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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擊數:   更新日期:2012年12月29日

錦州市氣象災害防御實施辦法點擊此處下載本文件word格式

發 文 號:令2012年第7號
發布單位:遼寧省錦州市人民政府
發布日期:2012-12-29
實施日期:2013-02-01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防御氣象災害,避免、減輕氣象災害造成的損失,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氣象災害防御條例》和《遼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我市行政區域內的氣象災害防御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氣象災害,是指臺風、暴雨(雪)、寒潮、大風(沙塵暴)、低溫、高溫、干旱、雷電、冰雹、霜凍和大霧等所造成的災害。
本辦法所稱氣象災害防御,是指氣象災害預防、監測、預報、預警、調查、評估、應急、救助和減災等活動。
第三條 氣象災害防御工作實行以人為本、科學防御、部門聯動、社會參與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政府應當加強對氣象災害防御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完善氣象災害防御工作協調機制,將氣象災害防御工作納入本級政府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五條 市、縣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氣象災害防御工作,其所屬的氣象臺站具體承擔氣象災害監測、預報、預警、調查評估以及氣候可行性論證、人工影響天氣、雷電防護等日常工作。
發改、建設、規劃、國土、財政、民政、公安、交通、農業、畜牧、水利、林業、海洋、衛生、教育、環保、廣電、安監、旅游、經信、通信、電力、石化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氣象災害防御工作。
第六條 市、縣氣象主管機構以及其他相關部門和單位應當采取多種形式向社會宣傳氣象災害防御法律法規,普及氣象災害防御知識,提高社會公眾防御氣象災害意識。
村(居)民委員會、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應當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做好氣象災害防御宣傳工作。
教育部門應當將氣象災害防御知識納入中、小學校有關課程或者課外教育內容,培養和提高學生的氣象災害防范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氣象臺站應當定期開放,免費供中、小學參觀并提供氣象災害防御科普資料。
第七條 市、縣政府對在氣象災害防御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鼓勵和支持氣象災害防御的科學技術研究,科技部門應當優先安排氣象災害防御創新項目資金。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參加氣象災害防御志愿服務活動并通過參加社會保險防御氣象災害風險。
第二章 規劃建設
第八條 市、縣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會同相關部門,開展氣象災害普查,進行氣象災害風險評估,劃定氣象災害風險區域。
第九條 市、縣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上一級政府氣象災害防御規劃,結合本地氣象災害風險評估結果和氣象災害風險區域,編制本行政區域氣象災害防御規劃,報本級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氣象災害防御規劃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氣象災害現狀、趨勢預測和評估;
(二)氣象災害易發區域和重點防御區域;
(三)氣象災害防御主要任務和目標;
(四)各相關部門在氣象災害防御工作中的職責;
(五)氣象災害防御工程措施、非工程措施;
(六)氣象災害防御的保障措施;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十條 市、縣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氣象災害防御規劃,制定本行政區域氣象災害應急預案,報本級政府批準,并報上一級政府備案。  
市、縣政府所屬各相關部門、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本地區、本部門實際制定氣象災害防御應急預案。
氣象災害應急預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氣象災害的種類和等級;
(二)氣象災害應急組織指揮體系及部門任務分工;
(三)氣象災害預防與預警機制;
(四)氣象災害應急預案啟動和響應程序;
(五)氣象災害應急處置和保障措施;
(六)災情評估和災后恢復重建措施。
第十一條 市政府有關部門、縣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氣象災害的特點和風險評估結果,有針對性地組織修建水利抗旱工程、防洪設施、緊急避難場所,疏通河道和城市排水管網等,保證惡劣天氣條件下水、電、氣、暖和交通道路、通信線路的安全暢通,提高氣象災害的防御能力。
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企(事)業單位,應當根據氣象災害應急預案的要求,建立氣象災害應急響應機制,加強災害險情的隱患排查,及時消除隱患。
第十二條 市、縣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氣象災害防御規劃,在氣象災害易發區域和氣象災害重點防御區域,建立氣象災害監測站點,在氣象災害易發地段設立警示標志;在農村暴雨和地質災害易發區域,建設自動氣象站;在工礦區、產業園區、學校、醫院、車站、高速公路、旅游景點等人員密集場所,根據需要建設氣象災害預警信息接收、播發設施。
在建設氣象災害監測、預警信息專用傳播等基礎設施時,有關單位應當予以支持并提供便利條件。
第十三條 國土部門應當按照氣象設施建設規劃要求,合理安排氣象設施建設用地,保障氣象設施建設順利進行。
第三章 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
第十四條 市、縣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會同發改、規劃、建設、國土和無線電管理等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專項規劃,報本級政府批準后依法納入城鄉規劃。
第十五條 市、縣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的規定,在氣象設施附近顯著位置設立保護標志,標明保護要求。
第十六條 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下列危害氣象設施的行為:
(一)侵占、損毀、擅自移動氣象設施或者侵占氣象設施用地;
(二)在氣象設施周邊進行危及氣象設施安全的爆破、鉆探、采石、挖沙、取土等活動;
(三)擠占、干擾依法設立的氣象無線電臺(站)、頻率;
