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車輛安全管理
第二十七條 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運營、使用必須符合《機動車安全技術條件》規定,保持機件完好,安全設施齊全有效。
第二十八條 嚴禁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無牌證營運行駛。
第二十九條 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登記掛牌時,須在車輛兩側噴涂“嚴禁無證駕駛”、“嚴禁違法載人”等安全警語,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登記掛牌。
第三十條 禁止違反規定異地登記掛牌,避免造成車輛失控漏管。
第三十一條 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必須嚴格按照規定參加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安全技術檢驗。檢驗不合格的不準繼續使用;不具備安全運營條件的限期修復;對存在安全隱患和不符合運營條件的車輛,由鄉鎮人民政府和村委會及時報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就地封存,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有關部門強制回收解體,并辦理報廢手續。
第三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法包租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載客,不得強迫駕駛人違法操作。
第六章 責任規定
第三十三條 無駕駛證駕駛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的,處以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2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 酒后駕駛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2000元以下罰款,暫扣駕駛證六個月,記12分;一年內因酒后駕駛被處罰2次以上的,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第三十五條 駕駛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違法載人的,處罰款500至2000元,記6分;對載5人以上的,經處罰后扣留車輛,并對駕駛人員舉辦3至5日的安全學習教育班。
第三十六條 駕駛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處15日以下拘留,并處2000元以下罰款,記分12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第三十七條 對于違反規定,在異地登記掛牌,長期在當地運營,逃避監管的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檢查車輛,動員當事人辦理轉籍、過戶手續,責令當事人落實監管措施。
第三十八條 對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駕駛人的一般違法行為作出罰款決定后,因交通不便,當事人向指定銀行繳納罰款確有困難,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可以依法當場收繳罰款,但必須向當事人出具省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否則,當事人有權拒絕繳納罰款。
第三十九條 村委會干部未認真履行管理職責,使所包車輛和駕駛人發生違章問題,由鄉鎮人民政府予以處理,并追究責任。
第四十條 管段(片)民警、鄉鎮人民政府包村干部未認真履行職責,失控漏管,基礎管理工作薄弱,造成事故隱患未釀成事故的,寫出書面檢查,給予批評教育,或者給予誡勉談話,調離工作崗位。
第四十一條 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違法載人,縣區一年內發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事故;發生二次死亡3—9人重大事故;發生三次死亡2人以下一般事故及一年內發現查處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違法載人5起以上的,縣區公安局交警大隊和事故發生地鄉鎮政府、交警中隊、公安派出所取消當年評選先進資格,主要領導主動請求辭職。
第四十二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工作人員違反車輛管理規定,對不符合交通安全要求的車輛登記掛牌、核發檢驗合格證,對未經培訓學習或經考試不合格的駕駛人員核發駕駛證而造成事故的,給予記大過、降級或撤職處分。
第四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利用職權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索取、收受賄賂,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和組織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四條 實行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交通事故責任倒查制度。在分清事故原因和責任的基礎上,除追究直接肇事人的責任外,各級政府及其相關部門的工作人員、人民警察因工作不負責任,失職、瀆職、失管、漏管等原因造成重特大傷亡事故的,按照有關法律政策的規定追究責任,做出處理,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 縣區、鄉鎮人民政府的主要領導、分管領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等相關部門領導、分管領導對轄區發生的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重、特大交通事故負領導責任,依照有關規定予以組織處理,或給予黨紀、政紀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對上道路行駛的拖拉機的交通安全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七條 縣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辦法的規定,制定實施細則。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由商洛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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