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07年4月28日,深圳某運輸公司司機張生在佛山市運輸公司貨物時,與佛山××公司職工李生駕駛的一卡車在佛山市一環路追尾發生交通事故,當場身亡。張生所在單位深圳某運輸公司已繳納工傷保險費。張生戶籍在湖北省,屬于農村戶口,事故發生前在該公司已打工兩年半。
[分析]
根據我國目前有效的法律法規來看,本案例受害者張生的親屬,既可以獲得工傷保險賠償也可以獲得侵權人的民事賠償,即雙重賠償。主要理由如下:
第一,交通事故肇事者造成他人身體傷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這是侵害人的民事責任,同時也是受害人的民事權利,侵害人與被害人之間形成的是一種民事法律關系。
我國的《民法通則》第九十八條規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并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扶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因此,第三人侵害他人身體造成傷害的,被侵害人依法享有獲得賠償的權利。
第二,職工發生工傷后享有工傷待遇是法律賦予的權利,也是社會保險機構和用人單位法定的義務。
我國的《勞動法》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笫三項規定,“勞動者在因工傷殘或者患職業病的情形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笫一款及其第二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類企業、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繳納工傷保險費。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類企業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
如果職工發生工傷事故并依法認定為工傷的,那么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和用人單位就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五章的規定給付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工傷職工與工傷保險經辦機構之間就工傷保險待遇問題形成的是一種行政法律關系。這與工傷職工與交通事故侵害人之間形成的民事法律關系是完全不同的。如果用人單位沒有參加工傷保險,職工發生工傷,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承擔《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全部工傷保險待遇。這是以行政法規的形式,確立了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時對工傷職工應承擔工傷保險待遇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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