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辯一:有沒有重復處罰?
庭審中,蕭山區環保局針對原告提出的重復處罰進行如下答辯:蕭山區環保局2010年9月8日處罰內容為當事人2010年7月的違法行為,經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當事人已繳納罰款,并停止生產,該違法行為已終結。蕭山區環保局于2011年5月查處的當事人未經環保審批和未執行“三同時”制度,擅自投入生產的行為屬于當事人新的違法行為。另外,根據《環境行政處罰辦法》第十一條【責令改正與連續違法認定】第二款“責令改正期限屆滿,當事人未按要求改正,違法行為仍處于繼續或者連續狀態的,可以認定為新的環境違法行為”。因此,蕭山區環保局做出的被訴行政處罰決定針對的是新的違法行為。兩個處罰決定針對的是同一類兩個不同的違法行為,不適用當事人訴訟提出的《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四條“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的處罰”的規定。
答辯二:有沒有程序違法?
針對原告提出的程序違法,蕭山區環保局進行了如下答辯:蕭山區環保局環境執法人員于2011年5月19日查實當事人新的違法行為后,在制作調查筆錄文書時明確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權、申辯權和申請辦案人員回避的權利。2011年7月27日蕭山區環保局的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通過郵政快遞送達當事人,明確告訴當事人可以在規定的期限內向蕭山區環保局提出陳述、申辯和聽證申請。當事人未在規定時限內到蕭山區環保局陳述申辯,也未提出聽證申請。2011年8月5日,蕭山區環保局依法做出行政處罰決定書,因當事人已經不是初犯,故處罰:(1)責令停止生產;(2)罰款人民幣10萬元整。行政處罰決定書通過郵政快遞于2011年8月11日送達當事人,符合法定程序。綜合上述理由,蕭山區環保局請求蕭山區人民法院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蕭山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原告在蕭山區環保局2010年9月責令停止生產后,擅自于2011年4月重新開始生產,生產車間廢氣直排外部環境,其行為違反了有關法規規定。蕭山區環保局據此做出案涉行政處罰決定,基本事實認定清楚,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紤]到原告再次違法生產,對其進行從重處罰,量罰適當。蕭山區環保局在做出處罰決定時,履行了立案、調查、告知、決定等法定程序,程序合法。2011年11月18日,蕭山區人民法院做出了駁回當事人訴訟請求的行政判決。
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向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1日對此案進行了公開審理。二審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蕭山區環保局的處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訴請求不予支持。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合法。2012年2月21日,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做出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案件啟示——
案件歷經近9個月,從區人民法院到中級人民法院,最終以蕭山區環保局的勝訴告終。那么,制勝的武器是什么呢?靠的是環保局處處依法辦事。
就案件本身而言,正是由于執法人員在整個執法過程中處處能嚴格按照法定程序,法制部門嚴格依法審核,并嚴格按程序做出處罰決定,環保的行政行為才經得起法律的檢驗,再告也告不倒。這既維護了環境法律的嚴肅性,又樹立了環境執法的權威性,更增強了打擊環境違法行為的威懾力。
通過這次行政被訴事件,也更加要求環保部門在今后的行政執法過程中,必須進一步規范執法行為,提高查處違法行為的能力,以規避敗訴風險。在查處違法行為時,要在依法收集到所有的處罰法定要件時才能實施處罰。同時在執法過程中要加強宣教工作,既要有查的細心,更要有向企業講解違法行為的耐心。尤其是對那些不知法而違法的企業,“說理”是取得理解、贏得配合的最好方法。今年蕭山區環保局將繼續增強處罰文書的說理性,在案件調查終結報告、處罰事先告知書、聽證告知書、處罰決定書中加強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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