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市國資委:督促所屬企業制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落實環境風險防控措施,做好環境安全隱患排查與整改工作,并配合環保部門監督檢查。
(14)市食品藥品監管局:負責突發環境事件過程中所需的應急醫藥物資的儲備和管理工作。
(15)市安全監管局:負責因安全生產事故引發突發環境事件的調查、應急處置工作,參與涉及危險化學品突發環境事件的調查處置工作;負責調度所屬專業處置隊伍參與突發環境事件處置;提供可能產生突發環境事件的生產經營單位的相關信息。
(16)市園林綠化局:負責突發的影響森林資源安全和陸生野生動物保護事件的應急處置;組織對涉及森林資源、林木綠地、陸生野生動植物保護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參與因突發環境事件造成的林業資源損害的評估和生態恢復重建工作。
(17)市農業局:負責農業環境治理技術的宣傳推廣工作和對農業環境污染事件現場及周邊進行監測、分析并提供監測數據;提出控制、消除污染等應急事故處置建議,并配合有關部門組織實施;負責國家一、二級保護農業野生植物物種資源保護的行政許可事宜;負責防治農業外來生物入侵的相關普查、監測和技術推廣工作。
(18)市氣象局:負責密切監測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地及周邊的天氣情況,及時提供有關氣象數據及有毒有害氣體可能影響的區域等信息,參與后期處置,協助完成突發環境事件調查評估工作。
(19)市通信管理局:負責組織、調動各種通信資源,為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提供通信保障。
(20)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負責突發環境事件現場外圍道路交通的疏導維護,必要時采取交通管控措施分流疏導社會交通,并通過廣播電臺、室外信息顯示屏等發布交通誘導信息;負責為相關處置車輛及時開辟綠色通道;根據水務部門需求,配合水務部門研究制定主要水庫、河流沿岸市政道路禁止危險化學品車輛通行措施。
(21)市公安局消防局:負責突發環境事件的現場火災撲救;參加突發環境事件的現場搶險和應急救援,配合做好突發環境事件的現場處置工作;參與制定實施搶險救援過程中防范次生污染的工作方案。
(22)北京衛戍區:參加輻射事件(事故)的偵察、監測、處置和現場搶險救援工作;協助地方政府做好危險化學品污染事件應急處置及善后工作。
(23)各區政府:負責建立本轄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工作體制和機制,制定本轄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組織有關部門加強調查和監管,做好本轄區內的環境安全防范及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物資儲備工作;組織突發環境事件污染區域人員撤離和臨時安置;負責指揮、組織、協調本轄區內一般和較大突發環境事件的具體應對工作;負責重大和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的先期處置工作,及時上報相關信息,協助、配合做好重大和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組織實施突發環境事件的善后處置和生態修復工程。
3 監測與預警
3.1監測
3.1.1建立完善的對本市例行環境監測數據、輻射環境監測數據綜合分析、風險評估的工作機制。環境保護部門要加強日常環境監測,并對可能導致突發環境事件的風險信息加強收集、分析和研判。安全監管、交通運輸、公安、水務、農業、衛生、氣象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應當及時將可能導致突發環境事件的信息通報同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
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落實環境安全主體責任,定期排查環境安全隱患,切實做好污染物達標排放的監測工作,當出現可能導致突發環境事件的情況時,要立即報告當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
3.1.2建立突發環境事件風險管理體系和環境風險源基礎信息數據庫,完善風險源和風險區域的管理制度,健全隱患排查整改各項管理制度,實行分級分類動態管理。
3.2預警
按照“早預防、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的原則及突發環境事件等級、發展趨勢、危害程度,及時發布預警或提出相應的預警建議,組織實施相應的預警響應。
3.2.1預警分級
可以預警的突發環境事件預警級別,根據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發展情況和緊迫性等因素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四級,依次采用紅色、橙色、黃色、藍色加以表示,一級為最高級別。根據事態的發展情況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預警可以升級、降級或解除。
藍色(四級)預警:可能發生一般突發環境事件的。
黃色(三級)預警:可能發生較大突發環境事件的。
橙色(二級)預警:可能發生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的。
紅色(一級)預警:可能發生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的。
