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關于印發《高速公路交通應急管理程序規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公安局:
為加強高速公路交通應急管理,保障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暢通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公安部制定了《高速公路交通應急管理程序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實際,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報部。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日
高速公路交通應急管理程序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高速公路交通應急管理,切實保障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暢通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有效處置交通擁堵,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因道路交通事故、危險化學品泄漏、惡劣天氣、自然災害以及其他突然發生影響安全暢通的事件,造成高速公路交通中斷和車輛滯留,各級公安機關按照本規定進行應急處置。
第三條 高速公路交通應急管理工作應當堅持以人為本、統一領導、分工負責、協調聯動、快速反應、依法實施的原則,將應急救援和交通疏導工作作為首要任務,確保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交通安全暢通。
第四條 各級公安機關要完善高速公路交通應急管理領導機構,建立統一指揮、分級負責、部門聯動、協調有序、反應靈敏、運轉高效的高速公路交通應急管理機制。
第五條 各級公安機關應當建立高速公路分級應急響應機制。公安部指導各級公安機關開展高速公路交通應急管理工作,省級公安機關指導或指揮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機關開展高速公路交通應急管理工作,地市級以下公安機關根據職責負責轄區內高速公路交通應急管理工作。
第六條 各級公安機關應當結合實際,在本級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會同環境保護、交通運輸、衛生、安全監管、氣象等部門和高速公路經營管理、醫療急救、搶險救援等單位,聯合建立高速公路交通應急管理預警機制和協作機制。
第七條 省級公安機關應當建立完善相鄰省(自治區、直轄市)高速公路交通應急管理協調工作機制,配合相鄰省(自治區、直轄市)做好跨省際高速公路交通應急管理工作。
第八條 各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管理體制和管理職責,具體負責本轄區內高速公路交通應急管理工作。
第二章 應急準備
第九條 根據道路交通中斷造成車輛滯留的影響范圍和嚴重程度,高速公路應急響應從高到低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和四級應急響應級別。各級公安機關應當完善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應急預案體系,根據職權制定相應級別的應急預案,在應急預案中分別對交通事故、危險化學品泄漏、惡劣天氣、自然災害等不同突發情況做出具體規定。
第十條 各級公安機關應當根據高速公路交通應急管理實際需要,為高速公路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配備應急處置的有關裝備和設施,完善通訊、交通、救援、信息發布等裝備器材及民警個人防護裝備。
第十一條 公安部制定一級響應應急預案,每兩年組織一次演練和培訓。省級公安機關制定二級和三級響應應急預案,每年組織一次演練和培訓。地市級公安機關制定四級響應應急預案,每半年組織一次演練和培訓。
第十二條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實施交通應急管理的應急預案應由省級公安機關制定,通報相關省級公安機關,并報公安部備案。