(四)設置影響大型氣象專用技術裝備使用功能的干擾源;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危害氣象設施的行為。
第十七條 規劃、建設和國土等部門應當會同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氣象探測環境保護法定標準審批氣象探測環境保護區域內的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
氣象主管機構應當自受理項目審批事項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提交氣象探測保護標準的意見。
第十八條 在氣象臺站探測環境保護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應當避免危害氣象探測環境;確實無法避免的,建設單位應當向省以上氣象主管機構報告并提出相應的補救措施,并經書面同意。未征得氣象主管機構書面同意或者未落實補救措施的,有關部門不得批準其開工建設。
  在單獨設立的氣象探測設施探測環境保護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的,建設單位應當事先報告當地氣象主管機構,并按照要求采取必要的工程、技術措施。
第十九條 氣象臺站站址應當保持長期穩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遷移氣象臺站。
  因國家重點工程建設或者城市(鎮)總體規劃變化,確需遷移氣象臺站的,建設單位或者當地政府應當向省氣象主管機構提出遷移氣象臺站申請。氣象臺站遷移、建設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四章 監測、預報和預警
第二十條 市、縣政府應當根據氣象災害防御的需要,建設應急移動氣象災害監測設施,健全應急監測隊伍,完善氣象災害監測體系,組織有關部門建立氣象災害監測信息共享平臺。
市、縣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氣象災害監測信息共享平臺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條 市、縣政府應當組織氣象、水利、國土、環保、農業等與災害性天氣監測有關的單位,對災害性天氣或者氣象災害實施聯合監測,實現信息資源共享。
市、縣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向本級政府及時提供氣象災害監測信息。
第二十二條 災害性天氣預報、警報和預警信號實行統一發布制度。
市、縣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臺站應當按照職責向社會統一發布災害性天氣預報、警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并及時向災害防御和災害救助部門通報、向本級政府和上級氣象主管機構報告。
其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向社會發布災害性天氣預報、警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
第二十三條 廣播、電視、報紙、電信、信息網絡等新聞媒體和信息服務單位,應當及時向社會播發或者刊登災害性天氣預報、警報和預警信號,并根據當地氣象臺站的要求及時增播、插播或者刊播。
車站、商場、學校、醫院、旅游景點等公共場所的管理單位應當利用電子顯示屏、廣播、警報器等設施,向公眾持續播發災害性天氣預報、警報和預警信號。
傳播公共氣象預報、災害性天氣預報、警報和預警信號,必須使用由當地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臺站直接提供的適時氣象信息,并標明發布時間和氣象臺站名稱。
第二十四條 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確定氣象協理員,村(居)民委員會應當設立氣象災害義務信息員,協助氣象主管機構開展氣象災害防御知識宣傳、應急聯絡、信息傳遞、災害報告和災情調查等工作。
第五章 雷電災害防御
第二十五條 下列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筑物建設項目應當進行雷擊風險評估:
(一)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場所;
(二)體育場館、影劇院、大型商場、賓館、醫院、學校、車站等人員密集場所;
(三)供水、供氣、供電、供熱等市政公用工程;
(四)高層建筑、各類發射塔和觀測塔、通訊樞紐、計算機信息系統、廣播電視設施等重點工程;
(五)其他依法應當進行雷擊風險評估的工程項目。
建設單位在辦理前款規定項目的防雷裝置設計審核時應當提交雷擊風險評估報告。施工單位應當按照雷擊風險評估報告的要求、防雷技術規范和標準進行施工。市、縣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加強對雷擊風險評估活動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 下列場所或者設施,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裝雷電災害防御裝置(以下簡稱防雷裝置):
(一)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規定的一、二、三類防雷建(構)筑物;
(二)易燃易爆物資、危險化學品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或者貯存場所;
(三)電力、通信、廣播電視、交通運輸、醫療衛生、金融證券、文化教育、體育、旅游、游樂以及計算機信息系統等社會公共服務場所和設施;
(四)國家規定應當安裝防雷裝置的其他場所和設施。
防雷裝置必須符合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使用要求。
第二十七條 從事防雷裝置設計、施工、檢測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應資質。
第二十八條 防雷裝置設計未經審核同意的,不得交付施工。防雷裝置竣工未經驗收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新建、擴建、改建工程的防雷裝置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申請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竣工驗收的程序及要求和防雷裝置施工監督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防雷裝置設計經當地氣象主管機構審核合格的,應當及時辦結審核手續,發給《防雷裝置設計核準書》。
防雷裝置設計經當地氣象主管機構審核不合格的,出具《防雷裝置設計修改意見書》。申請單位進行設計修改后,重新報審。
第三十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經核準的防雷裝置設計圖紙進行施工。在施工中需要變更和修改防雷設計的,必須重新報審。
第三十一條 防雷裝置竣工經驗收合格的,當地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及時辦結有關驗收手續,發給《防雷裝置驗收合格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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