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中國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律在引導環保投資、促進環保產業發展方面的不足
??????? 當前,由于我國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律本身的缺陷和法律實施的缺失,法律在引導環保投資和環保產業方面的潛力和作用還沒有有效地發揮出來,尚不能為實現環境保護規劃目標,落實環境保護規劃的投資及其他各項保障措施,提供強有力的法律保障。其根源主要是:
1.一些重要的環境領域尚處在無法可依的狀況,不能確保這些領域獲得市場注意和社會投資。這結領域包括循環經濟發展、有毒化學品污染防治、環境污染損害賠償、土壤污染防治、濕地生態保護、自然保護區的維護管理、生物安全等。同時,法律規定大多比較原則,可操作性不強,阻礙了法律的有效實施,制約了法律對環保投資和環保產業引導效應的發揮。
2.市場調控手段缺乏,缺乏激勵環保投資和環保產業發展的經濟激勵機制。在這方面真正實施的只有排污收費、污水處理收費、電廠脫硫加價等幾項制度和政策,并且存在制度設計上的問題。其他起抑制環境污染的環境稅費和鼓勵環境保護的環境補償制度基本是空白。由于缺乏有效的經濟激勵手段和合理的制度設計,相應就不能有效激勵企業進行環保投資,發展環保產業。
3.公眾參與缺乏有效的立法保障,相應的社會調控機制尚未有效發揮作用,社會自覺的環保需求不足。在發達國家,以自愿協議、環境標志、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為基礎的社會調控制度,已經在法律上獲得有效保障,成為政府、市場之外保護環境的重要社會調控機制,成為環保需求和投資的重要引導力量。
4.法律得不到有效實施的問題相當突出,法律規范的環保需求不能轉化為“現實”的市場需求,不能帶動相應的環保投資和環保產業發展。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體制不合理,中央部門缺乏對地方部門的領導和制約能力;行政執法力量特別是基層的行政執法力量薄弱,執法不力,許多違法現象不能及時發現和制止;社會的守法意識還不夠高,一些政府領導干部法制意識淡薄,干擾正常行政執法工作,為某些違法行為袒護;司法部門辦理環境與資源保護案件的能力不足,辦案不及時,處罰力度不夠。
四、中國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律在引導環保投資、促進環保產業發展方面的目標和方向
??????? 中國共產黨第十七次全國代表大會明確提出了“建設生態文明,基本形成節約能源資源和保護生態環境的產業結構、增長方式、消費模式”的戰略目標,明確提出了要完善有利于節約能源資源和保護生態環境的法律和政策,加快形成可持續發展體制機制。這相應對中國的環境立法提出了新目標、新方向。在今后長時期內,我國環保立法應當以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提高人民生活質量、維護國家生態環境安全和建立“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為基本方向,以循環經濟發展、環境污染防治和自然生態保護為重要領域,逐步形成涵蓋全面、制度健全、法規與技術規范配套的環境法體系。
1.在立法目標上。應當從防治單項常規污染物和保護單項生態要素,轉向重視保護公眾的健康和環境安全,轉向重視保護生態系統的系統整體存在價值;從注重污染的末端治理轉向注重生產全過程控制,注重優先采用資源效率和循環利用手段;從重視防治單項、局部的環境問題,逐步轉向防治區域的和全球的環境問題;從注意防治生產過程的環境影響,轉向同時注重防治生活和消費方式對環境的影響;從強調政府調控,轉向政府調控、市場調節和社會調控機制相結合。
2.在立法框架上。在總體框架上應當逐步形成由環境保護的基本法或者政策框架法、單項實體法和程序法等構成的完整法律框架。當前要把有關循環經濟發展、生物多樣性保護(包括生物安全)、資源節約和有毒有害廢物監管等作為法律制定或者修改的重要領域。對每一單項實體法律,應當大力加強配套行政法規、規章和技術規范的研究制定工作,形成由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技術規范所構成的配套體系,強化法律的可操作性,為嚴格執法和公正司法創造條件。根據各地區所面臨的突出問題,應當努力制定一些更具有地方適用性和針對性的專項地方性法規。
3.在法律制度上。應當逐步建立起由政府調控、市場引導、公眾參與等構成的比較完整的法律制度框架。要在已經基本建立的常規污染物行政監督管理制度的基礎上,逐步建立和完善對危害公眾健康和環境安全的各種有毒有害污染物質的行政監督管理制度;要建立和完善環境與發展綜合決策制度和機制,包括綠色GDP考核制度,以強制性的環境和資源標準為核心的產業指導和市場準入制度等,增強政府在產業調整、資源利用和環境保護方面的綜合決策和協調能力。在市場引導方面,應當逐步建立有關自然資源有償使用和價格形成的制度,探索建立環境保護和生態恢復的經濟補償制度;建立和完善有關環境保護基礎設施多元化投資、建設和運營的制度,提高環境保護公共服務的效能和效率;研究探索由資源稅費、環境稅費構成的“綠色稅收”制度和資源、環境使用權的交易制度,逐步形成有利于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的市場運行機制。在引導和擴大公眾參與方面,應當積極努力,逐步完善有關公民環境權的法律規定,保障公民健康權、知情權、檢舉權、參與權等各種權利;完善有關環境狀況信息和環境決策信息公開化的制度規定,完善公眾參與各種環境決策的法律制度和程序;完善相關民事、行政訴訟和民事、行政賠償的制度和程序;鼓勵引導民間組織和社區組織合法地開展各種環境保護社會監督和公益活動;推進環境宣傳和教育活動,增強全社會的環境保護意識,形成健康文明和對環境友好的社會文化氛圍。
4.在法律實施機制上,要在改進政府調控、市場引導、公眾參與法律制度建設的同時,加強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社會公眾實施法律監督的能力和效力。從行政主管部門來說,要加強監測能力、監督管理能力和緊急事件應急能力的建設,要加強中央和省級行政主管部門對下級行政主管部門的垂直領導;從社會公眾來說,要引導和扶持建立民間環保組織,包括專業性組織和社區組織,支持其參與環境監督。在這方面,首先要擴大環境信息公開,信息公開本身就是最好的監督手段。
注釋:
[1]“三同時”制度,是指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以及區域性開發建設項目的污染治理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的制度。它與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相輔相成,是防止新污染和破壞的兩大“法寶”,是我國預防為主方針的具體化、制度化。
[2]2005年《可再生能源法》審議通過后,從價格、稅收、強制性市場配額和并網接入等方面鼓勵扶持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如該法第十九條規定:“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的上網電價,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根據不同類型可再生能源發電的特點和不同地區的情況,按照有利于促進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和經濟合理的原則確定,并根據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技術的發展適時調整。上網電價應當公布?!?br />
[3]“兩控區”是指酸雨控制區或者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區的簡稱。《大氣污染防治法》規定,根據氣象、地形、土壤等自然條件,可以將已經產生、可能產生酸雨的地區或者其他二氧化硫污染嚴重的地區,劃定為酸雨控制區或者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區,即“兩控區”。
參考文獻:
1.《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 2005年2月28日通過, 200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