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3 響應終止
應急救助工作結束后,由市應急救助指揮部辦公室決定終止Ⅳ級響應。
5.5 應急響應級別調整
自然災害一次性過程涉及以下情況,啟動本預案應急響應的級別可酌情調整。
(1)涉及重點地區、重點場所及敏感地區、敏感時期的。
(2)涉及兩個以上區,需統籌協調的。
(3)涉及本市周邊省市,需統籌協調的。
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的應急救助響應級別調整,依據市專項應急指揮部啟動的響應級別作相應調整。
5.6 信息發布
自然災害信息發布堅持實事求是、及時準確、公開透明的原則。信息發布形式包括授權發布、組織報道、接受記者采訪、舉行新聞發布會、重點新聞網站或政府網站發布等。
災情穩定前,市、區應急救助綜合協調機構應及時向社會發布自然災害造成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和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動態及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況。災情穩定后,市、區政府或應急救助綜合協調機構應當評估、核定并按有關規定發布自然災害損失情況。
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的災情評估、核定及發布,由市相關專項應急指揮部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5.7 外省(區、市)重大突發事件涉及本市居民的應急響應
外省(區、市)發生民航、鐵路、公路等重特大交通事故或其它重特大突發事件中涉及本市居民傷亡,根據中央及市委、市政府要求或相關省(區、市)提出需本市協助開展相關救助工作時,由市應急救助指揮部或由市應急辦會同市應急救助指揮部辦公室協調開展應急救助工作,采取以下措施:
(1)由市政府分管領導帶隊,市應急救助指揮部辦公室牽頭負責,市民政局、市應急辦、市衛生計生委、市司法局、相關區政府(可根據突發事件性質、種類調整參與的部門和單位)等單位組成的工作小組,趕赴突發事件發生地。
(2)工作小組按照事發地政府的安排和要求,配合做好相關傷亡人員家屬撫慰工作及善后救助工作。
(3)工作小組每日定時向市應急辦報送相關工作情況。
(4)市應急救助指揮部辦公室協調相關區政府做好傷亡人員在京家屬的善后救助及撫慰工作。
(5)市衛生計生委負責做好傷病人員的轉京醫療安排。鐵路、交通等部門負責做好傷病員及家屬的在途接送工作。
(6)市財政局負責落實應急救助工作經費。
(7)市民政局負責協調有關部門對因故導致生活困難的傷病人員及家庭給予臨時生活救助,對符合本市有關救助政策條件的家庭應及時將其納入救助范圍。
5.8 京津冀救災協同聯動和支援外省(區、市)的應急援助響應
外省(區、市)遭受嚴重自然災害后,國家減災委、民政部緊急啟動《國家自然災害應急救助預案》Ⅲ級以上救災應急響應,需本市給予應急援助時,經市政府批準,由市應急救助指揮部或市應急救助指揮部辦公室協調開展應急援助工作,視情況采取以下響應措施:
(1)市應急救助指揮部辦公室負責與民政部和受災地區省(區、市)民政局聯系并核實災區受災情況。國家減災委、民政部啟動國家Ⅲ級以上救災應急響應后,12個小時內制定應急援助方案,并上報市委、市政府批準。同時,將有關應急援助方案抄送市財政局、市應急辦。
(2)上報的有關災情及應急援助方案,由市委辦公廳、市政府辦公廳按急件辦理程序報送市委、市政府領導批示,并及時將批示轉市應急辦、市應急救助指揮部辦公室、市財政局和市委宣傳部。
(3)市財政局負責落實應急援助資金,市民政局負責應急援助資金的撥付。
(4)市民政局、市商務委負責生活類救災物資籌集和援助工作,北京鐵路局、市公安局交管局、市交通委等部門配合做好物資調運運輸保障。
(5)當發生特別重大自然災害后,市民政局負責協調本市救災捐贈工作。指導社會公益慈善組織在尊重捐贈者意愿的前提下,統籌捐贈資金的使用方向范圍,協調制定捐贈資金建設項目方案。
