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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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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總則

1.1目的

以“三個代表”為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努力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深入貫徹《上海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規范和強化本區環境污染處置工作。根據《上海市(區、縣)處置環境污染事故應急預案》、《上海市奉賢區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的要求,建立與奉賢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的,規范、高效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突發事件應急處置保障體系,預防與減少環境污染事故;一旦發生污染事故,確實、有效地處置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突發事件,促進奉賢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1.2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4.《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

5.《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法》;

6.《上海市環境保護條例》;

7.《報告環境污染與破壞事故的暫行辦法》;

8.《上海市(區、縣)處置環境污染事故應急預案框架指南》;

9.《上海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10.《上海市奉賢區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1.3事件分級

事件分級標準參照經國務院同意的《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該事件分級標準見附錄一。

1.4工作原則

1.4.1 以人為本。把保障人民生命及身體健康作為應急處置首要任務,提高環境污染事故應急處置水平,最大程度降低事故對人民健康的危害和對環境的影響。

1.4.2 以防為主。把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突發事件預防作為主要任務,加強對重點危險化學物品的監管,完善工作機制,加強對環境污染事故的發生及演變規律的研究,提高處置能力。

1.4.3 分級管理。環境污染事故應急處置工作實行“分級管理、按級負責”。Ⅳ等級環境污染事故由區環保局負責處置,事故所在地行政政府協助處置。Ⅲ等級以上的環境污染事故,區環保局立即負責應急處置,同時立即上報市環保局、區應急中心,爭取市環保局、區應急中心參與指揮。

1.5適用范圍

本轄區范圍內所有企事業單位(包括外資)所發生的一切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突發事件及其衍生造成的環境破壞突發事件。

2.組織指導體系及職責:

2.1區環保行政主管部門的主要職責

本區所有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處理工作,均由奉賢區委、區政府的統一領導,區人民政府成立的區處置突發事件應急委員會是本區一切突發事件的最高行政領導和責任主管。奉賢區環保局成立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突發事件應急領導小組隸屬于區應急委員會,是本區處置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突發事件的主要責任部門。

2.2應急組織機構與職責

奉賢區環境保護局成立處置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突發事件的領導小組,下設應急信息保障組、監察組、監測組、協調組及專家組。

組長由環保局長王文飛擔任;副組長由業務副局長朱榮貴擔任;組員由局辦公室主任唐軍、監察支隊隊長翁振華、污管科副科長顧偉杰、監測站站長翁一崢等組成。

專家組成員見附件。專家組組長由局長兼任。

局應急領導小組的主要職責:

一、組長職責:

(1)? 應對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件處置的決策和指導意見。

(2) 在區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的領導下開展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突發事件的組織指揮。

(3) 發現突發事件超出本應急小組權限時,依程序申報區、市應急中心,求取領導統一指揮應對。

二、各組室職責:

(1)辦公室負責人職責

及時組織相關人員到崗到位;負責收集相關信息,溝通各個工作組工況,及時匯總匯報,供領導正確決策;并且做好后勤保障工作。

(2)污管科負責人職責

針對具體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突發事件的實況,把握現場,提出具體處置意見,供領導決策;一旦形成決策,現場指揮實施。

(3)區環境監察支隊負責人職責

接收事故信息,及時匯報,同時立即派員到現場;按領導決策意圖,在現場撲救和調查取證。

(4)區環境監測站負責人職責

立即派員到現場,按領導決策意圖,在現場撲救和調查取證;并且迅速分析樣本,提供科學數據供領導決策。

2.3應急聯動機制

設立奉賢區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應急聯動機制,處置環境污染事故中由上海市奉賢區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委員會調配。成員有: 污染事故發生地所在行政單位,區公安消防支隊,區安監局,區經委,區農委,區氣象局,區建設和交通管理委員會,區衛生局,區公安分局,區水務局,區民政局,區供電局,區漁政管理站等單位組成。各單位職責如下:

