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是基層安全監管執法隊伍素質不高,專業人員比例小。目前,地方各級安全監管機構和執法隊伍人員總體素質不高,缺乏專業人員,法律知識和業務水平不適應工作需要,工作效率低、執法效能較差。如2007年廣東省各級安全監管局舉行行政處罰聽證會28次,行政復議9起、受理行政訴訟案件3起,其中大部分是因為執法人員引用法律法規和執法程序不當而引起的。湖南省桂陽縣有81家非煤礦山企業、20座尾礦庫,縣安監局分管非煤礦山的只有3人,其中僅有1人為采礦專業。
五是基層安全監管機構和執法隊伍裝備落后、資金不足、應急救援和技術支撐保障體系不健全。尤其是一些經濟欠發達省區,基層監管機構和執法隊伍經費緊缺、裝備條件差、生活待遇低。執法人員到企業檢查安全生產,仍然靠眼睛看、耳朵聽、鼻子聞,制約了監管執法工作正常開展。福建、海南、甘肅等地,一些縣級安監局沒有交通工具等必要裝備。
三、推動完善地方安全監管體制的初步意見
1、聯系中編辦,進一步研究完善地方安全監管體制的意見。辦公廳擬會同中編辦有關司,繼續深入市、縣、鄉鎮和企業,開展調查研究,圍繞規范地方安全監管機構設置、設立安全生產執法隊伍、明確鄉鎮安全生產工作責任、推動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體系建設等四個重點問題,進一步研究完善地方安全監管體制的意見。同時,鼓勵和支持各地安全監管部門不等不靠,主動爭取各級黨委、政府支持,不失時機地解決安全監管機構設置、人員編制和建立執法隊伍等問題。
2、結合地方政府機構改革,繼續推進縣級以上地方安全監管機構建設。今年下半年中央將出臺地方機構改革方案。辦公廳將積極聯系中編辦,結合地方機構改革,落實省級安全監管機構規范設置和配備行政編制問題,爭取將10個部門管理的省級安全監管局獨立設置為政府直屬機構。同時,由總局聯系中編辦、各省省級安全監管局聯系當地機構編制部門,積極推動市、縣安全監管機構規范設置和配備行政編制。
3、結合鄉鎮機構改革,落實鄉鎮安全生產工作責任。為加強中小企業安全生產監管,近年來,各地積極探索在鄉鎮建立安全監管機構,主要形式有兩種:一是在鄉鎮設立安全監管機構,由地方政府或有關部門委托部分執法權。二是由縣級安全監管部門向鄉鎮派出監管機構或執法隊伍。從各地實踐看,鄉鎮安全監管機構對于落實政府和企業“兩個主體”責任,治理事故隱患,防范事故發生,促進安全生產形勢穩定好轉,都發揮了重要作用。辦公廳擬組織調查研究,總結推廣一些地方明確鄉鎮黨委和政府安全生產工作職責、委托鄉鎮執法、建立鄉鎮監管機構、成立執法中隊、實行政府雇員以及拓展村居監管網絡等經驗做法,推動落實鄉鎮安全生產工作責任。
4、加強指導,大力推動安全生產執法隊伍建設。近年來,為解決安全監管部門力量不足問題,一些地方探索在各級安全監管部門建立安全生產執法隊伍。比較普遍的做法是:在安全監管局設立行政執法機構,有的使用行政執法編制,多數使用事業編制,由政府或安全監管部門統一授權履行安全監管執法職責;執法隊伍在同級安全監管局領導下,相對獨立地開展執法工作,側重對企業安全生產的現場監督檢查,受理生產安全事故和違法行為舉報投訴,發現、糾正和制止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等。從各地實踐看,建立安全生產執法隊伍,很大程度上緩解了安全監管力量不足、現場監管工作難以到位的矛盾。各級執法隊伍深入企業開展現場監管執法,在安全生產檢查、專項整治、查處隱患、處罰違法行為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下一步要繼續向中編辦匯報溝通,爭取支持,推廣典型經驗,加強調查了解和跟蹤指導,大力推動地方各級執法隊伍的機構建設。同時總局應加強對地方安全生產執法工作指導和監督,規范執法行為,促進基層監管執法隊伍建設。
5.認真總結交流安全監管機構和執法隊伍建設經驗,推動加強基層安全監管機構和執法隊伍建設。重點交流加強地方立法,依法推動安全監管機構建設;把安全監管機構建設列入安全生產工作總體布局;把安全監管機構建設納入各級政府的政績和業績考核;積極爭取機構編制部門的支持,充實人員力量;通過吸取重特大事故教訓,推動安全監管機構建設等方面成功做法,典型引路,推動全局。