(6)加強京津冀防災減災救災工作一體化進程,建立區域災害信息共享機制、救災物資調配機制、災害救援聯動機制、應急演練聯動機制。
6 善后救助
Ⅰ級或Ⅱ級應急響應結束后,經報請市政府批準,成立市善后工作領導機構,由市應急救助指揮部統籌協調相關成員單位,繼續做好受災群眾生活救助工作。
Ⅲ級或Ⅳ級應急響應結束后,視情況,由市應急救助指揮部辦公室指導受災區開展相關善后救助工作。
6.1 過渡性生活救助
6.1.1 重特大自然災害發生后,市應急救助指揮部組織有關部門、專家及受災區民政局評估災區過渡性生活救助需求情況。
6.1.2 災害損失特別嚴重需中央給予資金支持時,由市民政局會同市財政局申請中央專項資金。同時,市財政局、市民政局及時撥付生活救助資金。市民政局指導受災區做好過渡性救助的人員核定、資金發放等工作。
6.1.3 市民政局、市財政局監督檢查過渡性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實,定期通報災區救助工作情況,過渡性生活救助工作結束后組織人員進行績效評估。
6.1.4 因遭遇突發事件導致受災家庭生活困難,過渡性生活救助之后基本生活仍有嚴重困難的家庭或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臨時救助或納入城鄉最低生活保障范圍。
6.1.5 突發事件發生后,根據市政府、市應急委的要求及受災人員的特殊需求,開展相應的應急救助工作。
6.2 倒損住房恢復重建
6.2.1 因災倒損住房的恢復重建由市、區政府負責組織實施,應當統籌研究制訂居民住房恢復重建規劃和優惠政策,組織重建或者修繕因災損毀的居民住房,對恢復重建確有困難的家庭予以重點幫扶。
6.2.2 市民政局根據區民政局倒損住房核定情況,視情組織評估小組,參考其他災害管理部門評估數據,對因災住房倒損情況進行綜合評估。
6.2.3 市民政局收到受災區政府或民政局倒損住房恢復重建補助資金的申請報告后,根據評估小組的倒房情況評估結果,按照市倒損住房恢復重建資金補助標準,提出資金補助建議,商市財政局核后下達。同時,視情況向民政部申報住房倒損恢復重建補助資金。
6.2.4 住房重建工作結束后,各級民政部門應采取實地調查、抽樣調查等方式,對本地倒損住房恢復重建補助資金管理工作開展績效評估,并將評估結果報上一級民政局。
6.2.5市、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倒損住房恢復重建的技術支持和質量監督等工作。其他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重建規劃、選址,制定優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7 保障措施
7.1 資金保障
7.1.1 市民政局、市財政局根據《自然災害救助條例》、《北京市自然災害救助資金管理辦法》等規定,按照救災工作分級負責、救災資金分級負擔的原則,建立和完善市、區救災資金分擔機制,督促區政府加大救災資金投入力度。
7.1.2 市、區政府應當將突發事件救助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與應急救助需求相適應的資金、物資保障機制,將應急救助資金和應急救助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7.1.3 市、區政府應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突發事件救助成本及地方救災資金安排等因素適時調整救助政策和相關補助標準。
7.1.4 各區政府應承擔一般性應急救助的主體責任,啟動應急響應后,由市民政局、市財政局評估災情后,根據需要安排相關補助資金。
7.1.5 研究建立巨災保險制度,鼓勵企事業單位、社會慈善等公益性組織和個人為應急救助工作提供資金援助,逐步建立多元化的救助籌資機制。
7.2 物資保障
7.2.1 統籌規劃全市應急救災物資的儲備種類和數量,建立市、區救災物資儲備庫,積極開展街道救災物資儲備試點,完善救災物資儲備庫的倉儲條件、設施和功能,形成救災物資儲備網絡。引導居民家庭儲備自救互救應急物資。
