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道路交通管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深圳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對特區內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適用本條例。本條例未作規定的,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駕駛軍隊、武裝警察部隊、公安、司法等機關的特種車輛違反本條例的,按照本條例規定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條 車輛所有人、駕駛人、行人、乘車人以及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自覺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維護道路交通秩序。
第四條 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處罰,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遵循合法、公正、文明、公開、及時的原則。
對情節輕微、未影響道路通行的違法行為,經交通警察指出后,行為人能及時糾正的,給予口頭警告后放行。
對嚴重妨礙道路交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違法行為,從重處罰;對多次實施嚴重妨礙道路交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違法行為的,加重處罰。
第五條 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條例的實施。
第六條 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建立健全執法監督機制和責任追究制度。
第七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依法執行職務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二章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處罰
第八條 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于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二十元罰款;但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一百元罰款:
(一)翻越機動車道隔離設施的;
(二)違反規定進入高速公路的;
(三)在機動車道內兜售物品或者散發廣告的。
第九條 駕駛非機動車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兩百元罰款:
(一)駕駛改裝、加裝動力裝置非機動車的;
(二)違反規定載人、載物的;
(三)違反禁行、限行規定的;
(四)在機動車道內逆向行駛的;
(五)違反規定進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干道的。
違反前款第(一)項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繳動力裝置。
第十條 駕駛機動車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三百元罰款:
(一)占用導流線行駛的;
(二)違反規定占用專用車道行駛的;
(三)在人行橫道、黃方格停車的;
(四)違反禁行、限行規定的;
(五)不按規定使用轉向燈的;
(六)不按規定避讓執行緊急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的。
第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三百元罰款:
(一)轉彎車不讓直行車或者其他不按規定讓行的;
(二)進入導向車道后變更車道或者不按規定方向行駛的;
(三)遇有停車排隊等候或者緩慢行駛時強行超車或者占用對向車道的;
(四)遇有前方交叉路口交通阻塞時未依法停在路口以外等候,強行進入的。
一年內有前款行為三次以上的,從第三次起每次處五百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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