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上海市安全生產條例》知識競賽題庫
四、填空題
1. 安全生產管理應當以人為本,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
2. 安全生產管理實行政府領導、部門監管、單位負責、群眾參與、社會監督的原則。
3. 市安全生產委員會負責研究部署、統籌協調本市安全生產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編制成員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職責,報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4.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鼓勵安全生產科學技術研究,支持安全生產技術、裝備、工藝的推廣應用,扶持技術含量高、社會效益好的安全生產科技項目和相關生產經營單位,提高安全生產技術水平。
5. 本市推進安全生產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支持有關中介服務機構依法開展安全生產評價、檢測、檢驗、培訓等活動。
6. 安全生產委員會審查本單位年度安全生產工作計劃和實施、重大安全生產技術項目、安全生產各項投入等情況,研究和審查本單位有關安全生產的重大事項,督促落實消除事故隱患的措施。安全生產委員會至少每季度召開一次會議,會議應當有書面記錄。
7. 生產經營單位使用勞務派遣人員從事作業的,勞務派遣人員應當計入該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人數。
8. 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應當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安全生產資金納入年度生產經營計劃和財務預算。
9. 高危行業和較大危險行業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建立安全生產費用管理制度,并于每年三月底前將本單位當年度安全生產費用提取、使用計劃和上一年度安全生產費用提取、使用情況,報財政、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備案。
10. 高危行業的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三百人以下的,至少配備一名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11. 礦山、建筑施工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任職前應當參加安全培訓,并經考核合格。
12. 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應當記入從業人員安全生產記錄卡,記錄卡應當由考核人員和從業人員本人簽名。
13. 生產經營單位指派從業人員參加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和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考試的,應當承擔該從業人員的培訓和考試費用,并可以與該從業人員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限。
14.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以及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委托具有安全生產評價資質的中介服務機構,對本企業的安全生產條件每三年進行一次安全評價,提出安全評價報告。
15. 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爆破、大型設備(構件)吊裝、危險裝置設備試生產、危險場所動火作業、有毒有害及受限空間作業、重大危險源作業等危險作業的,應當按批準權限由相關負責人現場帶班,確定專人進行現場作業的統一指揮,由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現場安全檢查和監督,并由具有專業資質的人員實施作業。
16.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并教育、督促從業人員正確佩戴、使用。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以現金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勞動防護用品的提供。
17.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進行經常性的安全生產檢查,定期進行專業性的安全生產檢查,每月至少進行一次綜合性的安全生產檢查。
18. 礦山、建筑施工、危險物品生產經營、道路交通運輸、金屬冶煉、船舶修造、裝卸等行業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實行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制度。
19. 生產經營單位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并接受安全生產監管部門的指導。
20. 生產經營單位使用勞務派遣人員從事作業的,應當將勞務派遣人員納入本單位對從業人員安全生產的統一管理,履行安全生產保障責任,不得將安全生產保障責任轉移給勞務派遣單位。
21. 勞務派遣人員有依法向用工的生產經營單位主張安全生產的權利。
22. 本市工傷保險基金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安排一定比例的費用,用于工傷預防的宣傳、培訓等。
23. 市和區、縣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同級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對其負責管理的國有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進行年度考核,考核結果納入國有企業績效考核。
24. 產業園區管理機構應當確定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機構和人員,支持、督促、檢查本園區內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并協助有關部門實施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發現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或者事故隱患的,應當責令生產經營單位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治理,并向有關部門報告。
25. 本市建立重大危險源信息監管系統,對重大危險源實施市和區、縣兩級監管。
26. 安全生產監管部門應當建立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登錄制度,在上海安全生產網上記載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中介服務機構的有關違法行為及處理情況。
27. 高危行業、較大危險行業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綜合應急救援預案演練或者專項應急救援預案演練。
28. 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應當在一小時內向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和專項監管部門報告。
29. 安全生產監管部門應當定期統計分析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情況,并定期向社會公布。
30. 生產經營單位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或者一年內發生兩次以上較大生產安全事故,且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的,安全生產監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向社會公告,并向市發展改革、規劃國土資源、建設交通、經濟信息化以及金融監管等部門通報有關情況。
31. 《國務院關于堅持科學發展安全發展促進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的意見》指出,應嚴格按照“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認真調查處理每一起事故。
32. 《國務院關于堅持科學發展安全發展促進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的意見》指出,加強建筑施工安全生產管理。按照“誰發證、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進一步落實建筑工程招投標、資質審批、施工許可、現場作業等各環節安全監管責任。
33.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指出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復審工作實行統一監管、分級實施、教考分離的原則。
34.《安全生產監管監察職責和行政執法責任追究的暫行規定》指出,責任追究應當遵循公正公平、有錯必糾、責罰相當、懲教結合的原則,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適當、程序合法、手續完備。
35.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為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
36. 事故調查處理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
