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信息宣傳組:由市委宣傳部牽頭,市公安局、市網信辦、市信訪辦、市新聞出版廣電局、市國土局、市市政市容委、市水務局、市國資委、市環保局、市園林綠化局、市安全監管局、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市通信管理局等有關部門及區政府參加。主要負責組織事件應急工作情況等權威信息發布,起草突發環境事件的新聞發布稿和情況公告;組織新聞媒體通過電視、電臺、報刊、網絡及時發布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情況的信息;收集分析輿情和社會公眾動態,加強媒體、電信和互聯網管理,正確引導輿論;及時澄清不實信息,回應社會關切。
?。?)應急救援組:由市衛生計生委牽頭,市環保局、市公安局、市食品藥品監管局、市安全監管局、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市公安局消防局等有關部門參加。主要負責組織開展突發環境事件現場人員緊急救援,傷病員醫療救治、應急心理援助;指導和協助開展受污染人員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公眾健康保護措施建議;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飲用水的生產、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發環境事件造成集體中毒等。
?。?)應急保障組:由市環保局牽頭,各相關部門分別按各專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職責分工落實。其中,區政府主要負責污染區域有關人員的緊急轉移和臨時安置工作,為應急處置提供各項保障;市民政局負責及時組織調運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群眾基本生活;市公安局負責維持現場秩序,維護社會穩定。
4.4.4現場指揮部應維護好事發地區治安秩序,做好交通保障、人員救治與疏散、群眾安置、應急監測等各項工作,全力防止緊急事態的進一步擴大和次生、衍生災害發生;隨時掌握事件進展情況,并及時向市應急辦報告;同時結合現場實際情況,盡快研究確定重點防護區域和現場應急處置方案。
4.4.5參與突發環境事件處置的各相關單位,應立即調動專業處置救援隊伍趕赴現場,在現場指揮部的統一指揮下,按照分工和事件處置要求,相互配合、密切協作,共同開展應急處置和搶險救援工作。
4.4.6根據突發環境事件的級別和種類,組織召集相關領域具有豐富應急處置經驗人員和相關科研人員組成的專家咨詢組,共同參與事件的處置工作。
4.4.7現場指揮部應隨時跟蹤事態的進展情況,一旦發現事態有進一步擴大的趨勢,有可能超出自身的控制能力時,應報請市應急委協調調配其他應急資源參與處置工作。同時,應及時向事件可能波及的地區通報有關情況,必要時可通過媒體向社會發布預警。
4.4.8發生的突發環境事件有跨省界、跨流域影響的,應及時報告市應急辦,并按有關規定向毗鄰和可能受到影響的?。ㄖ陛犑校┱▓笸话l環境事件的情況。
4.4.9事件涉及的相關部門、單位要及時、主動向相關部門或現場指揮部提供有關的基礎資料和信息,供現場指揮部研究救援和處置方案時參考。
4.4.10突發環境事件造成的傷亡、失蹤、被困人員中,如包括港澳臺人員或外國人,或者事件可能影響到境外,市環境應急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應及時上報市應急辦,協調市政府外辦(市政府港澳辦)、市臺辦、市政府新聞辦等相關部門參與現場指揮部相關工作。
4.5響應措施
4.5.1現場污染處置
涉事企事業單位或其他生產經營者要立即采取關閉、停產、封堵、圍擋、噴淋、轉移等措施,切斷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擴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質和消防廢水、廢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處置工作。當涉事企事業單位或其他生產經營者不明或處置力量不足時,由現場指揮部組織相關部門對污染來源開展調查,確定污染物種類和污染范圍,切斷污染源,并迅速組織相關專業隊伍,調集相關應急物資,采取阻斷、覆蓋、隔離、過濾、清洗、封閉、中和、稀釋、轉移等措施處置污染物、清理事件現場,防止環境污染擴大,避免產生二次污染。
4.5.2轉移安置
根據突發環境事件影響及事發地的氣象、地理環境、人員密集度等,建立現場警戒區、交通管制區域和重點防護區域,確定受威脅人員疏散的方式和途徑,有組織、有秩序地及時疏散轉移受威脅人員和可能受影響地區居民,確保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轉移人員安置工作,確保有飯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處和必要醫療條件。
4.5.3醫學救援
迅速組織醫療資源和力量,對傷病員進行診斷治療,根據需要及時、安全地將重傷病員轉移到有條件的醫療機構進行救治。開展受污染人員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公眾健康的防護措施建議。視情增派醫療衛生專家和衛生應急隊伍、調配急需醫藥物資,支持事發地醫學救援工作。做好受影響人員的心理援助。
4.5.4應急監測
根據突發環境事件污染物的擴散速度和事發地的氣象、水文、地質及地域特點、周邊敏感區域情況,制定應急監測方案,布設相應數量的監測點位,確定污染物擴散的范圍和濃度。事發初期,根據事發地的監測能力和事件的嚴重程度,應按照盡量多的原則進行監測,隨著污染物的擴散情況和監測結果的變化趨勢適當調整監測頻次和監測點位。
根據需要,組織相關專家對突發環境事件信息進行動態分析、評估,及時預測事件的發展情況和污染物濃度數據變化情況,提出相應的應急處置方案和建議,供現場指揮部領導決策參考。
根據事件進展情況和形勢動態,提出相應的對策和意見;對突發環境事件的危害范圍、發展趨勢做出科學預測;判定污染程度、危害范圍、事件等級,對污染區域的隔離與解禁、人員撤離與返回等重大防護措施的決策提供技術依據;指導應急隊伍進行應急處置;指導環境應急工作的評價,進行事件的中長期環境影響評估。
