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判決:
??? 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根據《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第七條、第十一條的規定,被上訴人佛山市順德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組織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對工傷事故進行調查并作出處理決定,具有法定職權,執法主體合法。本案中,第三人蔣進系佳龍廠員工,在正常的工作時間和工作地點因操作鑼機加工裝飾板而受傷,對該事實訴訟各方當事人均無異議,本院亦予以確認。雖然上訴人勞錦成否認木工車間主管安排第三人從事操作鑼機工作,但佳龍廠廠長助理和木工車間主管均同意第三人在木工車間工作,而操作鑼機加工裝飾板屬木工車間工作內容之一,故第三人因操作鑼機而受傷應屬從事佳龍廠的日常生產工作而受傷。上訴人認為第三人受傷系擅自操作機器和蓄意違章造成,因該主張沒有事實依據,本院不予支持。被上訴人認定第三人受傷符合《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第八條第(一)項的規定正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依法應予維持。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例評析:
??? 本案是因用人單位不服勞動行政部門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行政訴訟。佛山市順德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經調查認定佳龍廠的職工蔣進在生產時間內因從事日常工作而受傷的,屬于工傷。對此工傷認定結論,佳龍廠不服。該廠認為蔣進雖然是該廠的員工,但是因為工作崗位調整,其未經單位安排就擅自操作鑼機的行為構成“蓄意違章”。因此,蔣進在工作中受到的傷害不能認定為工傷。據此,本案存在爭議的焦點為:
??? 一、職工經工作崗位調整,在新的工作崗位上受傷的,能否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 勞動行政部門依法享有作出工傷認定結論的職權,并且可以對工傷事故進行調查取證。勞動行政部門在進行工傷認定時,必須審查該事故是否是在職工履行其工作職責的過程中發生的。本案中,蔣進原來是佳龍廠的質檢員,但經廠部對其工作崗位的調整,蔣進選擇去木工車間上班,并且經過了單位批準。因此,蔣進的工作崗位調換到木工車間。蔣進在新的工作崗位上從事本單位的工作時受到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根據《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第8條第1款規定:職工在“從事本單位日常生產、工作”中負傷的,應當認定為工傷。蔣進在木工車間操作鑼機是其本職工作,其受傷也是為了本單位的利益而非其個人利益,因此而受到的傷害應當認定為工傷。
??? 二、蔣進操作鑼機的行為是否構成“蓄意違章”?
??? 佳龍廠認為蔣進操作鑼機沒有經過單位的同意,又沒有經過車間主管的安排,其擅自操作鑼機的行為屬于“蓄意違章”。依據《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第9條第4項的規定:職工存在“蓄意違章”的情形時,不應當認定為工傷。蔣進在事故發生時是否存在“蓄意違章”的行為?勞動和社會保障部2001年4月23日頒布的勞社部函[2001]48號《關于解釋<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中“蓄意違章” 的復函》中對蓄意違章進行了解釋,“‘蓄意違章’是專指十分惡劣的、有主觀愿望和目的的行為。在處理認定工傷的工作中,不能將一般的違章行為,視為‘蓄意違章’。”本案中,蔣進經過佳龍廠廠長助理和木工車間主管的同意而在木工車間工作,其操作鑼機加工裝飾板屬木工車間工作內容之一。因此,蔣進并非擅自操作鑼機,操作鑼機是其本職工作。蔣進在工作中并不存在“蓄意違章”的行為。
??? 《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第9條規定了排除工傷認定的各種情形,這幾種情形經常被用人單位用來否認職工受到的傷害屬于工傷。其中,“蓄意違章”的情形較難界定,因而就成為用人單位主要的反駁理由。而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傷保險條例》已經取消將“蓄意違章”作為排除工傷認定的情形。原因在于“蓄意違章”與工傷保險法律規定的“無過錯責任補償原則”相違背。現將該項取消,更有利于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 根據以上分析,蔣進雖然經過崗位調整,但其在新的工作崗位上受傷的,仍然應當認定為工傷。佛山市順德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兩級法院作出的維持判決是正確的。
作業時玩手機就是在玩命—不享受工傷…
下班后接小孩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受傷,…
參加單位足球賽摔傷,竟也算工傷?
職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后,還能要求用…
超齡農民工下班途中出事故,能否認定…
老人上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被認定為工亡
開工一天便受傷,工傷薪酬怎么算?
“超齡”勞動者受工傷能獲工傷保險賠…
中午外出吃飯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是工傷…
上下班途中員工摔傷是否算工傷
保安早退遇車禍身亡 法院支持認定工傷
工傷職工企業可以辭退或開除嗎?
申請工傷認定過期可以民事損害賠償
雇主責任險不能替代工傷保險
出差期間接受按摩而死亡算工傷嗎?
職工遲到早退途中遇交通事故能否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