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6月16日00時08分許,民治街道福龍路南行人民路段發生一起三輛貨柜車追尾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約160萬元。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深圳市龍華區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工作規范(2022年修訂版)》(深龍華安辦〔2022〕32號)和《廣東省生產經營性道路交通責任事故調查處理工作指引》(粵安監〔2017〕155號)的規定,龍華區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區安委辦牽頭,從區應急管理局、區群團工作部(工會)、市交通運輸局龍華管理局、龍華交警大隊、民治街道辦事處等部門抽調人員組成的事故調查組,并邀請區紀委監委、區檢察院介入,開展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事故調查組按照“四不放過”和“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通過現場勘查、調查取證和綜合分析,查明了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應急處置、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情況,認定了事故的性質和責任,提出了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的處理建議。同時,事故調查組針對事故原因及暴露出來的突出問題,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議。
調查組對本起事故調查完畢,現將事故調查報告公示如下:
一、基本情況
(一)事發路段交通環境情況
事故現場位于龍華區民治街道福龍路南行人民路段,道路平直,呈南北走向,雙向4車道,瀝青路面干燥、完好。道路交通控制方式為標志、標線,道路類型為城市快速道路。事故發生時間為夜間,道路有路燈照明,視線良好。
(二)事故車輛情況
事發車輛為重型半掛牽引貨車(以下簡稱“涉事貨車”),牽引車車牌號為粵BEF355,掛車車牌號為粵BUB32掛。該重型半掛牽引車已購買保險,交強險保險金額20萬元,商業險保險金額100萬元,事發后車輛嚴重損壞(損失約11萬元)。
(三)事故發生單位基本情況
深圳市冠航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冠航物流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03003497315868;企業類型: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獨資);法定代表人:周麗蓉;成立日期:2015年7月30日;注冊資本:500萬(元);住所:深圳市鹽田區鹽田街道裕達華庭3棟107B。交通運輸經營許可證編號:粵交運管許可深字440300172704號;許可經營范圍為:普通貨運,貨物專用運輸(集裝箱);有效期至2023年7月21日。
(四)事故相關人員基本情況
1.蔣福斌,死者,男,59歲,湖南東安人,身份證號碼:43292219640630XXXX,冠航物流公司員工,涉事貨車駕駛員,駕駛證檔案號:431100443196,準駕車型A2。司法鑒定結果顯示:蔣福斌符合交通事故造成心臟損傷并急性心包填塞導致急性心功能障礙死亡。
2.雷玉仁,男,45歲,廣東中山人,身份證號碼:62010219780910XXXX,冠航物流公司實際控制人,持有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證,有效期至2024年12月16日。
(五)事故單位安全管理情況
冠航物流公司共20人,公司安全主要負責人雷玉仁和安全員朱信永均持有相應安全管理人員培訓合格證。冠航物流公司有13輛重型半掛牽引車,配備司機13人。編制有《安全生產責任管理制度》《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安全生產隱患排查和治理制度》《駕駛員安全操作規程》《車輛日常安全檢查操作規程》等安全管理文件,聘請專業機構為所有名下運輸車輛安裝衛星及視頻監控設備并提供管理服務;定期對運輸車輛進行維護保養。但安全管理存在以下問題:
(1)培訓管理不到位,2023年1至5月,死者蔣福斌均未參加現場安全培訓;
(2)車輛行駛動態監控管理不到位,未及時發現并消除司機疲勞駕駛的事故隱患。
二、事故經過及救援情況
(一)事故經過
2023年6月16日00時08分許,蔣福斌駕駛粵BEF355號(粵BUB32掛)重型半掛牽引車沿福龍路北往南方向行駛至人民路出口路段時,與寧立軍駕駛粵BMM229號(粵BSU91掛)重型半掛牽引車發生追尾碰撞,隨后粵BMM229號(粵BSU91掛)重型半掛牽引車與謝俊濤駕駛的豫PW7508號(豫PN947掛)重型半掛牽引車發生追尾碰撞,造成粵BEF355號(粵BUB32掛)重型半掛牽引車駕駛員蔣福斌受傷被困,粵BMM229號(粵BSU91掛)和豫PW7508號(豫PN947掛)輕微受損。
(二)事故的應急救援及評估意見
事故發生后,龍華交警大隊、龍華消防救援大隊立即開展應急救援處置。經消防救援大隊現場救援,120救護人員現場確認蔣福斌已死亡。政府相關部門在事故救援過程中正常履職,救援過程中未發生次生事故,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及事故處理工作規范的要求。