3.2.2預警發布和解除
藍色、黃色預警由市環境應急工作協調小組負責發布和解除,并報市應急辦備案。橙色、紅色預警由市環境應急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向市應急辦提出預警建議,由市應急辦分別報請主管市領導或市應急委主任批準后,由市應急辦或授權市環境應急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發布和解除。
各區政府可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本地區實際情況,在本區可能受影響的地區發布預警信息,并同時報市應急辦和市環境應急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備案。
3.2.3預警響應
3.2.3.1發布藍色、黃色預警后,根據事件具體情況和可能造成的影響及后果,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立即啟動相關應急預案,及時收集、報告有關信息,組織有關部門和機構及專家,隨時對突發環境事件信息進行分析評估,預測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可能性的大小、影響范圍和強度以及可能發生的突發環境事件的級別。
(2)防范處置:迅速采取有效處置措施,控制事件苗頭。在涉險區域設置注意事項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標志,利用各種渠道增加宣傳頻次,及時告知公眾避險和減輕危害的常識、需采取的必要健康防護措施,轉移、撤離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影響的人員,并進行妥善安置。
(3)應急準備:責令應急救援隊伍、負有特定職責的人員進入待命狀態,并調集應急所需物資和設備,做好應急保障工作。
(4)輿論引導:及時準確發布事態最新情況,公布咨詢電話,組織專家解讀。加強相關輿情監測,做好輿論引導工作。
3.2.3.2發布橙色、紅色預警后,在采取藍色、黃色預警響應措施的基礎上,還應當針對即將發生的突發事件的特點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一項或多項措施:
(1)對可能導致突發環境事件發生的相關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加強環境監管。
(2)針對突發環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閉、隔離或者限制使用有關場所,中止可能導致危害擴大的行為和活動。
(3)責令各應急救援隊伍進入應急狀態,并動員后備人員做好參加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的準備;環境監測人員立即開展應急監測,隨時掌握并報告事態進展情況。
發布橙色預警后,分管副秘書長視情況趕赴現場,參與會商和協調。
發布紅色預警后,主管副市長視情況趕赴現場,參與會商、指揮調度。
4 應急響應與處置
4.1信息報送
4.1.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特別是責任單位,發現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后,應立即向所在地區政府環保部門及其他相關主管部門報告;同時,責任單位要通報可能受到污染的單位和居民。
4.1.2市、區相關部門發現突發事件有可能產生次生、衍生突發環境事件時應及時將信息通報給同級環保部門。
4.1.3市、區環保局接到突發環境事件報告后,應立即組織調查核實,查明引發事件的污染源,確定污染的基本情況。區環保局調查核實一般、較大突發環境事件,必要時,市環保局給予幫助。區環保局應組織先期調查核實重大、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以及輻射事件(事故),市環保局負責最終調查核實。
4.1.4發生較大及以上突發環境事件,市環保局、相關部門和區政府應當立即向市應急辦報告,最遲不晚于接報后10分鐘,詳細信息最遲不晚于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后2小時報告,并及時續報事件處置進展情況。市環保局按照有關規定向環境保護部報告。
4.1.5對于一些事件本身比較敏感或發生在重點地區、特殊時期,或可能演化為重大、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的信息,不受分級標準限制,相關單位和部門要立即向市應急辦報告。
4.1.6事件報告內容應包括:時間、地點、信息來源、事件起因和性質、基本過程、主要污染物和數量、監測數據、飲用水水源地等環境敏感點受影響情況、發展趨勢、已采取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議,并及時續報情況。
4.2先期處置
4.2.1事發單位要立即啟動本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指揮本單位應急救援隊伍和工作人員營救受害人員,做好現場人員疏散和公共秩序維護;控制危險源,采取污染防治措施,防止次生、衍生災害的發生和危害的擴大,控制污染物進入環境的途徑,盡量降低對周邊環境的影響。
4.2.2現場指揮部成立前,事發地區政府必須堅決、迅速地實施先期處置,果斷控制或切斷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態勢,避免污染物向環境擴散,嚴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災害發生。同時,指揮協調區屬應急救援隊伍開展救援行動,組織、動員和幫助群眾開展安全防護工作。先期處置過程中的情況應隨時報告市環境應急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
