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11月27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第一條為了促進無公害農產品的發展,保障食品安全和人體健康,維護生態環境,推進社會和經濟可持續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本省境內從事無公害農產品生產、經營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無公害農產品是指在無污染的生態環境中,采用安全的生產技術,經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認定,使用無公害農產品標志的安全、營養的農產品及其初級加工品。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無公害農產品的監督管理工作。其具體工作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綠色食品管理機構承擔。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計劃、財政、工商、質量技術監督、衛生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配合同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做好所轄區域內的無公害農產品管理工作。
第五條發展無公害農產品是一項公益性事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在稅收、資金等方面對無公害農產品的開發利用給予必要的扶持。
第六條省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無公害農產品發展規劃和無公害農產品生產基地建設計劃。具體工作由省發展計劃部門和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共同承擔。
第七條政府支持開展無公害農產品生產技術的科學研究和推廣應用工作,鼓勵各有關單位和個人積極研究無公害農產品的種養、植保、加工、保鮮、貯藏技術,研究和開發無公害農產品生產的種苗、肥料、農藥、獸藥、飼料添加劑等生產資料。
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農業生產的需要,向生產者推廣無公害農產品生產資料。
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通過廣播、電視、報紙等新聞媒體開展無公害農產品的宣傳,普及無公害農產品的知識,提高全民無公害農產品生產和消費意識。
第九條省人民政府鼓勵經營獲得無公害農產品標志的農產品,并在有條件的市、縣建立無公害農產品市場和專柜。獲得無公害農產品標志的非直接食用的農產品,在市場營銷中不進行重復檢測。
第十條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大力推廣應用無公害農產品生產技術、病蟲害防治技術和施肥技術,并對農業生產者提供科技指導和服務。
第十一條無公害農產品的生產單位和個人應當通過應用農藝措施、物理措施和生物措施防治病蟲害,增施有機肥,防治農藥、化肥對環境和農產品的污染,并嚴格執行國家和本省無公害農產品的生產標準。
無公害農產品的地方標準由省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會同省農業、衛生等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并由省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發布后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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