1、污染事故發生地所在行政單位

負責區域內Ⅳ等級環境污染事故應急救援,并實施屬地管理。發生其它等級事故時積極參與應急救援,包括必要時組織人員疏散。開設現場指揮部并提供相關保障。

2、區公安分局消防支隊

承擔消防類環境污染事故應急救援任務,在現場指揮部開設前,負責消防搶險救災的現場指揮。

3、區安監局

在事故中提供專業的指揮、決策建議,以指導事故應急處置的實施。

4、區經委

組織協調對所屬排污單位進行源頭控制,消除污染危害。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和相關事故調查、善后處理工作

5、區農委

組織協調對所屬排污單位進行源頭控制,消除污染危害。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和相關事故調查、善后處理工作。

6、區氣象局

及時提供有關氣象數據。

7、區建設和交通管理委員會

必要時負責運送傷員、疏散人員和救援物資,轉送危害物品;負責水上(內河)污染調查處理。

8、區衛生局

組織緊急輸送受傷(中毒)人員并做好院前急救;組織醫療機構實施醫療救護;開設防護通道;組織實施其他衛生防疫工作。

9、區公安分局

受理社會報警信息。必要時組織應急救援交通管制,以及對重要目標、危險區域實施治安警戒。

10、區水務局

水域控制,供水水源控制。

11、區民政局

根據事故危害和受損程度,組織救災救濟、安撫居民,參與善后工作。

12、區供電局

電力控制。

13、區漁政管理站

水環境污染對漁業資源的破壞及影響調查處理。

2.4組織體系框架









各處置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突發事件的職能部門及相關單位要按照“統一指揮、分類處理、分級負責、資源(信息)共享,條塊結合,屬地管理”的原則,有條不紊地開展環境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

3.預警和預防機制

3.1信息監測

完善信息監測方法和程序,建立信息來源、風險分析和等級分類制度。同時建立有毒、有害、易燃爆物品使用與經營的檔案,把握區內相關風險單位的分級應急預案,落實企事業相關應急預案的監督、審查和管理的機制和體系。對重大風險源建立在線監測及跟蹤監測制度。

3.2信息報告

各鎮、重點企業設立信息員、按照“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的原則,立即根據其性質與事態,迅速向相關部門報告。各相關部門接報,立即按分類管理原則,通知主管與相關單位啟動應急預案。

市民有義務通過110、12369、37100428等及其它特服電話迅速報告、報警。

主管與相關單位接警后,立即采取應急措施,并按事態等級,按時限逐級上報,保證全社會應急及時。

應建立一套環境污染事故應急處置信息報告體系和制度,明確報告對象、內容、期限、監管和責任等。

3.3預警

以突發環境污染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影響范圍和發展趨勢,按市預警級別,即一般(IV級),較重(Ⅲ級)、嚴重(II級)和特別嚴重(I級)預警四級,依次用藍、黃、橙和紅色表示。由局應急處置小組會同區應急處置委員會研究并決定。操作時須由局按區應急委制定的公共突發事件(事故)預警級別決定,發布、撤消等具體運作規范處置。

4.應急響應

4.1分級響應程序

4.1.1響應等級劃分

按環境污染突發事件的級別劃分,分別對應設置四級響應級別即:

一般環境突發事件(IV級,藍色) ??啟動四級響應。

較大環境突發事件(Ⅲ 級,黃色) ??啟動三級響應。

重大環境突發事故(II 級,橙色)?? 啟動二級響應。

特大環境突發事件(I 級,紅色)?? ?啟動一級響應。

4.1.2應急響應及處置過程

4.1.2.1應急響應接警后,經局應急領導小組與區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決定事件級別后,分別啟動相應級別的應急響應即:

(IV級 藍色)事件? ??????啟動四級響應;

(Ⅲ 級 黃色)事件 ??????啟動三級響應;

(II級? 橙色)事件 ??????啟動二級響應;