37. 事故發生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啟動事故相應應急預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38. 事故調查組的組成應當遵循精簡、效能的原則。
39. 《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指出,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以人為本,牢固樹立安全發展的理念,切實轉變經濟發展方式,調整產業結構,提高經濟發展的質量和效益,把經濟發展建立在安全生產有可靠保障的基礎上。
40. 《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指出,堅持依法依規生產經營,切實加強安全監管,強化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和責任追究,促進我國安全生產形勢實現根本好轉。
41. 《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指出,企業要健全完善嚴格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堅持不安全不生產。
42. 企業要經常性開展安全隱患排查,并切實做到整改措施、責任、資金、時限和預案“五到位”。
43. 強化生產過程管理的領導責任。企業主要負責人和領導班子成員要輪流現場帶班。
44. 《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指出, 深入開展以崗位達標、專業達標和企業達標為內容的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
45. 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有關部門和行業管理部門要按職責分工,對當地企業包括中央、省屬企業實行嚴格的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和管理,組織對企業安全生產狀況進行安全標準化分級考核評價。
46. 企業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要包括安全監控設施和防瓦斯等有害氣體、防塵、排水、防火、防爆等設施,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47. 企業要建立完善安全生產動態監控及預警預報體系,每月進行一次安全生產風險分析。
48. 賦予企業生產現場帶班人員、班組長和調度人員在遇到險情時第一時間下達停產撤人命令的直接決策權和指揮權。
49. 制定促進安全技術裝備發展的產業政策。要鼓勵和引導企業研發、采用先進適用的安全技術和產品,鼓勵安全生產適用技術和新裝備、新工藝、新標準的推廣應用。
50. 危險化學品單位從事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活動的人員,必須接受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安全知識、專業技術、職業衛生防護和應急救援知識的培訓,并經考核合格,方可上崗作業。
51.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
52. 工會依法組織職工參加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維護職工在安全生產方面的合法權益。
53.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執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54. 國家實行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依照《安全生產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生產安全事故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55.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需的資金投入。
56. 生產經營單位依照規定委托工程技術人員提供安全生產管理服務的,保證安全生產的責任仍由本單位負責。
57.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
58. 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
59. 安全設施投資應當納入建設項目概算。
60. 國家對嚴重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實行淘汰制度。
61. 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不得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內,并應當與員工宿舍保持安全距離。
62.?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并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
63. 從業人員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或者在采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后撤離作業場所。
64. 從業人員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向現場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本單位負責人報告;接到報告的人員應當及時予以處理。
65. 監督檢查不得影響被檢查單位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
66.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支持、配合事故搶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條件。
67. 加強對生產現場監督檢查,嚴格查處違章指揮、違規作業、違反勞動紀律的“三違”行為。
68. 要加強對境外中資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指導和管理,嚴格落實境內投資主體和派出企業的安全生產監督責任。
69. 建立以安全生產專業人員為主導的隱患整改效果評價制度,確保整改到位。
70. 企業用工要嚴格依照勞動合同法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
71. 強化企業技術管理機構的安全職能,按規定配備安全技術人員,切實落實企業負責人安全生產技術管理負責制,強化企業主要技術負責人技術決策和指揮權。
72. 進一步加強監管力量建設,提高監管人員專業素質和技術裝備水平,強化基層站點監管能力,加強對企業安全生產的現場監管和技術指導。
73. 強化項目安全設施核準審批,加強建設項目的日常安全監管,嚴格落實審批、監管的責任。
74. 企業應急預案要與當地政府應急預案保持銜接,并定期進行演練。
75. 高危行業企業探索實行全員安全風險抵押金制度。
76.完善落實工傷保險制度,積極穩妥推行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制度。
77. 對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和企業完成年度生產安全事故控制指標情況進行嚴格考核,并建立激勵約束機制
78. 依法嚴格事故查處,對事故查處實行地方各級安全生產委員會層層掛牌督辦,重大事故查處實行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掛牌督辦。
79. 培訓機構應當按照安全監管總局、煤礦安監局制定的特種作業人員培訓大綱和煤礦特種作業人員培訓大綱進行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
80. 特種作業操作證遺失的,應當向原考核發證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經原考核發證機關審查同意后,予以補發。
81. 特種作業操作證每3年復審1次。
82. 特種作業操作證申請復審或者延期復審前,特種作業人員應當參加必要的安全培訓并考試合格。
83. 離開特種作業崗位6個月以上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重新進行實際操作考試,經確認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
84. 培訓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不得向任何機構或者個人轉借、出租安全生產培訓資質證書。
85. 特種作業人員不得偽造、涂改、轉借、轉讓、冒用特種作業操作證或者使用偽造的特種作業操作證。
86. 生產經營單位未建立健全特種作業人員檔案的,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87. 特種作業人員偽造、涂改特種作業操作證或者使用偽造的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給予警告,并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88. 特種作業人員轉借、轉讓、冒用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給予警告,并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89. 責任追究實行回避制度。
90. 根據法定條件和程序,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應當指派兩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進行核查。
91. 被責令限期改正、限期達到要求、暫時停產停業、停止建設、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的生產經營單位提出復查申請或者整改、治理限期屆滿的,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或者限期屆滿之日起10日內進行復查。
