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根據《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校車安全管理工作負總責,建立校車安全管理工作協調機制;根據實際情況和需求,制定包括交通現狀、服務學生人數、工作原則目標、校車運營模式、保障措施、實施步驟等內容的校車服務方案。
第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運輸、經濟和信息化、財政、安全生產監督、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根據相關規定,履行校車安全管理的相關職責。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多渠道籌措校車經費機制,并通過財政資助、稅費優惠、鼓勵社會捐贈等多種方式,按照規定支持使用校車接送學生服務。
財政資助所需資金按照國家規定分擔,由地方各級財政統籌安排。
第五條 學?;蛐\嚪仗峁┱呤褂眯\嚕瑧斚蚩h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提交校車使用許可申請和相關材料??h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征求同級相關部門意見,在法定時限內提出審查意見,報本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決定批準的,應當向申請人出具行政許可決定書;決定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六條 校車行駛路線需要跨越二個以上縣級行政區域的,學校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決定前,應當征求相關縣級人民政府意見,相關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回復意見;學校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決定批準的,將批準文件抄送相關縣級人民政府。
第七條 學?;蛐\嚪仗峁┱呷〉眯\囀褂迷S可后,應當向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領校車標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核發校車標牌,并在機動車行駛證上簽注校車類型和核載人數。
校車標牌不得涂改、轉讓、挪用于其他車輛。
第八條 校車行駛線路、開行時間、??空军c或者車輛、所有人、駕駛人發生變化的,學?;蛐\嚪仗峁┱邞斚蛟税l校車標牌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更換校車標牌。
第九條 校車達到報廢標準或者不再作為校車使用,以及校車使用許可被吊銷的;學校或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在校車使用許可注銷或吊銷后5日內,自行拆除校車標志燈、停車指示標志,消除校車外觀標識,并將校車標牌交回原核發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校車臨時無法正常運行的,學?;蛐\嚪仗峁┱呓浵蚝税l校車標牌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后,可以臨時調用其他取得校車使用許可的校車或有校車駕駛資格的駕駛人,并使用原校車標牌:
?。ㄒ唬┬\嚢l生故障或者進行維修的;
?。ǘ┬\囘M行機動車環保定期檢驗或安全技術檢驗的;
?。ㄈ┬\嚢l生交通事故或者因交通違法被查扣的;
?。ㄋ模┬\囻{駛人因病或者其他原因不能駕駛校車的。
第十一條 校車應當每半年進行一次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
機動車環保定期檢驗機構、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應當為校車檢驗提供預約服務、優先檢測等便利條件,并一次性告知車輛存在的問題。
第十二條 已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駕駛人,因情況變化不符合《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條件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注銷其校車駕駛資格,并通報同級教育行政部門、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者。
第十三條 校車應當按照規定配備并開啟具有衛星定位功能的汽車行駛記錄儀。學?;蛐\嚪仗峁┱邞斀⑿l星定位汽車行駛記錄儀監控平臺,并與校車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監控平臺聯網,對校車運行情況實時監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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