(三)事故的善后處理情況
冠航物流公司與死者家屬初步達成協議,將人身傷亡商業保險和社保賠付作為死者賠償款,金額總計約150萬元,目前人身傷亡商業保險50萬元已賠付到位。
三、事故原因及性質
(一)事故鑒定和交警部門事故責任認定情況
事故發生后,龍華交警大隊對事故現場進行勘驗,調取監控視頻,對涉事貨車和人員(包括死者)進行檢測鑒定,具體情況如下:
1.蔣福斌血液中未檢出乙醇及精神藥品和麻醉藥品成分。
2.涉事貨車轉向系、制動系(靜態鑒定)和照明信號裝置符合《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2017)中的相關規定;行駛系不符合《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2017)中的相關規定;反光標識不符合《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2017)及《貨車及掛車車身反光標識》(GB23254-2009)中的相關規定。事發時車輛行駛速度范圍約為46Km/h-50Km/h,未超速行駛。
3.交警部門認定蔣福斌疲勞駕駛導致事故,應負本起交通事故全責。
(二)直接原因
蔣福斌在疲勞狀態下仍繼續駕車行駛,未注意觀察道路通行情況確保安全駕駛,導致貨車追尾事故發生。
(三)間接原因
1.冠航物流公司安全培訓組織落實不到位,未保證其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和技能;車輛行駛動態監控不到位,未及時發現并消除司機疲勞駕駛的事故隱患。
2.冠航物流公司安全管理主要負責人雷玉仁未有效落實駕駛人員安全培訓;未督促落實車輛行駛動態監控工作,消除駕駛人員疲勞駕駛的事故隱患。
(四)事故性質
調查組認為,本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產經營性道路交通事故。
四、責任劃分及處理建議
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對本起事故有關單位和人員責任劃分及處理意見如下:
(一)責任單位
冠航物流公司安全培訓組織落實不到位,未保證其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和技能;車輛行駛動態監控不到位,未及時發現并消除司機疲勞駕駛的事故隱患。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和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應對事故的發生負管理責任。建議由龍華區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對其進行行政處罰。
(二)責任人員
1.蔣福斌在疲勞狀態下仍繼續駕車在道路上行駛,未注意觀察前方道路通行情況確保安全駕駛。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規定,應對事故的發生負直接責任。鑒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議免于追究其責任。
2.冠航物流公司實際控制人雷玉仁未有效落實駕駛人員安全培訓;未督促落實車輛行駛動態監控工作,消除駕駛人員疲勞駕駛的事故隱患。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二十一條第(三)(五)項的規定,應對事故的發生負管理責任,建議由龍華區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九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對其進行行政處罰。
(三)政府部門的安全監管責任
政府相關部門對事故的發生是否負有監管責任,由區監察部門獨立開展調查。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冠航物流公司應深刻吸取本次事故教訓。一要組織公司所有駕駛人員召開警示會;二要加強駕駛人員安全培訓組織管理,確保所有人員切實接受安全教育,提升駕駛人員安全意識和技能;三要壓實駕駛行為監督,及時發現并消除駕駛人員違規駕駛行為,防范類似事故的再次發生。
(二)市交通運輸局龍華管理局一要將事故情況通報給企業所在交通運輸管理部門;二要將事故作為警示案例在轄區物流運輸企業間開展宣傳教育,督促相關單位汲取事故教訓;三要舉一反三,加強轄區“兩客一危一重”相關企業監督管理,敦促規范管理,防范各類事故的發生。
(三)龍華交警大隊要加大執法力度,加大對各種違法違規行為處罰力度,敦促相關企業和人員舉一反三,完善車輛和駕駛人員行為管理,壓降交通領域生產安全事故。
關于民治街道福龍路南行人民路段“6…
關于龍華街道東環一路景樂市場公交站…
龍華福城沈海高速荷坳至深圳機場段改…
龍華觀瀾東莞市順安物流供應鏈有限公…
龍華觀瀾深圳外環高速公路“1·15”…
龍華民治鵬宸云筑(一期)工程項目“…
龍華大浪建泰城市更新項目“3·13”…
龍華觀瀾深圳外環高速公路“1·15”…
習慣性違章事故案例分析
京珠高速湖南耒宜段“2?18”重大道…
一起車輛交通事故案例
安全意識淡薄 引發安全事故
棗莊市嶧城區“10?13”重大道路交通…
違章所導致的交通事故
叉車傷人事故
某大學學生交通意外事故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