跨地市實施交通應急管理的應急預案應由地市級公安機關制定,通報相關地市級公安機關,并報省級公安機關備案。
第三章 應急響應
第十三條 道路交通中斷24小時以上,造成車輛滯留嚴重影響相鄰三個以上省(自治區、直轄市)高速公路通行的為一級響應;道路交通中斷24小時以上,造成車輛滯留涉及相鄰兩個以上省(自治區、直轄市)高速公路通行的為二級響應;道路交通中斷24小時以上,造成車輛滯留影響省(自治區、直轄市)內相鄰三個以上地市轄區高速公路通行的為三級響應;道路交通中斷12小時以上,造成車輛滯留影響兩個以上地市轄區內高速公路通行的為四級響應。
第十四條 各級公安機關接到應急事件報警后,應當詳細了解事件情況,對事件的處置時間和可能造成的影響及時作出研判。在確認高速公路交通應急管理響應級別后,應當立即啟動相應級別的應急預案并明確向下一級公安機關宣布進入應急狀態。各級公安機關在宣布或者接上級公安機關命令進入應急狀態后,應當立即部署本級相關部門或相關下級公安機關執行。
第十五條 一級響應時,公安部啟動一級響應應急預案,宣布進入一級應急狀態,成立高速公路交通應急管理指揮部,指導、協調所涉及地區公安機關開展交通應急管理工作,必要時派員赴現場指導工作,相關省級公安機關成立相應領導機構,指導或指揮省(自治區、直轄市)內各級公安機關開展各項交通應急管理工作。
第十六條 二級響應時,由發生地省級公安機關聯合被影響地省級公安機關啟動二級響應應急預案,宣布進入二級應急狀態,以發生地省級公安機關為主成立高速公路交通應急管理指揮部,協調被影響地省級公安機關開展交通應急管理工作。必要時由公安部協調開展工作。
第十七條 三級響應時,省級公安機關啟動三級響應應急預案,宣布進入三級應急狀態,成立高速公路交通應急管理指揮部,指揮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內各級公安機關開展交通應急管理工作。
第十八條 四級響應時,由發生地地市級公安機關聯合被影響地公安機關啟動四級響應應急預案,宣布進入四級應急狀態,以發生地地市級公安機關為主成立高速公路交通應急管理指揮部,指揮本地公安機關,協調被影響地公安機關開展交通應急管理工作。
第十九條 發生地和被影響地難以區分時,上級公安機關可以指令下級公安機關牽頭成立臨時領導機構,指揮、協調高速公路交通應急管理工作。
第二十條 各級公安機關要根據事態的發展和現場處置情況及時調整響應級別。響應級別需要提高的,應當在初步確定后30分鐘內,宣布提高響應級別或報請上級公安機關提高響應級別,啟動相應級別的應急預案。
第四章 應急處置
第二十一條 一級響應,需要采取封閉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措施的,由公安部作出決定;二級以下響應,需要采取封閉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措施的,應當由省級公安機關作出決定,封閉高速公路24小時以上的應報公安部備案;情況特別緊急,如不采取封閉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措施,可能造成群死群傷重特大交通事故等情形的,可先行封閉高速公路,再按規定逐級上報批準或備案。
第二十二條 高速公路實施交通應急管理時,非緊急情況不得關閉省際入口,一級、二級響應時,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不能疏導交通,確需關閉高速公路省際入口的,按以下要求進行:
(一)采取關閉高速公路省際入口措施,應當事先征求相鄰省級公安機關意見;
(二)一級響應時,需要關閉高速公路省際入口的,應當報公安部批準后實施;
(三)二級響應時,關閉高速公路省際入口可能在24小時以上的,由省級公安機關批準后實施,同時應當向公安部上報道路基本情況、處置措施、關閉高速公路省際入口后采取的應對措施以及征求相鄰省級公安機關意見情況;24小時以內的,由省級公安機關批準后實施;
(四)具體實施關閉高速公路省際入口措施的公安機關,應當每小時向相鄰省(自治區、直轄市)協助實施交通管理的公安機關通報一次處置突發事件工作進展情況;
(五)應急處置完畢,應當立即解除高速公路省際入口關閉措施,并通知相鄰省級公安機關協助疏導交通,關閉高速公路省際入口24小時以上的,還應當同時上報公安部。
第二十三條 高速公路實施交通應急管理一級、二級響應時,實施遠端分流,需組織車輛繞道相鄰省(自治區、直轄市)公路通行的,按以下要求進行:
(一)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組織實施車輛繞道通行的,應當報省級公安機關同意,并與相鄰省級公安機關就通行線路、通行組織等有關情況協商一致后報公安部批準;
(二)組織車輛繞道通行應當采取現場指揮、引導通行等措施確保安全;
(三)按照有關規定發布車輛繞道通行和路況等信息。
第五章 現場處置措施
第二十四條 重特大交通事故交通應急管理現場處置措施:
(一)啟動高速公路交通應急管理協作機制,立即聯系醫療急救機構,組織搶救受傷人員,上報事故現場基本情況,保護事故現場,維護現場秩序;
(二)劃定警戒區,并在警戒區外按照“遠疏近密”的要求,從距來車方向五百米以外開始設置警告標志。白天要指定交通警察負責警戒并指揮過往車輛減速、變更車道。夜間或者雨、雪、霧等天氣情況造成能見度低于五百米時,需從距來車方向一千米以外開始設置警告標志,并停放警車,打開警燈或電子顯示屏示警;
(三)控制交通肇事人,疏散無關人員,視情采取臨時性交通管制措施及其他控制措施,防止引發次生交通事故;
(四)在醫療急救機構人員到達現場之前,組織搶救受傷人員,對因搶救傷員需要移動車輛、物品的,應當先標明原始位置;
(五)確保應急車道暢通,引導醫療、施救等車輛、人員順利出入事故現場,做好輔助性工作;救護車輛不足時,啟用警車或征用過往車輛協助運送傷員到醫療急救機構。
第二十五條 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交通事故交通應急管理現場處置措施:
(一)啟動高速公路交通應急管理協作機制,及時向駕駛人、押運人員及其他有關人員了解運載的物品種類及可能導致的后果,迅速上報危險化學品種類、危害程度、是否泄漏、死傷人員及周邊河流、村莊受害等情況;
(二)劃定警戒區域,設置警戒線,清理、疏散無關車輛、人員,安排事故未受傷人員至現場上風口地帶;在醫療急救機構人員到達現場之前,組織搶救受傷人員。控制、保護肇事者和當事人,防止逃逸和其他意外的發生;
(三)確保應急車道暢通,引導醫療、救援等車輛、人員順利出入事故現場,做好輔助性工作;救護車輛不足時,啟用警車或征用過往車輛協助運送傷員到醫療急救機構;
(四)嚴禁在事故現場吸煙、撥打手機或使用明火等可能引起燃燒、爆炸等嚴重后果的行為。經環境保護、安全監管等部門及公安消防機構監測可能發生重大險情的,要立即將現場警力和人員撤至安全區域;
(五)解救因車輛撞擊、側翻、失火、落水、墜落而被困的人員,排除可能存在的隱患和險情,防止發生次生交通事故。
第二十六條 惡劣天氣交通應急管理現場處置措施:
(一)迅速上報路況信息,包括霧、雨、雪、冰等惡劣天氣的區域范圍及變化趨勢、能見度、車流量等情況;
(二)根據路況和上級要求,采取分段通行、間斷放行、繞道通行、引導通行等措施;
(三)加強巡邏,及時發現和處置交通事故現場,嚴防發生次生交通事故;
(四)采取封閉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措施時,要通過設置繞行提示標志、電子顯示屏或可變情報板、交通廣播等方式發布提示信息,按照交通應急管理預案進行分流。
第二十七條 自然災害交通應急管理現場處置措施:
(一)接到報警后,民警迅速趕往現場,了解現場具體情況;
(二)因自然災害導致路面堵塞,及時采取封閉道路措施,對受影響路段入口實施交通管制;
(三)通過設置繞行提示標志、電子顯示屏或可變情報板、交通廣播等方式發布提示信息,按照交通分流預案進行分流;
(四)封閉道路分流后須立即采取帶離的方式清理道路上的滯留車輛;
(五)根據現場情況調度施救力量,及時清理現場,確保盡早恢復交通。
第二十八條 公安機關接報應急情況后,應當采取以下措施:
(一)了解道路交通中斷和車輛滯留的影響范圍和嚴重程度,根據高速公路交通應急管理響應級別,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啟動高速公路交通應急管理協作機制;
(二)按照本規定要求及時上報有關信息;
(三)會同相關職能部門,組織實施交通管理措施,及時采取分段通行、間斷放行、繞道通行、引導通行等措施疏導滯留車輛;
(四)依法及時發布交通預警、分流和誘導等交通管理信息。
第二十九條 公安機關接到危險化學品泄露交通事故報警后,應當立即報告當地人民政府,通知有關部門到現場協助處理。
第三十條 各級公安機關應當在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應急預案中詳細規定交通警察現場處置操作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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