(I 級? 紅色)事件 ??????啟動一級響應。

4.1.2.2處置過程

應急處置隊伍接警后,攜帶環境污染應急設備,在第一時間赴現場。根據相應的應急響應級別程序,開展控制現場,制定緊急隔離區域,設置警告標志,制定處置措施,切斷污染源,防止污染物進一步擴散。協力參與救援并按各自分工,進行取樣,取證和調查工作;一有新的疑點與信息,及時向指揮組匯報,保證領導能正確決策。

4.2信息共享和處理

4.2.1應急處理期間,應設立值班制度,隨時向區、市應急辦實行報告制度,每位工作人員收集的信息,應及時向指揮組領導匯報,溝通。

4.2.2現場信息采集,包括人員傷亡,物資損耗,污染源、危險源現狀及趨向,現場救援進展,現場監理監測數據等;統一提交領導小組由領導小組決定報告級別,社會公開等,不得以個人名義向社會私自公布虛假情節。

4.3通訊

4.3.1保持110、12369、區環保局熱線37100428等24小時值班制,保障舉報、報警信息暢通,同時隨時接受領導和其它相關部門的污染事故轉述。

4.3.2每個應急參加救援人員,須隨時保證通訊暢通,保證應急領導隨時調配啟動。

4.3.3奉賢區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突發事件應急領導小組,指揮人員及處置人員通訊錄見附錄。

4.4指揮和協調

4.4.1消防類污染事故,第一時間由消防支隊任現場第一指揮,待消防隊任務結束進入調查取證時,交由環保應急處置領導小組做好后續工作,非消防類現場直接由環保應急領導小組負責應急指揮。

4.4.2應急處置指揮

區環保處置環境污染事故,應急領導小組是污染事故應急處置的現場指揮,負責一般環境污染事件應急處置工作,下設機構應 按預案開展工作。

根據環境突發事件等級和事態發展情況和現場實況,制定處置的具體方案并組織實施,同時負責應急聯動處置的組織協調和現場指揮。

4.4.3應急處置協調

發生環境污染突發事件后,奉賢區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突發事件應急領導小組(環保應急小組)會同區公共突發事件應急委員會(區應急委)迅速確定聯動單位和等級,按等級要求,區應急委啟動應急聯動預案,各單位在環保應急小組現場指揮下,各司其職,完成相應救援工作。

4.4.4較大以上環境污染突發事件,除第一時間趕赴現場應急處置外,須立即上報,由區應急委或市應急委領導統一負責指揮。

4.5新聞報道

新聞報道堅持“實事求是,及時準確”的原則;環境污染突發事件的新聞報道還堅持集中收集信息,領導小組統一發布的原則。

4.6應急結束

4.6.1環境污染突發事件處置工作已基本結束,次生、衍生和事件危害被基本消除,應急工作即告結束。

4.6.2環境污染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基本結束時,環保應急小組應將應急小結按事件等級上報,由相應級別領導作出同意結束的決定,即可宣布應急工作結束,必要時可按級通過新聞媒體同時向社會發布應急結束的消息。

5.后期處置

5.1善后處置

5.1.1環境污染事故發生后,區環保局及有關單位,要積極穩妥,深入細致地做好善后處置工作。區環保局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對污染事故的影響進行評估,為有效控制污染趨勢和進行善后處理提供決策依據。

5.1.2根據現場專家組的科學結論及相應監測意見,組織事故應急處理后援力量開展現場處置工作。消除污染隱患。環境污染事故中產生的污染物要交由有污染物處置資質的單位進行收集、處理。同時監測部門提供跟蹤性監測,環境監察部門對現場進行看護。

5.1.3根據現場調查情況及相應技術支撐部門的科學依據,對事故中涉及的損害賠償問題,依據行政調查程序進行。

5.2社會救援

提倡和鼓勵企、事業單位和個人損贈救助資金和物資。凡社會救助,統一通過區救助機構受理處置。

5.3保險

為解決參與處置人員的后顧之憂,為處置人員購買人生意外保險。

5.4事故調查報告和總結。

5.4.1環境污染事故處置完畢后,區環保局應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及相關規定,對污染事故的起因、性質、影響、責任和經驗教訓等問題進行調查評估,確定責任。提出整改和防范措施,做出事故總結,并向市環保局和區政府作出報告。

