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駁回上訴,維持原判”——這是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近日對蕭山區杭盛自行車有限公司訴蕭山區環保局重復處罰、程序違法一案做出的終審判決。
至此,蕭山區一場由區人民法院到中級人民法院的環保官司,終于畫上了句號。
——案情回放——
2011年5月,蕭山區環保局環境執法人員根據群眾舉報,對杭盛自行車有限公司進行了現場執法檢查,并發現這家公司的自行車前處理去油和噴漆生產線未經環保審批,未配套環保處理設施擅自投入生產。因為企業涉嫌違反建設項目環評制度和“三同時”制度,蕭山區環保局于次日便進行了立案調查。
這一查,就查出了問題,原來這家企業并非“初犯”。
經過調查核實,2010年9月,蕭山區環保局曾對這家企業進行過處罰,原因是其未經環保審批,未配套環保處理設施擅自建成去油酸洗和噴涂生產線并投入生產,由于當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進行行政復議和訴訟,又不自覺履行處罰決定內容,蕭山區環保局于2010年12月30日申請蕭山區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后經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當事人停止了非法生產線的生產并繳納了罰款。
但是,從2011年4月起,當事人在未履行環境法律、法規相關要求的情況下,重新啟用了該生產線。2011年5月,接到群眾舉報后,蕭山區環保局再次對這家企業進行了立案調查。
2011年7月,蕭山區環保局通過郵政快遞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當事人在規定時間內未提出聽證申請和進行陳述申辯。
于是,蕭山區環保局于2011年8月5日對這家企業做出了責令停止生產和罰款10萬元的處罰決定,并于2011年8月11日,通過郵政快遞向當事人送達了處罰決定書。當事人不服,于2011年8月25日向蕭山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案件分析——
●企業訴環保局什么?
了解了基本案情后,我們來看看這家企業為什么要打“官司”,他們認為蕭山區環保局在行政處罰中,哪些方面存在違法行為呢?
作為原告的這家企業認為:一是蕭山區環保局于2010年9月8日已經對其做出過同樣的處罰決定,原告也繳納了罰款并停止生產,而2011年8月蕭山區環保局又以此對其進行處罰,違反了《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屬于重復處罰;二是蕭山區環保局在做出處罰決定時未告知其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相關依據,未保障其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聽證等權利,屬于程序違法。基于上述理由,原告要求法院撤銷蕭山區環保局對其做出的處罰決定。
●存在哪些交鋒?
企業提出重復處罰、程序違法的訴訟后,蕭山區人民法院進行立案受理,并向蕭山區環保局送達了起訴狀副本和應訴通知書。收到通知后,蕭山區環保局積極應訴,在1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了做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法律依據和證據材料,并遞交了答辯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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