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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后期處置
6.1 恢復重建
6.1.1 恢復重建工作在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的統一領導和組織下,由相關成員單位、市軌道交通指揮中心及軌道交通運營企業負責實施。
6.1.2 在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的組織下,相關成員單位、市軌道交通指揮中心及軌道交通運營企業要組織力量全面開展突發事件損害核定工作,對事件情況、人員補償、征用物資補償、重建能力、可利用資源等做出評估,制定補償標準和事后恢復計劃,并負責組織實施。
6.2 總結和調查評估
(1)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后,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組織相關成員單位、市軌道交通指揮中心及相關軌道交通運營企業,一周內寫出應對工作情況的總結報告,并報市應急辦。
(2)較大以上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處置結束后,由相關部門適時組織事故處置調查評估小組,開展事故原因分析、事故責任調查評估,對應急處置工作進行全面評估,并在20天內將評估報告報送市應急委。
(3)市應急委及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根據上述報告,總結經驗教訓,建立事件案例庫,并提出改進工作的要求和意見。
6.3 監督檢查與獎懲
6.3.1 市交通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和相關成員單位應對本部門應急人員、設施、裝備等資源的落實情況每年進行一次檢查。
6.3.2 市交通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應對應急準備或響應提出重大建議、實施效果顯著的,或有其他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6.3.3 對不按照規定制定應急預案,拒絕履行應急準備義務的,不按照規定報告、通報事故真實情況的,不服從命令和指揮,拒不執行本預案的,阻礙應急工作人員依法執行任務的等延誤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處置,造成重大影響的行為,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應依據有關規定,提請相關部門追究有關單位和個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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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保障措施
7.1 技術通信保障
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要逐步建立和完善應急指揮基礎信息數據庫。
7.2 救援與裝備保障
7.2.1 根據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應急救援業務需要,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相關成員單位要配備現場救援和搶險裝備、器材,并建立相應的維護、保養和調用等制度。
7.2.2 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要會同市軌道交通指揮中心按照統一標準,建立救援和搶險裝備信息數據庫,并及時更新,以保障應急指揮調度的準確性。
7.3 隊伍保障
7.3.1 專業應急隊伍組建
軌道交通運營、公安、消防、交管、衛生、市政等隊伍是基本的搶險救援隊伍,北京衛戍區、武警北京市總隊是搶險救援的后備力量,各相關成員單位要落實先期處置隊伍和增援隊伍的組織保障方案。
7.3.2 應急隊伍調動
(1)發生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時,由市軌道交通指揮中心按照應急預案調動本系統應急隊伍進行先期處置。
(2)當發生特別重大、重大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時,應按照以市級專業搶險救援隊伍為主體、本系統應急隊伍為輔助的原則,由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統一協調調動各相關搶險救援隊伍。
7.4 物資保障
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要建立應急救援物資儲備制度,確定救災物資生產、儲存、調撥體系和方案。
7.5 資金保障
軌道交通運營事件發生后,根據實際情況調整部門支出預算,集中財力應對事件;經市應急委批準啟動應急專項資金,必要時動用公共財政應急儲備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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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宣教、培訓和演練
8.1 宣傳教育
由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負責,組織相關單位制定應對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的宣傳教育計劃,編寫公眾應對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專業教材和應急手冊。同時,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紙、互聯網等新聞媒體,開展應急宣傳教育,增強公民防范意識,學習掌握應對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的基本知識和技能。
8.2 培訓
由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負責,會同有關部門,面向本系統應急指揮和應急處置人員,以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預防、應急指揮、綜合協調等為重要內容,開展應對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各類培訓。
8.3 演練
(1)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要組織相關單位定期組織演練,做好跨部門之間的協調配合及通信聯絡,確保應急狀態下的有效溝通和統一指揮。
(2)相關成員單位結合各自制定的應急預案,組織本部門開展應對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的各項演練。
(3)各應急搶險救援隊伍要結合本單位的工作和生產,積極開展專業技能培訓和演練,并依據應急預案進行短期脫產訓練。定期組織全市跨部門、跨行業的應對重大、特別重大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的演練,檢驗應急隊伍的快速反應能力,提高各部門之間協調配合和現場處置能力,實現突發公共事件管理的規范化和程序化。
9 附則
9.1 名詞術語
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是指在軌道交通運營線路上,因自然災害、人為因素或設施故障造成軌道交通運營中斷、人員傷亡、乘客被困等危及公共安全的突發事件。
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9.2 預案管理
9.2.1 預案制定
本預案由北京市人民政府負責制定,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負責解釋。
參照本預案,各相關成員單位應結合各自職責,制定相關應急預案,并報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備案。
9.2.2 預案審查
本預案由市應急辦組織審查。
9.2.3 預案修訂
隨著相關法律法規的制定、修改和完善,機構調整或應急資源發生變化,以及應急處置過程中和各類應急演練中發現的問題和出現的新情況,及時完善本預案,每三年至少修訂一次。
9.2.4 預案實施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2007年5月28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