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者的安全條件和經營行為,根據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和《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安監局等部門關于進一步加強煙花爆竹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結合吉林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吉林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煙花爆竹零售活動的經營者,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煙花爆竹零售經營布點,按照統一規劃、保障安全、合理布局、總量控制的原則,建立公平、誠信、規范、有序的市場流通秩序。
第四條 縣(市、區)安全監管局要制定本行政區煙花爆竹零售布點規劃,報上級安全監管局批準后實施。布點規劃以本行政區人口數量和區域面積及消費水平統一平衡,嚴格總量控制。
第二章? 零售經營許可條件及責任
第五條 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者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負責人應具備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身體健康,經煙花爆竹安全知識培訓考核合格;
(二)長期零售經營者應實行專店經營或專柜經營,由專人銷售、專人負責安全管理。專柜經營局限在鄉(鎮)村設立,專柜經營應相對獨立,與其他柜臺保持一定安全距離,保證安全通道暢通;
(三)長期零售經營場所的面積不得小于10平方米,不得大于60平方米,周邊50米內沒有其他煙花爆竹零售點;
(四)臨時零售經營場所的面積不得大于20平方米,攤床長度不得超過5米,貨品高度不得超過1.8米,周邊30米內沒有其他煙花爆竹零售點;
(五)長期零售經營場所要由公安消防部門同意;
(六)零售經營場所與學校、幼兒園、醫院、賓館、高層建筑等人員密集場所和加油(氣)站等易燃易爆物質生產、儲存設施(含地上電力變壓器)的距離不得少于50米;
(七)零售經營場所要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張貼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八)法律、法規以及當地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許可機關不予頒發《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
(一)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申請材料的;
(二)零售場所不符合本規定第五條規定的條件的;
(三)在國道、省道兩側50米范圍內布設煙花爆竹零售場所的;
(四)在居民樓、辦公樓或裙房內布設煙花爆竹零售場所的;
(五)在城鄉結合部或集貿市場布設一條街形式的煙花爆竹零售場所的;
(六)零售場所布設在當地政府規定的禁止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的地點及周邊防火間距范圍內的。
吉林省安全生產條例
吉林省勞動合同條例
吉林省城市公共客運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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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森林防火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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