7.2.2 制定救災物資儲備規劃,合理確定儲備品種和規模;建立健全物資采購和儲備制度。建立專業儲備與社會儲備相結合、實物儲備與能力儲備相結合、集中儲備與分散儲備相結合的多層次儲備體系。建立代儲、征購機制,實現社會倉儲、物流資源的整合,實現物資儲備社會化,形成與首都城市發展相適應的應對各類突發事件的儲備規模。
7.2.3 制定完善救災物資質量標準、儲備庫建設和管理標準,完善全市救災物資儲備管理信息系統。建立健全救災物資應急保障和補償機制,建立健全救災物資應急采購和緊急調撥、運輸制度。
7.2.4 建立健全京津冀救災物資聯動合作機制,加強中央救災物資代儲管理。
7.2.5 完善部門合作機制,協調民政、衛生計生、食品藥品監管、商務、糧食等部門,統籌和調配滿足受災群眾基本生活需要的生活類物品、救生類物品、醫用物品、取暖照明類等救災物資。
7.2.6 逐步完善應急救災物資生產、儲備、調撥、緊急配送和監管機制,強化救災物資綜合、動態管理。
7.2.7 健全社會捐贈物資監管機制,提高社會應急救災物資緊急動員能力。
7.2.8 建立物資征用及補償機制。在突發事件應急救助期間,區級以上政府或者政府的應急救助指揮機構可以在本行政區域內緊急征用物資、設備、交通運輸工具和場地,應急救助工作結束后應當及時歸還,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補償。
7.3 安置場所保障
7.3.1 各區政府應充分利用現有的應急避難場所、公園、廣場、綠地以及大型體育場館、學校、閑置廠房、人防工程、旅店等室內設施,保障在緊急情況下為市民提供疏散、臨時生活的安全場所。
7.3.2 市有關部門和各區政府應在每年12月前將本轄區、本部門的應急避難場所情況報市民政局備案。
7.3.3應急避難場所的產權單位要做好設施設備的日常維護,市、區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指導督促工作,確保避難場所隨時啟用。市有關部門、區政府、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視災情需要負責啟動應急避難場所。
7.4 通信和信息保障
7.4.1 加強先進技術和設備的開發、研制和配備,建立先進的應急指揮決策支持系統。
7.4.2 完善災害信息管理系統,加強市、區、街鄉鎮三級的救災通信網絡信息系統建設,確保各級政府及時準確掌握自然災害信息。
7.4.3 建立部門間災害信息共享平臺,提供信息交流服務,完善信息共享機制。
7.4.4 建立災害預防、評估以及災害應急救助輔助決策系統。
7.4.5 建立災害救助數據庫,建立統一、高效的應急決策和快速評估系統,提高災情信息會商、分析、研判、評估能力。
7.5 人力資源保障
7.5.1 完善各級應急救助專業管理人員隊伍建設,提高其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
7.5.2 建立健全專家隊伍。組織相關方面專家,開展災情會商、現場評估及災害管理的業務咨詢工作。
7.5.3 加強災害信息員隊伍建設,完善隊伍管理機制。加強災害信息員培訓,建立健全覆蓋市、區、街道(鄉鎮)、社區(村)的災害信息員隊伍。每個居(村)委會配備1至2名專職或兼職災害信息員,市、區、街道(鄉鎮)各級災害信息員達到1.2萬人。
7.5.4 建立健全與駐京部隊、武警、公安、消防、衛生等專業救援隊伍的聯動機制。
7.5.5 培育社會組織和志愿者隊伍,發揮社區、社工、社會組織“三社聯動”在突發事件應急救助中的所用,積極展開自救互助,減少災害損失和人員傷亡。
7.5.6 完善非災區支援災區、輕災區支援重災區的救助對口支援機制。
7.6 交通運輸保障
由市交通委牽頭,北京公交集團、市地鐵運營公司、市祥龍公司等單位配合,為疏散安置受災群眾和救援物資的調運提供運力保障。市公安局交管局為疏散安置受災群眾和救援物資的調運提供交通通道。
7.7 醫療衛生保障
