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劉某系青島某銷售有限公司的一名售貨員,每天都騎自行車到單位上班,某天,劉某飯后準時去公司上班,在上班路上被相向而行的小汽車撞倒在地,造成受傷,劉某及時被過往群眾送往醫院接受治療,后經法醫鑒定為6級傷殘。事故發生后,經交警赴現場勘驗作出責任認定,劉某在該起交通事故中并沒有責任,事故是由于汽車駕駛員酒后駕駛所致。
劉某認為,其受傷是在上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所致,并且自己沒有責任,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應當享受工傷待遇,于是,劉某向單位提出申請,要求對其傷害事故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遭遇拒絕后,劉某以個人名義向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提出了工傷認定申請,劉某僅僅提供了勞動合同書,勞動行政部門審查后,認為其申請材料不完整,于是,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劉某接到通知后將材料予以補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法律規定對劉某的申請予以受理。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劉某提供的材料審查后,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6項的規定,對李某受傷性質予以工傷認定,并依法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劉某和該職工所在單位,并抄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案例分析】
在本案中,受傷職工所涉及的法律問題集中體現在申請工傷認定所需要的證據材料方面,勞動行政部門對傷害性質進行審查需要一系列的證明材料,實踐中這些材料大部分是由申請者提供的,了解申請所需材料是受傷者獲得有效救濟所必需的,這樣可以使得受傷職工有意識地保存有力證據,進而得到工傷認定機關的支持。我們認為,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申請工傷至少需要以下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工傷認定申請表是由勞動保障部統一印制的,工傷申請者在申請工傷認定時所必須填寫的材料,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根據《工傷認定辦法》第5條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填寫《工傷認定申請表》,并提交下列材料:勞動合同文本復印件或其他建立勞動關系的有效證明。當然,勞動合同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有效證明,但是有些用人單位為了逃避國家的監管,不給勞動者繳納各種社會保險,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雖然法律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存在事實法律關系的仍需承擔相應責任,但是這需要勞動者提供證據予以證明。
所以,對于沒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遭遇事故致害時,應當提供與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有效證明,比如說,工資卡、工資收據、證件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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