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趙女士是上海某實業公司職工,被派往上海某知名連鎖超市負責促銷。某日,趙女士在搬運貨物時摔倒,隨后立即被送往當地某醫院接受治療,后經醫院診斷,趙女士腰椎壓縮性骨折。當時,公司稱已為她申請工傷認定。直至去年12月第二次手術治療結束后,趙女士才得知,單位并沒有為她申請工傷認定。
今年1月9日,趙女士向公司所在地勞動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要求對受傷性質予以工傷認定,但是勞動行政部門卻以趙女士已超過法定申請時效為由,決定不予受理。
趙女士在法定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將勞動行政部門告上法庭,要求人民法院撤銷這一決定,并且判令勞動行政部門重新作出認定結論。在審理過程中,趙女士認為,公司謊稱已為她申請工傷認定,使她延誤了申請時效。而且當時她傷情嚴重,無法關心工傷認定事宜,自己又獨自帶一個未成年的孩子生活,沒有直系親屬幫忙申請工傷認定。當得知工傷認定出問題后,她立即向勞動部門提出了申請。
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的,所在單位應在傷害之日起30日內提出工傷認定。用人單位未申請的,工傷職工或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可在事故發生之日起1年內直接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趙女士雖已超過1年的法定申請時效,但根據《工傷保險條例》,遇有特殊情況時申請時限可適當延長。趙女士延遲申請實屬事出有因,但勞動部門對該情況未作審查即決定不予受理,屬于事實不清。據此,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區勞動部門應重新處理趙女士的工傷認定申請。
【案例分析】
工傷事故發生后,只有對工傷性質予以認定才能依法享受工傷待遇,沒有工傷認定程序,受傷職工是沒法享受工傷待遇的,那么如果對于工傷認定勞動行政部門不予受理,受傷勞動者該如何尋求救濟呢?我們認為,根據法律規定,當勞動機關對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時,勞動者可以依法進行復議或者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由法院責令勞動行政部門重新處理工傷認定申請。我們就對此時的行政訴訟作出如下說明:
一、提起訴訟的主體必須具備原告資格。
原告是訴訟的發起者,沒有原告的起訴便不可能開始訴訟程序,同時訴訟程序的開始也將影響到被告的利益,所以提起訴訟的主體必須符合法律規定要求,也就是說,提起訴訟的主體必須具備原告資格。根據《行政訴訟法》和《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受傷職工及其家屬是工傷認定結論的利害關系人,行政機關的工傷認定結論直接影響到他們的利益,行政機關不予受理的行為可能會損害到他們的利益,所以對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不服的,訴訟原告是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用人單位,受傷職工的監護人作為法定代理人有權提起此種行政訴訟。
本案中的趙女士是工傷認定結論的利害關系人,如果沒有勞動行政部門的工傷認定,其不具有享受工傷待遇的前提,所以工傷認定的受理與否直接影響到趙女士的合法權利,同時,勞動行政部門的不予受理也影響到趙女士的合法權利,所以其符合法律規定的行政訴訟原告資格,對于工傷認定不予受理行為不服的,她是有權利提起行政訴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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