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清潔生產,提高資源利用效率,減少和避免污染物的產生,保護和改善環境,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經濟與社會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清潔生產,是指不斷采取改進設計、使用清潔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進的工藝技術與設備、改善管理、綜合利用等措施,從源頭削減污染,提高資源利用效率,減少或者避免生產、服務和產品使用過程中污染物的產生和排放,以減輕或者消除對人類健
康和環境的危害。
第三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生產和服務活動的單位以及從事相關管理活動的部門依照本法規定,組織、實施清潔生產。
第四條 國家鼓勵和促進清潔生產。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清潔生產促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年度計劃以及環境保護、資源利用、產業發展、區域開發等規劃。
第五條 國務院清潔生產綜合協調部門負責組織、協調全國的清潔生產促進工作。國務院環境保護、工業、科學技術、財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有關的清潔生產促進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清潔生產促進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清潔生產綜合協調部門負責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清潔生產促進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有關的清潔生產促進工作。
第六條 國家鼓勵開展有關清潔生產的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國際合作,組織宣傳、普及清潔生產知識,推廣清潔生產技術。
國家鼓勵社會團體和公眾參與清潔生產的宣傳、教育、推廣、實施及監督。
第二章 清潔生產的推行
第七條 國務院應當制定有利于實施清潔生產的財政稅收政策。
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有利于實施清潔生產的產業政策、技術開發和推廣政策。
第八條 國務院清潔生產綜合協調部門會同國務院環境保護、工業、科學技術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國家節約資源、降低能源消耗、減少重點污染物排放的要求,編制國家清潔生產推行規劃,報經國務院批準后及時公布。
國家清潔生產推行規劃應當包括:推行清潔生產的目標、主要任務和保障措施,按照資源能源消耗、污染物排放水平確定開展清潔生產的重點領域、重點行業和重點工程。
國務院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清潔生產推行規劃確定本行業清潔生產的重點項目,制定行業專項清潔生產推行規劃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清潔生產推行規劃、有關行業專項清潔生產推行規劃,按照本地區節約資源、降低能源消耗、減少重點污染物排放的要求,確定本地區清潔生產的重點項目,制定推行清潔生產的實施規劃并組織落實。
第九條 中央預算應當加強對清潔生產促進工作的資金投入,包括中央財政清潔生產專項資金和中央預算安排的其他清潔生產資金,用于支持國家清潔生產推行規劃確定的重點領域、重點行業、重點工程實施清潔生產及其技術推廣工作,以及生態脆弱地區實施清潔生產的項目。中央預算用于支持清潔生產促進工作的資金使用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清潔生產綜合協調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地方財政安排的清潔生產促進工作的資金,引導社會資金,支持清潔生產重點項目。
第十條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有關部門,應當組織和支持建立促進清潔生產信息系統和技術咨詢服務體系,向社會提供有關清潔生產方法和技術、可再生利用的廢物供求以及清潔生產政策等方面的信息和服務。
第十一條 國務院清潔生產綜合協調部門會同國務院環境保護、工業、科學技術、建設、農業等有關部門定期發布清潔生產技術、工藝、設備和產品導向目錄。
國務院清潔生產綜合協調部門、環境保護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清潔生產綜合協調的部門、環境保護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組織編制重點行業或者地區的清潔生產指南,指導實施清潔生產。
第十二條 國家對浪費資源和嚴重污染環境的落后生產技術、工藝、設備和產品實行限期淘汰制度。國務院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制定并發布限期淘汰的生產技術、工藝、設備以及產品的名錄。
第十三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可以根據需要批準設立節能、節水、廢物再生利用等環境與資源保護方面的產品標志,并按照國家規定制定相應標準。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科學技術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指導和支持清潔生產技術和有利于環境與資源保護的產品的研究、開發以及清潔生產技術的示范和推廣工作。
第十五條 國務院教育部門,應當將清潔生產技術和管理課程納入有關高等教育、職業教育和技術培訓體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組織開展清潔生產的宣傳和培訓,提高國家工作人員、企業經營管理者和公眾的清潔生產意識,培養清潔生產管理和技術人員。
新聞出版、廣播影視、文化等單位和有關社會團體,應當發揮各自優勢做好清潔生產宣傳工作。
第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采購節能、節水、廢物再生利用等有利于環境與資源保護的產品。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通過宣傳、教育等措施,鼓勵公眾購買和使用節能、節水、廢物再生利用等有利于環境與資源保護的產品。
第十七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清潔生產綜合協調的部門、環境保護部門,根據促進清潔生產工作的需要,在本地區主要媒體上公布未達到能源消耗控制指標、重點污染物排放控制指標的企業的名單,為公眾監督企業實施清潔生產提供依據。
列入前款規定名單的企業,應當按照國務院清潔生產綜合協調部門、環境保護部門的規定公布能源消耗或者重點污染物產生、排放情況,接受公眾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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