4.3分級響應
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后,在先期處置的基礎上,由相關責任主體按照程序,啟動預案的相應級別響應措施進行處置。當超出相關責任主體自身處置能力時,可向上一級應急管理機構提出請求,由上一級應急管理機構決定是否啟動更高級別的響應措施進行處置。根據突發環境事件的嚴重程度和發展態勢,將應急響應設定為Ⅰ級、Ⅱ級、Ⅲ級和Ⅳ級四個等級。
4.3.1Ⅳ級應急響應
初判發生一般突發環境事件,由事發地區政府啟動Ⅳ級應急響應,并負責具體處置工作。必要時,市環境應急工作協調小組有關成員單位參與處置。
4.3.2Ⅲ級應急響應
(1)初判發生輻射事件(事故)或在城六區的較大突發環境事件,由市環境應急工作協調小組啟動Ⅲ級響應,負責指揮協調應急處置工作。
(2)初判發生在城六區以外地區的其他類型較大突發環境事件,由事發地區政府負責啟動Ⅲ級響應,負責指揮協調應急處置工作。市環境應急工作協調小組參與、協助做好相關工作。
4.3.3Ⅱ級應急響應
初判發生重大突發環境事件,啟動臨時應急指揮部,并啟動Ⅱ級應急響應,負責具體指揮和處置,由市應急委負責統一指揮應急處置工作。根據需要,由主管副市長或分管副秘書長趕赴現場,并成立由相關部門、有關單位和事發地區政府、重點地區管委會組成的現場指揮部。現場指揮部由總指揮、執行總指揮和各工作組組長組成,實行總指揮負責制。其中,主管副市長或分管副秘書長任總指揮,負責應急處置的決策和協調工作;市環保局局長任執行總指揮,負責組織落實市應急委和臨時應急指揮部的決定,制定現場應急行動原則及具體方案,協調和調動相關成員單位開展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
4.3.4Ⅰ級應急響應
初判發生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啟動臨時應急指揮部,并啟動I級應急響應,負責具體指揮和處置,由市應急委負責統一指揮應急處置工作。根據需要,由市委書記、市長或主管副市長趕赴現場,并成立由相關部門、有關單位和事發區政府、重點地區管委會組成的現場指揮部,負責組織制定現場應急處置方案,指導、協調、督促有關部門開展工作。其中,市委書記、市長或主管副市長任總指揮,負責應急處置的決策和協調工作;主管副市長或分管副秘書長及環保局局長擔任執行總指揮,負責事件的具體指揮和處置工作。
當環境保護部啟動或成立國家層面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機構,并根據有關規定啟動相應級別的響應時,市環境應急工作協調小組(臨時應急指揮部)要在國家相關應急指揮機構的統一指揮下,配合做好各項應急處置工作。
4.4現場指揮部
4.4.1根據應急處置工作需要,由臨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或相關區政府牽頭成立現場指揮部,負責組織應急處置工作。
4.4.2現場指揮劃分為專業處置責任和行政協調責任,現場執行總指揮行使專業處置權,現場總指揮行使重要事項決策和行政協調權。現場執行總指揮由專業處置主責單位相應級別領導擔任,并在現場確認,或者必要時由市政府相關領導直接擔任現場執行總指揮。現場執行總指揮按照應急預案賦予的職責協調各相關單位,組建由相關工作組組成的現場指揮部,并明確負責人。
4.4.3現場指揮部設相關工作組,包括污染處置組、應急監測組、專家咨詢組、信息宣傳組、應急救援組和應急保障組:
(1)污染處置組:由市環保局牽頭,市公安局、市國土局、市市政市容委、市交通委、市水務局、市衛生計生委、市國資委、市農業局、市園林綠化局、市安全監管局、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市公安局消防局、市氣象局等部門及區政府參加。主要負責對突發環境事件進行處置與調查,對現場應急處置工作進行技術指導;迅速組織切斷污染源,分析污染途徑,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物擴散;組織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減輕已經造成的污染;明確不同情況下的現場處置人員須采取的個人防護措施;建立現場警戒區和交通管制區域,確定重點防護區域和人員疏散方式及途徑。
(2)應急監測組:由市環保局牽頭,市衛生計生委、市水務局、市農業局、市國土局、市氣象局等部門參加。主要負責組織市環保監測中心、市輻射安全技術中心、市水文總站、市地質環境監測總站、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區環保監測站及相關企事業單位的環境監測部門,開展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監測,明確相應的監測方案、點位和頻次,分析并提供監測數據,為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決策提供依據。
(3)專家咨詢組:由市環保局牽頭,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環境監測、輻射防護、化學工程、危險化學品、污染控制、環境評估、生態保護、水利水文、給水排水、地質、氣象、大氣環境、環境醫學、防化等專業專家組成。主要負責提出污染應急處置工作的建議,參與污染源、污染物性質、污染范圍、危害程度的快速確定工作,研究、評估污染處置、人員撤離等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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