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控制揚塵污染,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質量,保障人體健康,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揚塵,是指建設工程施工、建筑物拆除、物料的運輸和堆放、道路的挖掘和保潔、養護綠化以及其他活動產生的大氣顆粒物。
前款所稱的物料,包括煤炭、砂石、灰土、灰漿、灰膏、水泥、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等易產生空氣顆粒物的物料。
第三條 本市市區范圍內揚塵污染的防治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將揚塵污染防治工作納入科學發展綜合目標考核,建立揚塵污染防治工作協調機制,及時解決揚塵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第五條 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揚塵污染防治的統一監督管理工作。
其他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下列分工,負責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一)房屋拆除施工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二)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城市道路建設、臨時挖掘占用、養護保潔、道路積塵,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處置,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三)公路港口工程、管養道路施工和碼頭物料裝卸堆放,由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四)運輸易產生揚塵污染物料的車輛的通行,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負責;
(五)水利工程施工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六)儲備土地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七)綠化建設和養護工程由園林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第六條 向大氣排放揚塵污染物的,應當按照規定繳納揚塵排污費,揚塵排污費專項用于污染防治工作。
揚塵排污費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征收。也可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協助或者接受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委托負責揚塵排污費的征收。具體征收辦法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其他相關部門制定。
第七條 建設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應當包括揚塵污染防治內容;
(二)防治揚塵污染的費用應當列入工程概預算;
(三)在與施工單位簽訂承發包合同時,明確揚塵污染防治責任和要求;
(四)法律、法規、規章的其他規定。
第八條 施工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制定并落實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二)開工前15日內向項目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進行排污申報;
(三)揚塵污染防治設施應當保持完好、正常運行,不得擅自拆除和閑置;確需拆除和閑置的,應當報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四)法律、法規、規章的其他規定。
第九條 工程施工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施工工地周圍應當設置連續、密閉的硬質圍擋,高度不得低于1.8米,并設置不低于0.2米的防溢座;
(二)施工工地圍擋外禁止堆放施工材料、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
(三)施工工地路面應當實施硬化,出入口外側10米范圍內用混凝土、瀝青等硬化,出口處硬化路面不小于出口寬度;
(四)對施工工地內裸露地面和堆放的易產生揚塵污染的物料,應當進行覆蓋;
(五)施工工地出入口應當安裝沖洗設施,并保持出入口通道以及道路兩側各50米范圍內的清潔;
(六)項目主體工程完工后,應當及時平整施工工地,清除積土、堆物,采取綠化、覆蓋等防塵措施;
(七)產生大量泥漿的施工作業,應當配備相應的泥漿池、泥漿溝,確保泥漿不外流,廢漿應當采用密封式罐車外運;
(八)禁止使用袋裝水泥,禁止現場攪拌混凝土和砂漿;
(九)土方、拆除、洗刨工程作業時,應當采取灑水壓塵措施,縮短起塵操作時間,氣象預報風速達到5級以上時,不得進行產生揚塵污染的施工作業。
第十條 房屋建設施工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符合本辦法第九條規定;
(二)腳手架外側應當使用密目式安全網進行封閉;
(三)施工工地內應當設置車輛清洗設施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漿沉淀池,土方量在2萬立方米以上的,應當在工地出入口安裝自動洗輪裝置,運輸車輛應當在除泥、沖洗干凈后,方可駛出施工工地;
(四)施工產生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應當在48小時內清運,不能及時清運的,應當在施工場地內實施覆蓋等防塵措施;
(五)在建筑物、構筑物上運送散裝物料、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應當采用密閉方式清運,禁止高空拋擲、揚撒;
(六)施工掃尾階段清掃出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應當裝袋扎口清運或者用密閉容器清運,外架拆除時應當采取灑水等防塵措施;
(七)閑置3個月以上的施工工地,建設單位應當對其裸露泥地進行臨時綠化或者鋪裝。
第十一條 道路與管線施工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符合本辦法第九條規定;
(二)施工堆土超過48小時的,應當采取覆蓋等防塵措施;
(三)工程在開挖、洗刨、風鉆階段應當采取濕法作業,清掃施工現場時,應當向地面灑水;
(四)新建、改建城市道路應當實施封閉施工,采取逐段施工方式的,已完工部分應當確保路面整潔。
第十二條 建筑物、構筑物拆除施工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符合本辦法第九條規定;
(二)拆除建筑物、構筑物應當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施工企業實施;
(三)對被拆除物進行灑水或者噴淋,但可能危及施工安全的除外;
(四)氣象預報風速達到5級以上時,應當停止拆除;
(五)建筑垃圾在48小時內不能完成清運的,應當采取覆蓋等防塵措施;
(六)建筑物、構筑物被拆除后15日內未進行建設施工的,應當對工地內的裸露地面采取硬化、綠化等防塵措施。
第十三條 運輸、裝卸易產生揚塵污染物料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運輸車輛應當持有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準運證和通行證;
(二)裝卸時應當采取噴淋、遮擋等防塵措施;
(三)裝載物不得超過車廂擋板;
(四)采取密閉運輸方式,運輸途中不得泄漏、散落或者飛揚。
第十四條 易產生揚塵的物料堆場和露天倉庫,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地面進行硬化;
(二)采取密閉倉儲,庫內配備噴淋或者其他防塵措施;
(三)采用密閉輸送設備作業的,應當在落料、卸料處配備吸塵、噴淋等防塵設施;
(四)出口處應當設置車輛清洗專用場地,配備車輛沖洗設施;
(五)劃分料區和道路界限,及時清除道路上散落的物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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