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4年,家住萊蕪市大王莊鎮的董某,來到淄博“某建陶公司”做配料工,那時他還不到15歲,在單位干了大半年,一直沒有人知道他還是一個未成年人。2004年10月1日,董某在該建陶公司從事配料工作時,右手不慎被輸送機的傳送帶絞傷,隨后被送往醫院治療,經診斷右肘前臂、腕部皮膚、軟組織及肌肉挫裂傷。
同年10月20日,董某向勞動保障部門申請工傷認定。2005年3月13日,勞動保障部門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書》,認定董某在工作過程中發生的傷害為工傷。《工傷認定決定書》下達后,建陶公司不服,向張店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依法撤銷勞動部門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書》。
法院經審理查明,由于董某進廠上班時和受傷時均未滿16周歲,淄博市“某建陶公司”屬非法用工,建陶公司與董某之間并不存在合法的勞動關系,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認定條件。因此,對此類工傷認定申請,勞動保障部門不應受理。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及《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的有關規定,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董某在受傷時未滿16周歲,是童工,屬于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在傷害賠償前不進行工傷的認定,應按照處理勞動爭議的有關規定辦理。勞動保障部門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書》屬于適用法律錯誤,應予撤銷。
2005年11月20日,張店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撤銷勞動保障部門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書》。而后,用人單位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頒布的《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規定,承擔了非法用工導致的傷害,包括在勞動能力鑒定之前進行治療期間的生活費、一次性賠償金、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等損失,共計人民幣3.56萬元,童工的損失獲得了合理的賠償。
【案例分析】
在本案中,受傷職工所面臨的法律問題集中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首先,非法雇用童工因工作原因受到傷害能否認定為工傷;其次,如果童工受傷不能認定為工傷,受傷勞動者依據法律能獲得何種賠償。我們就以本案涉及的這兩個問題作為視角進行評析:
一、非法雇傭童工因工作原因受到傷害不能認定為工傷。
未成年人是祖國的未來,無論是生理還是心理方面,未成年人都處于發展期,為了保護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國家制定了專門的法律對他們予以特殊保護,國務院早在1991年4月就頒布了《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禁止用人單位招用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并且規定兒童的父母或法律監護人有義務保障其不被用人單位非法招用。另外,《勞動法》第18條也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無效。這些都是對非法雇傭童工的限制。
由于勞動合同一方為未成年人,違反了禁止使用童工的法律規定,所以根據《勞動法》第18條規定,勞動合同無效,并且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的事實勞動關系也因勞動者系未成年人而不成立,即童工和用人單位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法律有特別規定的除外。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受傷職工認定為工傷必須證明其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法律關系(包括事實勞動法律關系),因為童工和用人單位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所以非法雇傭童工因工作原因受到傷害不能認定為工傷。
在本案中,董某進廠上班時和受傷時均未滿16周歲,建陶公司屬非法用工,其與董某之間并不存在合法的勞動關系,所以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認定條件。勞動行政部門沒能對勞動關系進行正確認定,所作出的工傷性質認定是沒有根據的。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撤銷勞動保障部門工傷認定決定書的判決是符合法律規定的,是正確的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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