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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突發事件應急救助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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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市園林綠化局: 按照應急避難場所專項規劃,配合有關專業部門做好公園、綠地的地震應急避難場所建設與管理工作;根據需要及時啟動應急避難場所,配合做好安置受災群眾的相關工作;參與森林火災等災情趨勢和災區需求會商與評估工作。
  (28)市民防局: 負責人防工程應急避難場所的建設、管理,充分利用人防設施建立救災物資短期儲備和救災物資發放場所;根據需要及時啟動應急避難場所,配合做好安置受災群眾的相關工作。
  (29)團市委: 負責組織志愿者協助做好社區受災群眾轉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工作。
  (30)市公安局交管局: 負責全市道路交通秩序維護;及時開通“綠色通道”,確保救災物資車輛、救災人員通行。
  (31)市公安局消防局:負責集中安置區的消防安全和防火宣傳的指導工作;在滿足應急救援任務需求的同時,配合相關部門做好受災群眾飲用水供應工作。
  (32)市紅十字會:做好受災群眾傷病人員的醫療救援工作,提供緊急階段的人道救助和志愿服務;接受國內外組織和個人的捐贈。
  (33)北京衛戍區:按照部隊參與應急救援有關規定要求,配合事發地政府疏散轉移安置受災群眾、運送救災物資。
  (34)武警北京市總隊:配合事發地政府疏散轉移安置受災群眾;協助公安部門維護安置場所、救災物資發放點等區域的公共安全秩序,防止盜搶救災物資事件的發生。
  (35)北京鐵路局:負責救災物資和捐贈物資的鐵路運輸保障工作,及時調度安排物資的裝卸和發運,確保在途物資運輸安全。
  (36)北京海關:負責協調對北京口岸的救災捐贈物資進出關手續及貨物的相關監管工作。
  (37)市國稅局: 負責落實國家關于救災捐贈方面的稅收政策。
  (38)市地震局:負責全市地震應急避難場所的業務指導工作;參與地震災情趨勢和災區需求會商與評估工作。
  (39)市氣象局:負責氣象災害監測、預報、預警;參與自然災害災情趨勢和災區需求會商與評估工作,做好氣象保障服務。
  (40)北京保監局:負責督促保險機構及時開展災后保險理賠受理、賠付等工作;配合做好災情核查統計,參與自然災害災情趨勢和災區需求會商與評估工作。
  (41)民航北京監督管理局:負責協助航拍災區受災情況;協調完成空投救災物資等任務。
  (42)各區政府:負責建立突發事件應急救助綜合協調機構和工作體系;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的應急救助工作;組織受災群眾開展自救互救;負責建立本區的應急救助資金、物資保障機制;負責本行政區域的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風險調查,制定相應應急救助預案;負責統籌規劃、建設本行政區域內的室內(外)應急避難場所;負責本區災害救助人員的隊伍建設和業務培訓;負責組織指揮本行政區域內Ⅲ級、Ⅳ級響應的應急救助及災后救助工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災情統計上報工作;在本行政區域內組織和發動社會捐贈活動;負責監督、檢查和落實救助款物的發放。
  2.5 專家顧問組及其職責
  市應急救助指揮部設立專家顧問組,對全市應急救助工作重大決策和中長期工作規劃及救助政策的制定提供咨詢和建議,為災情評估、應急救助和災后救助等工作提出咨詢意見。
  2.6 現場指揮部組成及其職責
  (1)市應急救助指揮部啟動自然災害Ⅰ級、Ⅱ級應急救助響應后,由市應急救助指揮部組織相關成員單位和事發地的區應急救助指揮機構有關負責同志組成應急救助現場指揮部,現場指揮部指揮長由市應急救助指揮部或市應急救助指揮部辦公室負責同志擔任,負責協調指揮應急救助工作。
  (2)本市發生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達到市級相關專項應急預案規定的Ⅰ級、Ⅱ級響應級別,根據應急救助工作需要,由處置事件主責部門提請設立應急救助現場指揮部,現場指揮部指揮長由市應急救助指揮部辦公室負責同志擔任,負責協調指揮應急救助工作。
  (3)本市發生自然災害損失程度達到Ⅲ級、Ⅳ級應急救助響應標準的,或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達到市級相關專項應急預案規定的Ⅲ級、Ⅳ級響應級別,不需另行啟動市應急救助指揮部的,根據現場應急救助工作需要或其他市屬專項指揮部要求,由市應急救助指揮部辦公室牽頭,市應急救助指揮部成員單位配合,派駐應急救助現場工作組,協助區政府或市屬相關專項指揮部設立的現場指揮部協調開展應急救助工作。
  3 信息管理
