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石油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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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使用或提供偽造的證書、文件、報告,拒絕向安全監督檢查人員如實陳述情況的責任者,可隨時收繳或吊銷其“作業許可證”或取消其“作業認可通知”。
4.對存在的事故隱患,未按本規定第十二條要求采取積極措施解決,或不在限期內改正,而造成人員傷亡、財產重大損失或海洋石油資源破壞、海洋環境污染的責任者,除采取上述措施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條例、規定,將會同政府有關主管部門進行處理,直至向司法機關提起訴訟。
第三十八條 在本規定第三十七條范圍內,被停止或終止石油作業期間所造成的經濟損失的責任,由違章責任者承擔。
第三十九條 在不可抗力的情況下,為保護人員生命及財產的安全,作業者或承包者所被迫采取的合理行為,不被視為違章行為。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規定所用術語其定義如下:
1.石油合同,是指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同外國企業為合作開采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石油資源,依法訂立的包括石油勘探、開發、生產的合同。
2.石油作業,是指為執行石油合同而進行的石油勘探、開發和生產作業及其有關的活動;或指在本規定第二條所述海域內,由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經營的石油勘探、開發和生產作業及其有關的活動。
3.開采,是泛指石油的勘探、開發、生產和銷售及其有關的活動。
4.勘探作業,是指用地質、地球物理、地球化學和包括鉆勘探井等各種方法尋找儲藏石油的圈閉所做的全部工作,以及在已發現石油的圈閉上為確定它有無商業價值所作的包括鉆評價井、可行性研究和編制油(氣)田的總體開發方案等全部工作。
5.開發作業,是指從石油工業部批準油(氣)田總體開發方案之日起,為實現石油生產所進行的設計、建造、安裝、鉆井工程等及其相應的研究工作,并包括商業性生產開始之前的生產活動。
6.生產作業,是指一個油(氣)田從開始商業性生產之日起,為生產石油所進行的全部作業以及與其有關的活動,諸如,采出、注入、增產、處理、儲運和提取等作業。
7.海上油(氣)田生產設施開始投產前,是指下列任一生產活動開始前:
(1)臨時性試生產;
(2)評價性生產;
(3)商業性生產。
8.作業者,是指按照石油合同的規定,負責實施石油作業的實體;或指在本規定第二條所述的海域內負責實施石油作業的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或其地區公司、專業公司。
9.承包者,是指向作業者提供承包服務的實體。
10.石油作業設施,是指用于石油作業的各種建筑物、船舶、平臺及其上的裝置與設備。
11.海上石油作業平臺,是指從事海上石油勘探、開發和生產作業的海上移動式鉆井船(平臺)及海上固定式平臺。
12.海上移動式鉆進船(平臺),是指在漂浮狀態下或由海底支撐時,從事海上石油勘探、開發和生產作業的可移動船舶或海上建筑物,包括:自升式鉆井船、半潛式鉆進船、船式鉆井船、駁船式鉆井船、坐底式鉆井船等。
13.海上固定式平臺,是指鋼質樁基導管架平臺或混凝土重力平臺,包括:鉆井平臺、生產平臺、儲油平臺、輸油平臺、居住平臺等。
14.平臺群,是指通過步橋連接的兩座或兩座以上的固定平臺組合。
15.海上油(氣)田生產設施,是指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的設施:
(1)海上油(氣)生產平臺及其上的生產裝置與設備,所有采油井、注水井、觀測井、井口設備及安全系統;
(2)海上輸油(氣)碼頭;
(3)單點系泊系統;
(4)生產儲油輪;
(5)屬于作業者管轄的油(氣)田范圍內的油(氣)集輸系統。
16.海底長輸油(氣)管線,是指油(氣)田外輸計量點至陸岸終端計量點的位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內的海底輸油(氣)管線。
17.安全系統,是指各類安全裝置、設備,諸如防噴器組和井口、井下安全閥及其控制系統;消防系統;救生系統;油、氣、火監測、控制系統等。
18.自然環境,是指氣象、海況及海底與土壤的性質與形態等。
19.作業許可,是指安全辦公室對所申請作業的設施及作業資格、作業條件,經過一定的現場檢驗、檢查及審查程序,確認符合有關標準、規定及本規定要求時并頒發作業許可證后,作業者才可實施石油作業。本規定要求申請作業許可的設施有:海上移動式鉆井船(平臺)、固定式鉆井平臺、海上油(氣)田生產設施、海底長輸油(氣)管線、陸岸輸油(氣)終端。
20.作業認可,是指安全辦公室對所申報作業的設施及其作業資格與作業條件,只需一定形式的審查和檢查,確認符合有關規定時并給予書面認可作業的通知后,作業者即可實施石油作業。本規定要求申報作業認可的設施有:物探船、鋪管船、固井船、酸化壓裂船。
21.臨時棄井,是指由于某種原因,如遇臺風侵襲,作業人員臨時撤離海上石油作業平臺而暫時停止石油作業。
22.石油部和政府有關部門的有關規定,是指石油部和政府有關部門已頒布、執行的有關規定以及為執行上述有關規定而制定的具有約束力的具體辦法。
23.石油部,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合作開采海洋石油資源條例》規定,是對外合作開采海洋石油資源的政府主管部門。
24.本規定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中,按事故類別分別向政府有關部門報告,其政府有關部門包括但不限于如下部門:
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務監督機構是對沿海水域的交通安全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的主管機關;
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石油勘探開發環境保護管理條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海洋局及其派出機構是海洋石油勘探開發環境保護管理的主管部門;
中國海上搜尋救助中心是中國海上搜尋救助統一指揮的權力機構,在中國沿海地區各大港口設中心,具體負責組織和指揮所轄海域內的搜尋救助活動。
第四十一條 本規定解釋權和修改權屬于石油部。
第四十二條 本規定自1987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