6、履行總局和國務院安委辦對地方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安全生產工作監督檢查職責,推動相關行業領域加強安全監管機構和執法隊伍建設。經總局積極建議,在中編辦的支持下,國辦印發的有關部門“三定”規定,進一步明確了相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監管職責。建議總局充分履行國務院賦予的綜合監管職權,指導督促城鄉建筑、交通運輸、水利、農業、教育等部門,加強各自系統內安全監管機構和執法隊伍建設,進一步落實農村建筑、農業機械、農用船舶、河道采砂、中小學校等行業領域安全監管責任,促進相關行業領域安全生產形勢穩定好轉。
四、進一步完善煤礦安全監察體制,增強國家監察和地方監管基層執法力量
1999年12月,設立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建立了中央垂直管理的國家煤礦安全監察體制; 2004年,《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完善煤礦安全監察體制的意見》明確了“國家監察、地方監管、企業負責”的煤礦安全工作格局;2005年,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單設,為總局管理的國家局;2006年,《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煤炭行業管理有關問題的意見》,將原國家發展改革委與安全生產密切相關的煤炭行業管理職能劃轉到總局和煤礦安監局。目前,在全國設有25個煤礦安全監察局、73個煤礦安全監察分局,行政編制2762名。全國26個產煤省份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都明確了承擔煤礦安全監管職責的機構。實踐證明,國家監察、地方監管、企業負責的煤礦安全監管監察體制,符合我國煤炭工業發展現狀的要求,發揮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是,目前煤礦安全監察體制運行中也存在一些主要問題:一是一些地區特別是貴州、重慶、四川、湖南、新疆等省,小煤礦多、煤礦安全隱患多,煤礦安全監察任務繁重,監察執法力量相對薄弱,強烈要求增設監察分局,增加監察力量。二是一些地方政府特別是縣鄉政府煤礦安全監管責任不落實,監管力量薄弱,專業人員少,難以有效履行煤礦安全監管職責。三是省級煤監局所屬事業單位機構編制問題尚未解決。
為完善煤礦安全監管體制,增強監察力量,應重點抓好以下工作:
1、繼續聯系中編辦,爭取在煤礦安全監察任務繁重、小煤礦比較多以及煤炭開發新區,增設煤礦安全監察分局,適當增加人員編制。國辦發〔2004〕79號文件下發后,總局研究制定了增設煤礦安全監察分局的方案。2005年以來,多次向中編辦匯報請示,補充報送相關數據和資料,希望盡快研究審批增設分局問題。在這次制定“三定”規定過程中,經與中編辦有關司初步溝通,擬在“三定”工作結束后,進一步調查研究,按照突出重點的原則,逐步、分期解決增設分局問題。
2、繼續聯系中編辦、財政部,開展調查研究,盡快解決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所屬事業單位機構編制審批問題,健全煤礦安全監察支撐保障體系。省級煤監局所屬事業單位機構編制問題,有煤炭工業體制改革遺留問題,也有近年來建立煤礦安全監察技術支撐體系新出現的問題。由于實行公務員登記和規范事業單位管理,矛盾和問題日益突出。目前,省級煤監局有事業單位118家、3622人。去年,總局已會同中編辦、財政部進行了調研,召開了專題會議,并報送了《關于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所屬事業單位的有關情況和審批建議方案》,提出了審批的原則、范圍以及機構設置、人員編制建議意見。目前,正抓緊聯系中編辦有關司,在“三定”工作后重新啟動此項工作。
3、各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結合煤礦安全監察工作實際,加強對地方煤礦安全監管工作的監督檢查,指導督促地方基層政府落實煤礦安全監管責任,加強監管機構和執法隊伍建設,提高監管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