  3.1 預警信息
  根據《北京市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管理暫行辦法》有關規定,市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中心發布預警信息時,應及時向市應急救助指揮部辦公室通報,區預警信息發布單位擬發布紅色(一級)預警或橙色(二級)預警,預計可能出現嚴重威脅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需要提前采取應對措施的情況時,應將預警信息及時通報給市應急救助指揮部辦公室。當突發事件風險解除后,預警信息發布部門應及時通報解除預警信息情況。
  市應急救助指揮部辦公室根據通報的預警信息,評估災害可能造成的人員傷亡、需緊急轉移安置或需緊急生活救助人員情況,按照市級相關專項應急預案所規定的相應工作職責,及時啟動應急救助預警響應,實施與預警級別相應的響應措施。
  3.2 災情管理
  3.2.1 自然災害災情管理
  (1)根據民政部和國家統計局制定的《自然災害情況統計制度》、《特別重大自然災害損失統計制度》和《北京市突發事件信息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市、區民政局負責做好災情信息收集、匯總、分析、上報工作。
  (2)對于突發性自然災害,區民政局應在災害發生后2小時內將本行政區域的災情和救災工作情況向市民政局報告;市民政局在接報災情信息2小時內審核、匯總,分別向民政部、市政府及市應急辦報告。
  當發生自然災害達到Ⅲ級以上響應等級的,以及災害發生在重點地區、特殊時期,可能產生較大影響或突出情況,市民政局自接到相關區政府或區民政局報告后,應立即向民政部、市政府及市應急辦報告,最遲應不晚于接報后10分鐘,詳細信息報送最遲不得晚于事件接報后2小時。
  (3)對于仍在處置過程中的重大、特別重大自然災害,市、區政府或區民政局執行災情24小時零報告制度。區政府或區民政局每日10時之前向市民政局報告災情。市民政局每日12時之前向民政部、市政府及市應急辦報告。災情穩定后,市民政局在10日內審核、匯總災情數據并向民政部、市政府及市應急辦報告。
  (4)對于干旱災害,在旱情初露、群眾生產和生活受到一定影響時,由區民政局進行初報;在旱情發展過程中,每10日續報一次,直至災情解除后上報核報。
  (5)區政府要建立健全災情會商制度,市應急救助指揮部辦公室適時組織相關涉災部門召開災情會商會,全面客觀評估、核定災情數據。
  (6)本市發生特別重大自然災害,災害損失程度達到國家自然災害救助Ⅰ級應急響應標準的,市、區政府應按照民政部、國家減災委員會辦公室制定的《特別重大自然災害損失統計制度》規定程序和統計指標內容要求報送災情信息。
  按照《特別重大自然災害損失統計制度》要求,在啟動本制度后的初報階段,市政府應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報工作。其中,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應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本級損失的調查統計并報送至區級政府;區級政府在接到街(鄉鎮)級損失統計資料后2個工作日內審核、匯總數據,并將本區匯總數據向市政府報告;市政府在接到區政府損失統計資料后2個工作日內審核、匯總數據,并將本市匯總數據向民政部、國家減災委辦公室報告。
  初報階段結束次日后即進入核報階段。市政府原則上應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核報工作。其中,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在核報階段開始后3個工作日內完成本級損失的核定并報送至區政府;區級政府在接到街(鄉鎮)級損失核定資料后1個工作日內審核、匯總數據,并將本區核定匯總數據向市政府報告;市政府在接到區級損失核定資料后1個工作日內審核、匯總數據,并將本市核定匯總數據向民政部、國家減災委辦公室報告。
  (7)本市因自然災害死亡、失蹤人員認定和統計報送工作,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北京市因自然災害死亡、失蹤人員認定和統計報送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京政辦發〔2015〕13號)規定程序辦理。
  3.2.2 其它突發事件信息管理
  當發生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涉及群眾的傷亡、緊急轉移安置和需開展緊急生活救助時,市屬相關專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應及時向市應急救助指揮部辦公室通報事件信息。市突發事件應急救助指揮部辦公室視情啟動相應救助工作程序。
  4 預警響應
  4.1 啟動條件