92. 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對生產經營單位及其從業人員作出現場處理措施、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處罰決定等行政執法行為前,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對其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
93. 因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指派不具有行政執法資格的單位或者人員執法,致使行政執法行為違法或者不當的,由指派部門及其負責人承擔責任。
94. 兩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共同作出違法或者不當行政執法行為的,由主辦人員承擔主要責任,其他人員承擔次要責任。
95.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應當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強化和落實企業的主體責任。
96.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對其鋪設的危險化學品管道設置明顯標志,并對危險化學品管道定期檢查、檢測。
97.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進行生產前,應當依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的規定,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
98. 生產列入國家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的工業產品目錄的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的規定,取得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
99. 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的材質以及危險化學品包裝的型式、規格、方法和單件質量(重量),應當與所包裝的危險化學品的性質和用途相適應。
100. 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船舶及其配載的容器,應當按照國家船舶檢驗規范進行生產,并經海事管理機構認定的船舶檢驗機構檢驗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101. 對重復使用的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使用單位在重復使用前應當進行檢查;發現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維修或者更換。使用單位應當對檢查情況作出記錄,記錄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102.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在其作業場所設置通信、報警裝置,并保證處于適用狀態。
103.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當將安全評價報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實情況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104. 危險化學品的儲存方式、方法以及儲存數量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
105. 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經營(包括倉儲經營)實行許可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危險化學品。
106.為了加強本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上海市安全生產條例》。
107.安全生產管理應當以人為本,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
108. 生產經營單位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
109. 從業人員依法享有平等獲得安全生產保障的權利,并應當依法履行安全生產方面的義務。
110.各級工會依法組織從業人員參加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民主管理,對本單位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等情況進行民主監督。
111.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多種形式,開展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知識的宣傳教育,增強全社會和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意識以及事故預防、自救互救的能力。
112.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
113.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定期研究安全生產問題,向職工代表大會、股東大會報告安全生產情況。
114.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明確各崗位的責任人員、責任內容和考核要求。
115. 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應當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安全生產資金納入年度生產經營計劃和財務預算。
116. 高危行業和較大危險行業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建立安全生產費用管理制度。
117.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在崗的從業人員進行定期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從業人員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不得上崗作業。
118. 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應當記入從業人員安全生產記錄卡,記錄卡應當由考核人員和從業人員本人簽名。
119. 生產經營單位可以委托安全生產中介服務機構或者相關的行業組織實施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120.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安排無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的人員從事特種作業。
121.礦山企業、建筑施工企業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產企業在生產前,應當依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向有關部門申請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
122.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新建、改建、擴建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建設項目進行安全條件論證,并委托具有安全生產評價資質的中介服務機構進行項目安全評價。
123. 生產經營單位委托其他有專業資質的單位進行危險作業的,應當在作業前與受托方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
124. 生產經營單位或者接受委托的作業單位在危險作業前應當制定危險作業的方案和安全防范措施,并設置作業現場的安全區域。
125. 租賃雙方應當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雙方對出租廠房、場所的安全管理責任。
126. 存在職業危害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法建立職業危害防治制度,包括職業危害的防治責任、告知、申報、宣傳教育、防護設施維護檢修、日常監測、從業人員體檢以及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管理等內容。
127. 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對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及時提出處理意見,跟蹤事故隱患治理情況并記錄在案。
128. 生產經營單位對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治理負全部責任,發現事故隱患的,應當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129. 生產經營單位使用勞務派遣人員從事作業的,應當將勞務派遣人員納入本單位對從業人員安全生產的統一管理,履行安全生產保障責任,不得將其轉移給勞務派遣單位。
130. 上海市安全生產監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安全生產重點監督管理單位目錄,載明生產經營單位的名稱、主要負責人姓名、監督管理部門以及監督管理的重點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