5.4.2對責任事故,應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5.4.3對應急工作進行總結,找出管理上的薄弱環節,找出預防、預測、預警和應急處置環節中的經驗和教訓,提高管理水平和相應能力,修訂應急預案,逐步完善應急機制。

6.保障措施

6.1信息保障

6.1.1通過市環保熱線12369、公安110、119及區環保37100428(值班電話)24小時受理信息,確保環境污染事故信息的暢通與傳遞。

6.1.2開展和加強環境污染事故,事件預測預報工作,組建全區環境信息數據庫,規范事故信息獲取,分析、發布、報送的格式和程序。

6.1.3加強環境污染事故信息的收集、分析、處理,實行時限報告制和逐級報告制。

6.2通訊保障

應急處理現場指揮通信,以移動電話為主,輔以政務網、公共網絡,隨時和市局、區應急委及相關部門保持聯系。

6.3應急隊伍保障

6.3.1應急撲救、監察隊伍保障

區環境監察支隊建立環境污染事故應急處置小組,由支隊長任負責人。一旦發生任何級別的環境污染事故,接到報警后,須第一時間趕赴現場,初步判斷環境污染事故等級,及時向局應急小組報告,并實施現場處置,并將進展隨時報告。

6.3.2應急監測隊伍保障

區環境監測站建立環境污染事故應急監測小組,由站長任負責人,各科室骨干為主要力量,到達現場后,迅速制定監測方案報告局應急小組,提供進一步決策依據。

6.3.3應急專家隊伍保障

區環保局可聘請市局、市監測中心與本局有相關資質的人員擔任環境突發應急專家組。由局長兼任負責人,其職責是對環境污染突發事件進行現場考察、分析,并對應急措施提出工作建議、指導,事故結束后負責事故評議及善后指導。

6.4交通運輸保障

發生突發環境污染事故時,報區應急辦,由區應急辦協調區公安分局實施道路交通管制,開設應急處置“綠色通道”,保障器材和人員緊急輸送,滿足應急處置工作的需要。

6.5醫療衛生保障

區衛生局負責環境事故應急處置工作中醫療與衛生保障的組織和實施。環境污染事故發生時由區應急辦協調衛生局組織醫救人員對傷員進行應急救治,盡量大可能地減少傷亡。堅持“救死扶傷,以人為本”和“分級救治”的原則,區醫療急救中心負責院前急救工作,各級醫院負責后續救治。

6.6治安保障

區公安分局負責環境污染事故處置工作的治安保障。要迅速組織處置現場治安警戒及管理,維持秩序,疏散群眾;加強對重點地區、重點現場、重點人群、重要物資設備的防范保護。

6.7經費保障

對突發環境污染事故應急處置工作所必需的專項資金,區環保局列入本部門的財政預算予以保障。應急處置專項資金主要用于環境污染事故應急處置所必需的設備的添置和日常維護。

6.8立法保障

按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市環保局有關規定執行。

6.9技術儲備與保障

按上海市環保局處置環境污染事故應急預案的有關規定予以保障。

7.宣傳、培訓和演習

7.1公眾宣傳教育

區環保局負責制定應急突發環境污染事故處置的宣傳教育,公布突發環境污染事件應急預案的簡本和其他宣傳材料、報警電話等。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紙、網絡等新聞媒體,進行應急法律法規和預防、避險、自救、互救等常識的宣傳教育,增強公民危機防備意識和應急基本技能。

結合環境綠色學校建設,與區教育局一起負責組織實施在校學生環境災害應急知識的教育。

7.2培訓

7.2.1局各級干部培訓

將環境污染突發事件應急管理教育培訓納入局級領導干部日常業務培訓內容。以環境污染突發事故預防、應急指揮、綜合協調等作為重要內容,增加干部應對環境污染突發事故的知識和能力。

