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規范工作場所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評價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工作場所的新建、擴建、改建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以下簡稱工作場所建設項目)的職業病危害預評價、控制效果評價。
第三條 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和控制效果評價應當由依法取得相應評價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以下簡稱評價機構)承擔。
第四條 評價機構應當在資質許可范圍內開展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評價工作,涉及職業衛生、放射防護不同內容要有相應的評價資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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