  市或區預警信息發布單位發布預警預報信息,出現可能威脅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影響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應急救助措施的情況。
  4.2 啟動程序
  市應急救助指揮部辦公室根據有關部門發布的災害預警信息,決定啟動救災預警響應。
  4.3 預警響應措施
  預警響應啟動后,市應急救助指揮部辦公室立即啟動工作機制,組織協調預警響應工作。視情采取以下一項或多項措施:
  (1)及時向市應急救助指揮部領導報告,向相關成員單位通報,并向社會發布預警響應啟動情況;向相關區發出災害預警響應信息,提出災害救助工作要求。
  (2)加強值班,根據有關部門發布的災害監測預警信息,分析評估災害可能造成的損失。
  (3)通知市級救災物資儲備庫(點)做好救災物資準備工作;會同市商務委做好生活必需品的準備工作;啟動與交通運輸、鐵路等部門應急聯動機制,做好救災物資調運準備,緊急情況下提前調撥。
  (4)派出預警響應工作組,實地了解災害風險情況,檢查各項救災準備及應對工作情況。
  (5)視情指導相關區政府開放應急避難場所,疏散、轉移易受自然災害危害的人員和財產,情況緊急時,實行有組織的避險轉移。
  (6)及時向市應急辦報告預警響應工作情況。
  (7)做好啟動救災應急響應的各項準備工作。
  4.4 預警響應終止
  市或區預警信息發布單位發布預警解除信息或演變為災害后,自行終止預警響應。
  5 應急響應
  Ⅰ級響應由市應急救助指揮部總指揮統一組織、領導;Ⅱ級響應由市應急救助指揮部副總指揮(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或市民政局局長)組織協調;Ⅲ級響應由市應急救助指揮部副總指揮(市民政局局長)組織協調;Ⅳ級響應由市應急救助指揮部辦公室組織協調。市應急救助指揮部各成員單位根據各響應等級的需要,切實履行好本部門的職責。
  5.1 Ⅰ級響應
  5.1.1 啟動程序
  突發事件發生后,市應急救助指揮部辦公室經分析評估,認定災情達到啟動條件,向市應急辦提出啟動Ⅰ級響應的建議,經市應急委批準后啟動Ⅰ級響應。
  5.1.2 響應措施
  市應急救助指揮部統一領導、組織開展應急救助工作。
  (1)市應急救助指揮部總指揮主持會商,相關成員單位、專家組成員及受災地區有關人員參加,對災區開展應急救助的重大事項作出決定,研究制定對災區的應急救助各項措施。
  (2)市應急救助指揮部立即向社會發布政府應對措施和公眾防范措施。
  (3)市應急救助指揮部總指揮率有關成員單位赴災區指導應急救助工作。必要時,市應急救助指揮部設立現場指揮部,指揮和協調受災地區應急救助工作。
  (4)市應急救助指揮部辦公室按照有關規定統一發布災情,及時發布災區需求,引導社會組織、志愿者組織有序赴災區開展應急救助工作。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做好災害監測、預警、預報工作和新聞宣傳工作。
  (5)根據受災地區的災情評估和救助工作需求,市財政局、市民政局及時下撥市級專項生活救助資金,同時,根據救災需求,向財政部、民政部申請中央應急救助補助資金和中央救災儲備物資。市商務委、市民政局及時為災區緊急調撥生活救災物資。指導、監督區政府落實救災應急措施,發放救災款物。交通運輸、鐵路、民航等部門和軍隊加強救災及捐贈物資運輸組織協調,做好交通運輸保障工作。
  (6)市公安局負責災區社會治安工作,協助組織災區群眾緊急轉移工作,參與配合有關救災工作。北京衛戍區、武警北京市總隊根據有關部門和地方政府請求,組織協調軍隊、武警、民兵、預備役部隊參加救災,配合當地政府疏散轉移安置受災群眾、搶救運送救災物資,協助地方政府運送、接卸、發放救災物資;配合公安部門維護公共安全秩序。
  (7)市發展改革委、市商務委保障市場供應和價格穩定。市經濟信息化委做好應急通信保障工作。市住房城鄉建設委指導災后房屋和市政公用基礎設施的質量安全鑒定等工作,市市政市容委參與市政公用基礎設施的質量安全鑒定等工作。市衛生計生委及時組織醫療衛生隊伍開展醫療救治、衛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8)市民政局視情組織開展全市性救災捐贈活動,向社會發布救災物資需求,呼吁救災援助,統一管理、分配救災捐贈款物。市紅十字會及社會慈善捐贈組織依法開展救災募捐活動。
  (9)災情穩定后,市應急救助指揮部辦公室負責組織評估、核定并按有關規定統一發布災害損失情況,開展災害社會心理影響評估,并根據需要組織開展災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10)市應急救助指揮部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5.1.3 響應終止
  應急救助工作結束后,由市應急救助指揮部向市應急委提出建議,市應急委決定終止Ⅰ級響應。
  5.2 Ⅱ級響應
  5.2.1 啟動程序
  突發事件發生后,市應急救助指揮部辦公室經分析評估,認定災情達到啟動條件,向市應急救助指揮部提出啟動Ⅱ級響應的建議,同時報市應急辦,由市應急救助指揮部總指揮決定啟動Ⅱ級響應。
  5.2.2 響應措施
