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4月1日,許某到膠州市某金屬制品廠從事電焊工作。2009年7月8日下午2點30分左右,許某在工作過程中不慎被機械絞傷食指。隨后,許某被廠方送往當地醫院住院進行治療。1個月后,許某出院,廠方結算了醫療費用。“十一”過后,許某到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報工傷時,被告知病歷上的名字與許某的名字不一致,無法確認系許某受傷。于是,許某找到廠方要求其到醫院把病歷上改回自己的名字,但被拒絕。幾經周折,許某被確認了工傷,并評定了傷殘10級。當許某要求工傷待遇時,又被廠方以受傷者不是許某為由拒絕。許某一怒之下,遂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要求廠方支付有關工傷待遇。
在庭審中,廠方辯稱:廠方曾有一名姓薛的職工在2009年7月8日因操作不當被機械絞傷食指,經包扎治療已痊愈,有病歷為證。許某系于2009年5月11號經朋友介紹到企業學徒, 2009年8月24日后自動離職。許某竊取了薛某的病歷,騙取了鑒定,廠方將向公安機關報案,追究造假人的一切法律責任。但廠方承認許某申報工傷時,所提交證明材料上的印章系廠方印章。
在仲裁委規定的期限內,廠方一直沒有提交向公安機關報案的相關材料。
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仲裁委認為,在仲裁委規定的時間內并未提交有關公安機關立案材料,應承擔不利后果。許某作為廠方職工在其因工負傷后,應依法享受有關工傷保險待遇。許某要求廠方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工傷醫療補助金、傷殘就業補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資、鑒定費、交通費的仲裁請求,均于法有據,應予支持。許某在廠方工作期間,廠方沒有給許某繳納工傷保險費,應自行承擔許某的工傷待遇。仲裁委在多次調解無效的情況下,根據《勞動法》第70條、第72條,《工傷保險條例》第31條、第35條、第61條,《山東省貫徹〈工傷保險條例〉試行辦法》第18條等的規定,裁決廠方支付許某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工傷醫療補助金、傷殘就業補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資、鑒定費、交通費等共計42960.4元。
廠方后又向當地法院提起訴訟。目前,在法院訴訟當中,雙方當事人達成一致調解意見,廠方支付許某工傷待遇39000元。
作業時玩手機就是在玩命—不享受工傷…
下班后接小孩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受傷,…
參加單位足球賽摔傷,竟也算工傷?
職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后,還能要求用…
超齡農民工下班途中出事故,能否認定…
老人上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被認定為工亡
開工一天便受傷,工傷薪酬怎么算?
“超齡”勞動者受工傷能獲工傷保險賠…
中午外出吃飯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是工傷…
上下班途中員工摔傷是否算工傷
保安早退遇車禍身亡 法院支持認定工傷
工傷職工企業可以辭退或開除嗎?
申請工傷認定過期可以民事損害賠償
雇主責任險不能替代工傷保險
出差期間接受按摩而死亡算工傷嗎?
職工遲到早退途中遇交通事故能否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