4.5.5信息發布和輿論引導
突發環境事件的信息發布和新聞報道工作,應嚴格按照黨中央、國務院及本市有關突發事件新聞報道的相關規定,在市委宣傳部的管理與協調下,由市環境應急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或現場指揮部具體負責。
市環境應急工作協調小組各成員單位應及時向市環境應急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報送相關事件信息,做好突發環境事件的新聞發布保障工作。
較大及以上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后,或對于一些事件本身比較敏感或發生在重點地區、特殊時期,或可能演化為重大、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市環境應急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應向市委宣傳部通報相關情況。在市委宣傳部的組織、協調下,市環境應急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應指派專人負責新聞報道工作,起草新聞發布稿和污染情況公告,及時、準確報道突發環境事件信息,正確引導輿論。
市環境應急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及相關成員單位負責迅速收集、整理網絡輿情信息,及時核實并解決反映的問題,并將工作進展情況及時公布,對于不實信息,及時在網站及政務微博上發布正確消息,對于負面信息,予以積極回應和正面引導。
對于可能產生國際影響的突發環境事件,對外報道工作由市委宣傳部、市政府新聞辦、市政府外辦和市環境應急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共同組織。
4.6響應升級
當全市可能或已經發生重大、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且危害程度嚴重、影響范圍廣、持續時間長、處置難度大等情況下,臨時應急指揮部向市應急委建議啟動市應急委決策機制,由市應急委負責突發環境事件處置決策工作,組織協調市相關專項應急指揮部共同開展應對工作。
當突發環境事件造成的危害程度已十分嚴重,超出本市自身控制能力,需要國家或其他省市提供援助和支持時,依據《北京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由市應急委按規定將情況上報黨中央、國務院,報請黨中央、國務院統一協調各方應急資源共同參與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當國家啟動《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時,本市全力配合開展事件應對工作。
4.7應急終止
4.7.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急終止:
(1)事件現場危險狀態得到控制,事件發生條件已經消除;
?。?)確認事發地人群、環境的各項主要健康、環境、生物及生態指標已經降低到常態水平;
?。?)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經被徹底消除,無繼發可能;
?。?)事件現場的各種專業應急處置行動已無繼續的必要;
?。?)采取了必要的防護措施以保護公眾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長期影響趨于合理且盡量低的水平。
4.7.2一般和較大突發環境事件由啟動預案的區政府或市環境應急工作協調小組宣布應急終止;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經臨時應急指揮部總指揮批準后,由臨時應急指揮部宣布應急終止;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經市應急委主任批準后,由臨時應急指揮部宣布應急終止。必要時,應及時通過新聞單位向社會發布應急終止消息。應急終止后,必要時應繼續進行一定頻次的環境監測。
5 后期工作
5.1善后處置
宣布應急終止后,在市委、市政府、市應急委統一領導下,由相關部門、有關單位和區政府、重點地區管委會負責善后處置工作,及時制訂恢復重建計劃和善后處理措施,并組織實施。由主責部門會同財政、發展改革部門制定應由政府補償的補償標準和辦法;事發地區政府做好征用補償工作。
5.2損害評估
市環保局負責組織相關部門開展突發環境事件污染損害評估工作,并將評估結果向社會公布。評估結論作為事件調查處理、損害賠償、環境修復和生態恢復重建的依據。
5.3事件調查
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后,根據有關規定,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牽頭,可會同監察機關及相關部門,組織開展事件調查,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質,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處理建議。
5.4總結評估
當重大及以上突發環境事件處置結束后,應開展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總結評估,內容應包括:突發環境事件等級、發生的原因、過程,對事前、事發、事中、事后全過程應對工作進行全面客觀的分析和評估,針對存在的問題總結經驗教訓,提出改進建議等,并形成突發事件應對總結評估報告。總結評估報告原則上應在處置工作結束后1周內完成,并報市應急委。
6 應急保障
6.1應急準備
6.1.1預案準備
市、區兩級環保部門要按照相關文件中有關框架和內容的要求,結合轄區工作實際,制定完善轄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督促企業按照規定制定環境應急預案并及時備案,做到“責任落實、組織落實、方案落實、裝備落實”。
6.1.2值守準備
完善日常值班與值守應急相結合的接報、出警機制,并嚴格組織實施;充分做好值守狀態時的人員、設備、車輛、通訊及資料準備工作,確保處置突發環境事件現場指揮所需各項科技手段順暢,做到常態管理與非常態管理的全面、有效銜接。
