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調查規定(CCAR-395)
發 文 號:民航總局令第93號
發布單位:民航總局令第93號
航空安全委員會對事故調查報告草案或者修改草案審議后,可以決定對事故進行補充調查或者重新調查。
第三十六條 由地區管理機構組織事故調查的,應當由地區管理機構在事故發生后90天內向民航總局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由民航總局組織事故調查的,應當在事故發生后120天內由民航總局向國務院或者國務院事故調查主管部門提交事故調查報告。不能按期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的,應當向接受報告的部門提交書面的情況說明。
第三十七條 民航總局對地區管理機構提交的事故調查報告審查后,可以要求組織事故調查的地區管理機構進行補充調查,也可以由民航總局重新組織調查。
第三十八條 向有關國家征詢對事故調查報告草案的意見以及根據《國際民用航空公約》附件十三《航空器事故和事故征候調查》或者國際間雙邊協議的規定,向國際民航組織和有關國家發送事故調查報告事宜,由民航總局事故調查職能部門負責統一辦理。
第三十九條 事故發生后45天內,發生事故的單位應當如實向組織事故調查的部門正式報告事故航空器的直接經濟損失。決定修復的,應當開列詳細的修復費用清單,列明各單項費用和總費用。
第四十條 事故調查報告經國務院或者民航總局批準,或者由民航總局轉發后,事故調查即告結束。
事故調查結束后,發現新的證據,可能需要推翻原結論或者可能需要對原結論進行重大修改的,經批準機關同意,可以重新進行調查。
第四十一條 事故調查結束后,組織事故調查的部門應當對事故調查工作進行總結,并對事故調查的文件、資料、證據等清理歸檔,并永久保存。
第四十二條 民航總局新聞發言人或者由民航總局指定的人員統一負責事故調查信息的發布工作。其他單位和個人在事故調查工作結束前不得以任何形式發布或者透露有關事故的信息。
第四十三條 因非法干擾造成的飛行事故,由民航組織事故調查的部門與公安部門共同組織實施。
第四十四條 涉及軍、民航雙方的飛行事故,事故調查工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十五條 事故善后處理由民航總局另行規定。
第四十六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一九八0年六月十六日民航總局發布的《中國民用航空飛行事故調查條例》同時廢止。此前民航總局發布的其他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