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條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同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已向同級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且同級人民政府已經受理的,上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不再受理。
對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申請行政復議。
第九條對煤礦安全監察分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該分局所隸屬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申請行政復議。
對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申請行政復議。
對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申請行政復議。
第十條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設立的派出機構、內設機構或者其他組織,未經法律、行政法規授權,對外以自己名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該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為被申請人。
第十一條對安全監管監察部門依法委托的機構,以委托的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依照本規定第八條和第九條的規定申請行政復議。
第十二條對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與有關部門共同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向其共同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共同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與有關部門為共同被申請人。
對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與國務院其他部門共同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向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或者共同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其他任何一個部門提起行政復議申請,由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部門共同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第十三條下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經上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批準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批準機關為被申請人。
第三章? 行政復議的申請與受理
??? 第十四條安全監管監察部門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依法應當向有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送達法律文書而未送達的,視為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
安全監管監察部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可能產生不利影響的,應當告知其申請行政復議的權利、行政復議機關和行政復議申請期限。
第十五條行政復議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當場口頭申請。書面申請可以采取當面遞交、郵寄或者傳真等方式提出,并在行政復議申請書中載明《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的事項。
當場口頭申請的,安全生產行政復議機構應當按照第一款規定的事項,當場制作行政復議申請筆錄交申請人核對或者向申請人宣讀,并由申請人簽字確認。
第十六條安全生產行政復議機構應當自收到行政復議申請之日起3日內對復議申請是否符合下列條件進行初步審查:
?。ㄒ唬┯忻鞔_的申請人和被申請人;
(二)申請人與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
?。ㄈ┯芯唧w的行政復議請求和事實依據;
?。ㄋ模┰诜ǘㄉ暾埰谙迌忍岢?;
?。ㄎ澹儆诒疽幎ǖ谖鍡l規定的行政復議范圍;
(六)屬于收到行政復議申請的行政復議機關的職責范圍;
?。ㄆ撸┢渌姓妥h機關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復議申請,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體就同一事實提起的行政訴訟。
第十七條行政復議申請錯列被申請人的,安全生產行政復議機構應當告知申請人變更被申請人。
第十八條 行政復議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安全生產行政復議機構可以自收到該行政復議申請之日起5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補正。補正通知應當載明需要補正的事項和合理的補正期限。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補正的,視為申請人放棄行政復議申請。補正申請材料所用時間不計入行政復議審理期限。
第十九條經初步審查后,安全生產行政復議機構應當自收到行政復議申請之日起5日內按下列規定作出處理:
?。ㄒ唬┓媳疽幎ǖ谑鶙l規定的,予以受理,并制發行政復議受理決定書;
(二)不符合本規定第十六條規定的,決定不予受理,并制發行政復議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
?。ㄈ┎粚儆诒緳C關職責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有權受理的行政復議機關提出。
第二十條 行政復議期間,安全生產行政復議機構認為申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與被審查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可以通知其作為第三人參加行政復議。
行政復議期間,申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與被審查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可以向安全生產行政復議機構申請作為第三人參加行政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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