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印發
中國礦山救援標識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安監總應急[2011]14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總局和煤礦安監局機關各司局、應急指揮中心,各直屬事業單位、社團組織:
??? 中國礦山救援標識已于2011年7月19日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公告(2011年第22號)發布。現將《中國礦山救援標識使用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 附件:中國礦山救援標識使用管理辦法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日
中國礦山救援標識使用管理辦法
一、為規范中國礦山救援標識(以下簡稱礦山救援標識)的使用,加強礦山救援標識的管理,提升中國礦山救援整體形象,制定本辦法。
二、礦山救援標識是我國礦山救援行業的象征性標識,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確認、發布。礦山救援標識的所有權屬于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受法律保護,未經授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使用。
三、全國各級礦山救援管理部門和指揮機構、全國礦山救援隊伍、國家礦山救援研究中心和培訓中心以及其他經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授權的單位,可以使用礦山救援標識。
四、礦山救援標識適用于我國礦山救援相關會議、技術競賽、技術服務、應急救援、國際交流與合作等活動,礦山救援有關證件、證書、請柬、信箋、信封等文書,礦山救援服裝、車輛、裝備、設施,以及其他經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授權可以使用的場合。
五、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礦山救援管理部門具體負責受理使用礦山救援標識的申請,進行合法性審查和辦理使用授權,以及對礦山救援標識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六、礦山救援標識的使用按下列程序審查、授權:
(一)全國各級礦山救援管理部門和指揮機構、全國礦山救援隊伍、國家礦山救援研究中心和培訓中心及其舉辦的各類活動,可以直接使用礦山救援標識;
(二)其他單位使用礦山救援標識的,應當向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礦山救援管理部門提出申請,說明用途和使用范圍,經審查同意后方可使用。為特定事項申請使用礦山救援標識的,還應當明確使用期限。
七、礦山救援標識使用單位應當尊重、愛護并規范使用礦山救援標識,可以根據需要按等比例進行放大或縮小復制,但不得改變其形狀、字型和顏色。禁止任何有損于礦山救援標識的行為。
八、各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和應急管理機構負責對管轄區域內礦山救援標識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未經授權擅自使用或有損于礦山救援標識的,應當責令其立即停止違規行為,必要時采取相關法律措施,堅決予以制止。
九、本辦法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負責解釋。
十、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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