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條 市城鄉建設局和市供水公司對擬定供水管網和道路改擴建、養護時,必須制定消火栓設置方案,并經公安消防機構審核同意后方可按方案施工。施工完畢,經公安消防機構驗收合格后,方可啟用。
供水管網大范圍降壓停水時,市城鄉建設局和市供水公司應事先告知公安消防機構。
第六條 公安消防部門對消火栓的設置、安裝、維護、使用實施監督。在督查中,發現需增設和維修消火栓的,應提出增設和維修意見,并通知市城鄉建設局組織實施。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消火栓的責任和義務。消火栓5米范圍內不準堆物,15米范圍內不得停車或進行建筑;嚴禁擅自使用、埋壓、圈占、損毀、拆除消火栓;單位和個人設置欄桿等圍護設施時,不得影響消火栓的正常使用。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動用消火栓。未經公安消防機構和市城鄉建設局批準,擅自使用消火栓的,由公安消防部門依照《消防法》第四十八條之規定依法處理。公安消防機構和城鄉建設局應定期檢查消火栓的完好情況,使用單位應接受檢查。
第九條 有關部門對道路進行改擴建、養護時的,不得擅自移動消火栓;確需移動,應報公安消防機構和市城鄉建設局批準,并承擔相應費用。工程完工后,由公安消防機構會同市城鄉建設局進行檢查驗收。
第十條 各單位應對內部消火栓(含消防水泵接合器)加強維護保養,如發現損壞,應及時修理;除火警外不得隨意啟用或移作他用。消火栓的增設、移位、拆除,須經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批準。
第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消防機構責令其停止侵害,恢復原狀,并對責任人依照《江西省消防條例》有關規定處罰:
(一) 圈占、埋壓消火栓的;
(二) 占用防火間距、堵塞消防通道影響消火栓使用的;
(三) 損壞或擅自拆除消火栓的;
(四) 擅自挪用、停用消火栓及其它相關消防設施、器材的。
第十二條 違反消火栓管理規定造成嚴重后果,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 當事人對公安消防機構做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復議或提起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做出處罰決定的機構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四條 本規定由鷹潭市公安消防支隊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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