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條 除受散裝運輸條件限制外,預拌商品混凝土企業應當使用散裝水泥生產預拌商品混凝土。
第十三條 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應有健全的質量保證體系,嚴格按照國家標準和規范組織生產,保證原材料和混凝土成品的質量。
第十四條 預拌商品混凝土的價格,按照國家、省現行有關定額標準執行。
第十五條 預拌商品混凝土供應單位應嚴格履行供貨合同,做到按時、保質、保量提供混凝土。
第十六條 對于緊急工程所需的預拌商品混凝土,預拌商品混凝土供應單位應服從市建設局的統一調度。
第十七條 預拌商品混凝土攪拌運輸車和輸送泵車為工程特種運輸車輛,由公安交警部門核發工程特種車輛通行證,準許依照核定的線路在市區通行。
第十八條 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和運輸應符合環境保護和市容環境衛生的要求。預拌商品混凝土攪拌運輸車輛應保持車況良好、車容整潔,并采取相應的防漏措施。預拌商品混凝土運輸車輛應在規定的場地內沖洗,不得將沖洗的污水直接排入下水管道和城區河道內。
第十九條 施工單位不得向無資質證書的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和未辦理資質備案的外地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購買預拌商品混凝土。
第二十條 預拌商品混凝土供需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使用單位應對整個澆筑過程及澆筑后的混凝土質量進行控制和負責。
第二十一條 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應當接受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對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的違法行為,由市建設局依法予以處理。
第二十三條 按規定應當使用預拌商品混凝土而未經市建設局同意擅自在現場攪拌的,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四條 預拌商品混凝土在生產、經營、運輸、使用過程中違反有關產品質量、環境保護、市容環境衛生等規定的,由各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嘉峪關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為5年,有效期滿自動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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