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健全完善地方安全生產監管體制,是安全監管監察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對于加強安全監管執法隊伍建設,落實各級政府安全監管職責和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促進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具有重要意義。本文作者在認真分析地方安全監管體制現狀和存在問題的基礎上,從推進地方安監體制建設、健全安全監管機構、落實鄉鎮安全生產工作責任、加強工作指導交流等方面,提出了完善地方安全監管體制的意見;同時,從三個方面提出了完善煤礦安全監管體制的建議,具有一定的針對性、指導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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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地方 安全監管 體制建設 意見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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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安全生產監管體制,涉及地方各級安全監管部門管理體制、職責范圍、機構設置、人員編制和工作機制等內容,是安全生產監管監察工作的組織保障,也是安全監管監察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完善地方安全監管體制,對于加強安全監管執法隊伍建設,落實各級政府的安全監管職責和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促進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具有重要意義。
一、地方安全監管體制現狀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安全生產工作。2000年12月成立國家經貿委管理的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2003年10月改為國務院直屬機構,2005年2月升格為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歷屆黨組都高度重視完善地方安全監管體制,作為完善安全監管監察體系的重要內容,加大工作力度,采取多種措施推動地方安全監管機構和執法隊伍建設。近年來,地方各級黨委、政府高度重視并探索創新安全監管體制建設,從機構、編制、支撐保障能力等方面,落實政府監管責任。經過上下共同努力,初步形成了分級負責、屬地監管和“三級機構、四級網絡”的地方安全監管體制。
一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監管機構基本健全。截至2008年6月底,全國31個省(區、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333個市(地)均設立了安全監管機構,全國2859個縣(市、區)有2705個設立了安全監管機構,占94.6%。省、市、縣三級安全監管機構人員編制43735名、現有人員47656名,分別比2003年底(人員編制21969名、實有人數22857名)增長99%、108%。
二是安全生產執法隊伍逐步壯大。至2008年6月底,全國有12個省(市)、213個市(地)、1503個縣(市、區)的安全監管局建立了安全生產執法隊伍。全國省、市、縣三級安全生產執法隊伍(總隊、支隊、大隊)共計1728個,人員編制15714名,現有人員14457名。
目前,全國省、市、縣三級安全生產監管機構和執法隊伍人員編制總計59439名、現有人數總計62113名,與2003年底實有人數22857名相比,五年半增長了1.7倍。
三是鄉鎮基層監管機構和隊伍建設步伐加快。截至目前,全國40813個鄉級行政區劃中,設置了安監科(辦、站)、安委辦等安全監管機構或加掛相應牌子的28024個,成立安全生產執法隊伍的4724個,鄉鎮、街道安全監管機構和執法隊伍現有專職人員45159名,兼職人員31688名,聘用人員10379名,共計87226名。
四是安全生產應急救援和支撐保障機構建設取得進展。除福建、海南、西藏、青海、新疆5省區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外,全國26個省(區、市)成立了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指揮中心或應急救援辦公室(處),有150個市(地)建立了安全生產應急管理科(辦)或應急救援指揮中心。全國省、市、縣三級安全監管部門所屬支撐保障機構1575個(包括安全技術研究、安全培訓、宣傳教育、檢測檢驗、調度信息、應急救援機構等),人員編制12455名,現有人數16728名。其中:事業單位1082個,人員編制11053名,現有人數11453名;社會團體493個,人員編制1402名,現有人數5275名。
二、現行地方安全監管體制存在的突出問題
一是一些地方安全監管機構設置不規范、不健全,權威性不夠。受政府機構和行政編制數額限制,目前全國尚有10個省級安全監管局為委管機構(即:遼寧、江蘇、浙江、福建、河南、四川、貴州、青海省和寧夏、新疆自治區安全監管局),17個(占8%)市級和342個(占12%)縣級安全監管局不是政府工作部門,仍為委管、合署辦公或內設機構等情況。全國市、縣安全監管機構人員編制為41893名,其中事業編制14467名,比例為35%;貴州省達87%,河南為63%、甘肅為59%、湖北為50%。
二是監管執法力量薄弱,日常監管執法難以覆蓋高危行業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目前,全國縣級安全監管機構人員編制平均11.9名,安全監管任務較重的安徽、福建等地,縣級監管機構人員編制平均 7名左右。有些地方的縣(區)安監局只有1、2名監管人員,無法正常開展監管執法工作。如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區現有104家非煤礦山、45家危險化學品企業,該區安監局只有2名專職監管執法人員。河南省尉氏縣有工礦商貿企業1780余戶,其中高危企業36戶,縣安監局人員編制僅7人。全國仍有19個省級、120個市級和1356個縣級安全監管局沒有建立專門的安全生產執法隊伍。
三是鄉鎮、街道沒有安全生產執法權,安全監管職責不明確,監管機構不健全,隊伍不整齊,難以對為數眾多的中小企業進行安全監管。根據我國法律制度和《安全生產法》規定,只有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安全監管執法權,沒有明確鄉鎮政府和城市街道辦事處的安全監管責任。目前,我國
中小企業已達4200萬家(包括個體工商戶),其中工礦類中小企業大部分分布在鄉鎮。由于縣級安全
監管執法力量嚴重不足,一些小企業集中的鄉鎮、街道又沒有專門的監管機構和隊伍,全國鄉鎮、街道專職安全監管人員平均僅為1名,
難以對眾多的分布在鄉鎮的中小企業安全生產進行日常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