  由市應急救助指揮部副總指揮(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或市民政局局長)組織協調應急救助工作。
  (1)市應急救助指揮部副總指揮主持會商,相關成員單位、專家組成員及受災地區有關人員參加,分析災區形勢,研究制定對災區的應急救助各項措施。
  (2)由市應急救助指揮部副總指揮帶隊,有關成員單位參加的救災工作組赴災區慰問受災群眾,核查災情,指導災區開展應急救助工作。必要時,市應急救助指揮部設立現場指揮部或現場工作組,指揮和協調受災地區應急救助工作。
  (3)市應急救助指揮部辦公室及時掌握災情和救災工作動態信息;組織災情會商,按照有關規定發布災情和災區需求等信息。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切實做好災害監測、預警、預報工作和新聞宣傳工作。
  (4)根據災區災情的評估及救助工作需求,市財政局、市民政局及時下撥市級專項生活救助資金,同時,根據救災需求,向財政部、民政部申請中央應急救助補助資金和中央救災儲備物資。市商務委、市民政局及時為災區緊急調撥生活救災物資。指導、監督區政府落實救災應急措施,發放救災款物。市公安局交管局、市交通委等部門加強救災物資運輸組織協調,做好交通運輸保障工作。市衛生計生委及時組織醫療衛生隊伍開展醫療救治、衛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5)市民政局視情向社會發布接受救災捐贈的公告,啟動接受救災捐贈機制。市紅十字會及社會慈善捐贈組織依法開展救災募捐活動。
  (6)災情穩定后,市應急救助指揮部辦公室組織評估、核定并按有關規定統一發布災害損失情況,開展災害社會心理影響評估,并根據需要組織開展災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7)市應急救助指揮部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5.2.3 響應終止
  應急救助工作結束后,由市應急救助指揮部辦公室提出終止建議,由市應急救助指揮部總指揮決定終止Ⅱ級響應。
  5.3 Ⅲ級響應
  5.3.1 啟動程序
  突發事件發生后,市應急救助指揮部辦公室經分析評估,認定災情達到啟動條件,向市應急救助指揮部提出啟動Ⅲ級響應的建議,由市應急救助指揮部總指揮或副總指揮(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或市民政局局長)決定啟動Ⅲ級響應,并報市應急辦備案。
  5.3.2 響應措施
  由市應急救助指揮部副總指揮(市民政局局長)組織協調應急救助工作。
  (1)市應急救助指揮部辦公室及時組織有關部門和受災地區有關人員召開會商會,分析災區形勢,研究落實對災區的救災支持措施。
  (2)派出由市民政局負責同志帶隊、有關部門參加的聯合工作組赴災區慰問受災群眾,核查災情,協助指導地方開展救災工作。
  (3)市應急救助指揮部辦公室與災區保持密切聯系,及時掌握并按照有關規定發布災情和救災工作動態信息。
  (4)根據受災區申請和有關部門對災情的核定情況,市財政局、市民政局及時下撥市級專項生活救助資金。市商務委、市民政局及時為災區緊急調撥生活救災物資,指導、監督救災應急措施的落實和救災款物的發放。市公安局交管局、市交通委等部門加強救災物資運輸組織協調,做好交通運輸保障工作。
  (5)災情穩定后,市應急救助指揮部辦公室指導受災區評估、核定自然災害損失情況,根據需要組織開展災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6)市應急救助指揮部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5.3.3 響應終止
  應急救助工作結束后,由市應急救助指揮部辦公室提出終止建議,市應急救助指揮部副總指揮(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或市民政局局長)決定終止Ⅲ級響應。
  5.4. Ⅳ級響應
  5.4.1 啟動程序
  突發事件發生后,市應急救助指揮部辦公室經分析評估,認定災情達到啟動條件,向市應急救助指揮部提出啟動Ⅳ級響應的建議,由市應急救助指揮部副總指揮(市民政局局長)決定啟動Ⅳ響應。
  5.4.2 響應措施
  由市應急救助指揮部辦公室組織協調應急救助工作。
  (1)市應急救助指揮部辦公室視情組織有關部門召開會商會,分析災區形勢,研究落實對災區的救災支持措施。
  (2)市應急救助指揮部辦公室派出工作組趕赴災區慰問受災群眾,核查災情,指導地方開展救災工作。
  (3)市應急救助指揮部辦公室與災區保持密切聯系,及時掌握并按照有關規定統一發布災情和救災工作動態信息。
  (4)根據地方申請和對災情的核定情況,市財政局、市民政局及時下撥市級專項生活救助資金。市民政局為災區緊急調撥生活救災物資,指導、監督基層救災應急措施的落實和救災款物的發放。
  (5)市應急救助指揮部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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