費時間,在訴訟期間,受害人的生存就可以依靠工業年金。待訴訟作了判決后,雇主所支付的數額可以再作調整。不論致殘原因,所有傷殘者都可以在醫療以后的后期恢復中享受到由勞動部門提供的一種普遍的社會保障服務。???
這個計劃對工傷事故的主要影響體現在它首次將工業事故責任的承擔轉移到了社會整體。這種轉移關系是必須的。有人指出,在事故發生以后,如果工人雇主或者以及其保險公司為被告進行起訴,他們之間必然要發生爭議。工人應該因為受傷這一事實本身就享有一種社會權利。他可以到政府的某個部門去請求權利,該部門應該嚴格公平地執法。工人也可以請求工會的幫助,或者采用其他的他所愿意的方式來解決糾紛。在該計劃書中,對工傷的有關建議的說明是:處理工傷事故時,并不僅僅對某一個具體的事故的受害人提供補償,而是要對所有事故的處理作出安排的方案。???
貝弗里奇計劃中關于工傷的一些方面被后來的實踐采納了,如建立為在工傷事故中受傷的人提供補償、不提供充分的補償、在其他的社會救助之外還應該依據工傷提供特別的補償等。另外關于征收特別的費用和提供補償的具體形式作了修正。在以后的執行中,也暴露出了計劃基礎上建立起來的制度的不足,但是總體上說,取得的進步也是顯著的。???
此后一直到80年代初期,變化主要體現在因為受到社會保障中其他項目的調整而影響到工傷保險項目而作出的相應的調整。引進了一些新的作法,如傷殘者得到的補償與其以前的收入和納稅額相聯系以及其本人的工作年限有關系,因為工傷保險補償是不充分的,所以在之外又發展起來了其他類型的對傷殘者的補償。而且在依據普通法提起的訴訟中,關于工傷求償的案件中,證據規則也發生了變化,要求雇主對自己沒有過錯舉證,而不是要求雇員對雇主有過錯舉證。而且還規定工傷索賠案件屬于法律援助的范圍之列。這些變化都大大地提高了工人勝訴的可能性。???
工傷保險的主要問題在于,在事故發生的早期,受害人得到的救濟明顯不足。為解決這一問題,曾經認為加拿大的制度值得仿效。在加拿大,為體現鼓勵受傷者盡快的恢復健康并進行工作的積極的思路,從事故發生之日起,全部由雇主的繳費建立起來的賠償基金就負責支付所有的費用,包括治療后康復所需要的費用。支付期和所支付的數額取決于工人的受傷程度和需要的康復期。澳大利亞和新西蘭的政府也作出了對鼓勵康復的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