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日期】2008-05-20
【實施日期】2008-05-20
《山西省地震應急救援規定》已經2008年5月20日省人民政府第9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省長 孟學農
2008年5月20日
山西省地震應急救援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及時、高效應對地震災害事件,減輕地震災害損失,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環境安全和社會秩序,規范地震應急與救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破壞性地震應急條例》和《山西省防震減災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省境內地震災害事件的應急準備、預警、處置、救援等活動,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抗震救災指揮部負責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地震應急救援與抗震救災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地震應急與救援社會動員機制和省、市、縣之間,相鄰省、市、縣之間,有關部門之間的應急協作聯動機制。
第四條 地震應急與救援遵循“以人為本、防救并重,政府統一領導、分級、分部門負責,協調行動、屬地管理為主”的原則。
第五條 根據發生地震的震級,地震事件及其響應分級如下:
特別重大地震災害事件,震級7.0級以上,實施Ⅰ級響應;
重大地震災害事件,震級6.5~6.9級,實施Ⅱ級響應;
較大地震災害事件,震級6.0~6.4級,實施Ⅲ級響應;
一般地震災害事件,震級5.0~5.9級,實施Ⅳ級響應;
較輕地震災害事件,震級4.0~4.9級,實施Ⅴ級響應;
其他地震事件是指強有感地震 (含省外發生地震本省強有感)、地震謠傳。
震區各級人民政府抗震救災指揮部可視本行政區域內的震情、災情、災害嚴重程度和社會影響調整應急響應級別。
第六條 特別重大地震災害事件的應急與救援,在國務院抗震救災指揮部領導下,由省人民政府抗震救災指揮部統一指揮,震區各級人民政府抗震救災指揮部組織實施。
重大地震災害事件的應急與救援,在省人民政府抗震救災指揮部統一領導下,由震區各級人民政府抗震救災指揮部組織實施。
較大地震災害事件的應急與救援,在震區市級人民政府抗震救災指揮部統一領導下,由震區縣級人民政府抗震救災指揮部組織實施。
一般地震災害事件的應急與救援,由震區縣級人民政府抗震救災指揮部統一領導并組織實施。
較輕地震災害事件、其他地震事件的應急處置,由震區或發生地縣級人民政府抗震救災指揮部統一領導并組織實施。
涉及兩個以上行政區域的地震災害事件的應急與救援,由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抗震救災指揮部負責;若某級人民政府所在地遭受毀滅性破壞,由其上一級人民政府抗震救災指揮部派出現場抗震救災指揮部,負責組織實施該行政區域的應急與救援。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門、各企事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級政府地震應急預案規定的職責,負責相應的地震應急與救援工作。
第八條 震區人民政府抗震救災指揮部、有關部門應對地震災害事件作出的決定、命令,應當及時公布。
震區人民政府抗震救災指揮部、有關部門、有關單位采取應對地震災害事件的措施,應當與地震災害事件已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社會危害的性質、程度和范圍相適應,有多種措施可供選擇的,應當選擇有利于最大程度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益的措施。
震區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必須服從本地人民政府及其基層組織的部署、調動和安排。
第九條 駐晉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和民兵是地震應急與救援的突擊力量。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義務參加地震應急與救援活動。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法保障地震應急與救援所需的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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