發生重大突發事件后,市衛生計生委快速組織醫療救援隊進入救災現場和疏散安置場所,對傷員及時進行救治,采取有效措施防控災區傳染病的暴發流行,對安置群眾及時開展心理疏導等工作;及時檢查、監測災區的飲用水源安全情況。市商務委負責、市食品藥品監管局配合,迅速組織向突發事件影響地區提供所需藥品、醫療器械。
7.8 治安保障
7.8.1 突發事件發生后,由屬地公安部門和基層政府負責治安保障,立即在突發事件處置現場周圍設立警戒區和警戒哨,做好現場控制、交通管制、疏散救助群眾、維護公共秩序等工作。
7.8.2 由市公安局負責,武警北京市總隊予以協助和配合,負責疏散安置場所和轉移地區的社會治安工作;突發事件發生地的基層政府和社區組織要積極發動和組織社會力量開展自救互救、群防群治,全力維護突發事件地區的社會穩定。
7.9 救災裝備保障
市有關部門應配備救災管理工作必需的設備和裝備。應急救助綜合協調機構應建立應急救助指揮技術支撐系統,并為應急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設備。
7.10 社會動員保障
7.10.1 建立和完善社會捐助的動員機制、運行機制、監督管理機制,規范突發事件社會捐助工作。完善救災捐贈管理相關政策,建立健全救災捐贈動員、運行和監督管理機制,規范救災捐贈的組織發動、款物接收、統計、分配、使用、公示反饋等各個環節的工作。
7.10.2 通過政策保障、資金支持、完善服務、宣傳表彰等方式,鼓勵和支持社區、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志愿者參與救災工作。
7.10.3 建立災害社會工作服務機制。發展災害社會工作服務隊伍,健全災害社會工作服務政策,建立災害社會工作服務動員與資源整合機制、資金投入機制及交流合作機制,增強災害社會工作服務成效。
7.11 宣教培訓和演練
7.11.1 開展社區減災活動,利用各種媒體宣傳防災減災知識和應急法律法規,增強社區居民的防災減災意識,提高自我救助能力。
7.11.2 市、區民政局結合實際,定期組織業務培訓,不斷增強應急反應能力。適時開展對社區、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志愿者的培訓。
7.11.3 根據應急救助預案,定期組織專業性和綜合性的應急演練,做好跨部門之間的協調配合及通信聯絡,確保在緊急狀態下的有效溝通和統一指揮。
7.11.4 各區應急救助機構應組織本區域單位和群眾開展應對突發事件應急救助預案的演練。
7.11.5 應急演練包括準備、實施和總結三個階段。通過應急演練,培訓應急隊伍,落實崗位責任,熟悉應急工作的指揮機制、決策、協調和處置的程序,識別資源需求,評價應急準備狀態,檢驗預案的可行性和改進應急預案。
8 附則
8.1 預案制定
本預案由市政府負責制定,由市應急辦會同市突發事件應急救助指揮部辦公室負責解釋。
市相關部門和各區政府依據本預案,結合實際,制定相應的預案和工作方案,并報市應急救助指揮部辦公室備案。
8.2 預案修訂
隨著相關法律法規的制定和修改,機構調整或應急資源發生變化,以及應急處置過程中和各類應急演練中發現的問題,適時對本預案進行修訂,原則上每3年修訂一次。
8.3 預案演練
市應急救助指揮部辦公室會同相關成員單位制定應急演練計劃并定期組織演練。
8.4 獎勵和責任
對在應急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在應急救助工作中表現突出而犧牲的人員,按有關規定追認烈士;對在應急救助工作中玩忽職守造成損失的,嚴重虛報、瞞報災情的,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當事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8.5 預案實施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8.6 術語解釋
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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