6.1.3聯動機制
根據轄區區域或流域環境風險防范的需要,加強與相鄰省市環保部門的互動,健全風險防范和應急聯動機制建設;根據突發環境事件類型的不同,加強與其他市級部門的溝通,密切合作,建立及時、有效的聯動機制,穩妥處置各類事件。
6.2隊伍保障
結合本市突發環境事件的特點,依托社會專業力量,建立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加強對專業應急救援隊伍的管理,規范調動程序和常規管理內容,加強對專業隊伍人員培訓,要求隊伍參加各種形式的演練,確保應急人員意識和能力。
6.3科技保障
6.3.1建立完善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基礎信息數據庫,提供決策分析支持和信息保障。建立完善本市環境風險源專業數據庫,結合政務地理空間信息資源共享服務平臺,加強常態區域環境風險調查、評估、防控工作。
6.3.2加強、完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的科研和應急響應系統建設;加強監測能力規劃與評估等工作,保證監測能力達到需求與效益的平衡。探索、建立實用危險化學品和輻射事件(事故)分析、評估模型,提供預測保障。
6.3.3 建立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專家信息庫,提供人才保障。研究制定專家組聯絡制度,充分發揮專家的指導、建議等決策咨詢作用。
6.4物資保障
建立應急救援物資儲備制度,制定環境應急領域應急物資儲備計劃,建立應急物資儲備庫,組織應急物資的監管、生產、儲存、更新、補充、調撥和緊急配送體系等工作。市相關部門、有關單位也可根據應對突發環境事件的需要,采取生產力儲備等方式,與有關企業簽訂合同,保障應急物資的生產和供給。
市、區環保局在積極發揮現有檢驗、鑒定、監測力量的基礎上,應根據職責要求和工作需要,加強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質檢驗、鑒定和監測設備能力規劃、建設。增加應急處置、快速機動、通信設備和自身防護裝備、物資的儲備,不斷提高應急監測、動態監控能力。建立健全各項監測儀器、設備設施、個人防護設備的日常管理制度。
6.5資金保障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所需經費首先由事件責任單位承擔,屬地人民政府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提供資金保障。
市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在年度部門預算中安排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經費、應急培訓經費和應急演練經費。當部門預算經費不能滿足需要時,由市、區兩級財政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安排動用應急儲備資金。
6.6宣傳教育、培訓與演練
6.6.1宣傳教育與培訓
?。?)市、區環保局應加強環境應急宣傳教育工作,普及基本常識,增強公眾自救互救意識和防護能力,鼓勵公眾及時報告突發環境事件。
?。?)市環境應急工作協調小組及各成員單位應組織有關部門、單位和相關人員進行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培訓,增加應對突發環境事件的知識,增強應對突發環境事件的能力。
6.6.2演練
?。?)市環境應急工作協調小組、各區和相關委辦局應根據相關應急預案,組織專業性或綜合性的應急演練,做好跨部門的協調配合及通信聯絡,確保緊急狀態下的有效溝通和統一指揮。各區有關部門組織本區域單位和群眾開展應對突發環境事件的演練。
?。?)通過演練培訓應急隊伍,檢驗應急隊伍快速反應能力,落實崗位責任,增強各部門之間協調配合,熟悉應急工作指揮機制以及決策、協調和處置的程序,識別資源需求,評價應急準備狀態,檢驗預案的可行性,并根據演練的經驗成果和存在問題及時修訂應急預案。
7 附則
7.1名詞術語
?。?)輻射事件(事故):指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丟失、被盜、失控,或者放射性物質因事故導致人員受到超劑量照射或造成環境污染的事件。
(2)環境應急:是指為避免突發環境事件的發生或減輕突發環境事件的后果,所進行的預防與應急準備、監測與預警、應急處置與救援、事后恢復與重建等應對行動。
(3)應急監測:環境應急情況下,為發現和查明環境污染情況和污染范圍而進行的環境監測。包括定點監測和動態監測。
(4)射線裝置:x線機、加速器、中子發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裝置。
(5)放射源的分類:
?、耦惙派湓矗簽闃O高危險源,沒有防護情況下,接觸這類源幾分鐘到1小時就可致人死亡。
?、蝾惙派湓矗簽楦呶kU源,沒有防護情況下,接觸這類源幾小時至幾天可致人死亡。
Ⅲ類放射源:為危險源,沒有防護情況下,接觸這類源幾小時就可對人造成永久性損傷,接觸幾天至幾周也可致人死亡。
Ⅳ類放射源:為低危險源,基本不會對人造成永久性損傷,但對長時間、近距離接觸這些放射源的人可能造成可恢復的臨時性損傷。
?、躅惙派湓矗簽闃O低危險源,不會對人造成永久性損傷。
7.2預案管理
7.2.1預案的制定和解釋
本預案由市政府制定,市應急辦會同市環保局負責解釋。
本預案配套的相關市級部門應急預案,由市環保局負責制定和解釋。
7.2.2預案修訂
隨著相關法律法規的制定、修改和完善,機構調整或應急資源發生變化,以及應急處置過程中和各類應急演練中發現的問題和出現的新情況,由市環保局適時對本預案進行修訂,原則上每3年修訂1次。
7.2.3預案實施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原《北京市突發事件應急委員會關于印發北京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的通知》(京應急委發〔2013〕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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