7.2.2專業人員培訓

明確應急管理和救援人員上崗前和常規培訓。區環保局督促務企業將環境污染事故預防列入員工培訓和環境教育計劃之中,并組織實施。

7.3演習

7.3.1區環保局各職能部門應根據預案,定期組織專業性和綜合性的應急演習,明確環境污染突發事故處置的隊伍、內容、范圍、場所、頻次、組織、評估和總結。做好跨部門之間的協調配合及通信聯絡,確保各種緊急狀態下的有效溝通和統一指揮。

7.3.2通過應急演習,培訓應急隊伍,落實崗位責任,熟悉應急工作的指揮、決策、協調機制和處置的程序,檢驗預案的可行性并完善應急預案。

8.附則

8.1名詞術語定義

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是指由于違反環境保護法規的經濟、社會活動與行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響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等原因致使環境受到污染,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植物、自然保護區受到破壞,人體健康受到危害,社會經濟與人民財產受到損失,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突發性事件。根據事故類型可分為水污染事故、大氣污染事故、噪聲與振動危害事故、固體廢棄物污染事故、農藥與危險化學品污染事故、放射性污染事故及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植物與自然保護區破壞事故等。因污染事故性質復雜,突發性強,變化較快,影響范圍廣,問題涉及方方面面,已經成為了影響公共安全的重要因素。

8.2預案管理與更新

8.2.1為確保應急預案科學性、合理性,局應急小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文件,組織有關部門、專家制定處置環境污染事故應急預案、保障計劃和應急手冊,經區應急辦審查,報區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辦公室及市環保局處置環境污染事故應急辦公室備案。

8.2.2應急預案修訂

隨著相關法律法規的制定、修改和完善,機構調整或應急資源發生變化,以及應急處置過程和各類應急演習中發現的問題和出現的新情況,每三年對預案進行修繕一次,必要時可作隨時調整、修改,報區應急委和市局應急辦備案。

8.3制定與解釋

本預案由上海市奉賢區環境保護局處置環境污染事故應急小組組織制定并負責解釋。聯系電話:57410815

8.4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向社會公布,自發布之日起正式實施。

9.附錄:

一、???? 突發環境事件分級標準

二、???? 附錄一:

上海市奉賢區環境保護局

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突發環境事件分級標準

按照突發環境事件的嚴重性和緊急程度,突發環境污染與破壞事件程度分為四級:

一、特別重大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件(Ⅰ級)。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為特別重大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件;

1.發生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傷)100人以上;

2.因環境事件需疏散、轉移群眾5萬人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

3.區域生態功能嚴重喪失或瀕危物種生境遭到嚴重污染;

4.因環境污染使當地正常的經濟、社會活動受到嚴重影響;

5.利用放射性物質進行人為破壞事件,或1、2類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圍嚴重輻射污染后果;

6.因環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斷的污染事件;

7.因危險化學品(含劇毒品)生產和貯運中發生泄漏,嚴重影響人民群眾生產、生活的污染事件;

二、重大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Ⅱ級)。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重大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件:

1.發生10人以上、29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傷)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區域生態功能部分喪失或瀕危物種生境受到污染;

3.因環境污染使當地經濟、社會活動受到較大影響,疏散轉移群眾1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

4.1、2類放射源丟失、被盜或失控;

5.因環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庫以及沿海水域大面積污染,或區、縣級以上城鎮水源地取水中斷的污染事件;

三、較大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件(Ⅲ級)。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為較大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件:

1.發生3 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傷)50人以下;

2.因環境污染造成跨地級行政區糾紛,使當地經濟、社會活動受到影響;

3.3類放射源丟失、被盜或失控;

四、一般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件(Ⅳ)。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一般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件:

1.死亡3 人以下;

2.因環境污染造成跨區縣級行政區域糾紛,引起一般群體性影響的;

3.4、5類放射源丟失、被盜或失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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