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總 則
1.1 編制目的
1.1.1 保護連云港市海上生態環境和資源,防治船舶及其相關作業造成的溢油污染損害,保護社會公共利益,保障人命健康,促進我市環境與經濟的持續協調發展。
1.1.2 貫徹執行國家防污染法律、法規,履行我國締結或參加的相關國際公約規定的義務。
1.1.3 建立連云港市海上溢油應急體系,配備相應設備,在發生海上溢油事故時,做出快速、有效的應急反應,控制和清除溢油,將損失和危害減少到最低程度。
1.2 編制依據
1.2.1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東海海區溢油應急預案》等相關規定。
1.2.2 《經1978年議定書修訂的1973年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1990年國際油污防備、反應和合作公約》、《1992年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等我國加入的相關國際公約。
1.2.3 《中國海上船舶溢油應急計劃》。
1.2.4 國際海事組織《防止油污手冊—第Ⅱ部分:油污應急預案》。
1.2.5 《連云港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1.3 管理部門
連云港市海上溢油應急指揮中心是本預案的主管部門。
1.4 適用范圍
1.4.1 地理區域
南、北界線之間以東的管轄海域:
南界線: 34°28′00″N/ 119°47′00″E(灌河河口)
北界線: 35°05′10″N/119°18′00″E(繡針河口)
上述范圍以外附近海域造成或可能造成連云港海域污染的溢油應急反應也適用本預案。
1.4.2 適用物質
(1)任何類型的油及其煉制品;
(2)類油物質:指《經1978年議定書修訂的1973年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附則П有關條款的統一解釋中所指不溶于水且比重小于1的類油物質。
1.4.3 適用污染事故
適用于對海洋造成的一般、較大以及重(特)大污染事故。
(1) 一般污染事故:溢油量不足10噸,且事故發生在非敏感區域,水面溢油不威脅環境敏感區和岸線,動用本預案溢油應急反應隊伍和設備能夠控制溢油源,并能圍控和清除海面溢油。
(2)較大污染事故:溢油量大于10噸不足50噸,或滿足以下條件之一的:
①溢油事故發生在敏感區內或距離敏感區有一定距離但極有可能對敏感區域或岸線造成污染損害;
②圍控和清除水面溢油所需資源超出所在地應急清污能力,需調用本轄區內其他應急資源。
(3)重(特)大污染事故:溢油量在50噸以上,或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
①溢油對環境敏感區及岸線構成一般或嚴重威脅,動用本轄區資源較難防護敏感區和清除溢油;
②溢油源不能控制,圍控和清除水面溢油所需資源明顯超出本轄區應急清污能力,需啟動《東海海區溢油應急預案》處置。
1.5 權利義務
1.5.1 一切單位和個人發現海面溢油或海上溢油危險,均有義務盡快向本預案指定的部門報告。
1.5.2 有關單位和個人均有義務在連云港市海上溢油應急指揮中心統一指揮下參與溢油應急反應行動,并有權利就適當、合理的清污費用向肇事方提出索賠。民事責任索賠按照我國締結或參加的有關國際公約以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
1.5.3 港口、船舶、修造船廠及其他油類作業設施發生溢油事故時,必須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油類溢出,減小污染損害,并及時向中心報告,接受調查處理。
1.5.4 本預案適用范圍內相關單位和個人配備的溢油應急反應設備、器材,接受連云港市海上溢油應急指揮中心協調使用。
2 組織與管理
2.1 組織機構
連云港市海上溢油應急指揮中心總指揮由連云港市人民政府常務副市長擔任,常務副總指揮由連云港海事局局長擔任,副總指揮由連云港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書長、市環保局、市海洋與漁業局及相關縣區人民政府主要領導擔任。
成員由連云港海事局、連云港警備區、連云港邊防檢查站、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財政局、市衛生局、市法制辦公室、市氣象局、市電信公司、市港口管理局、連云港港口集團等單位分管負責人組成。
連云港市海上溢油應急指揮中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連云港海事局通航管理處,主任由連云港海事局分管副局長兼任,副主任由連云港海事局危管防污處、通航管理處負責人擔任,連云港海事局相關人員為成員。
指揮系統。連云港市海上溢油應急反應組織指揮系統由兩級機構組成:第一級為連云港市海上溢油應急指揮中心(以下簡稱“中心”),下設辦公室和專家組;第二級為連云港市海上溢油應急反應現場指揮部(以下簡稱“現場指揮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