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嚴格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以及本規定要求和“分級屬地”的原則,進行尾礦庫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竣工驗收和閉庫工程安全設施驗收;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不得批準或者通過驗收。進行審查或者驗收,不得收取費用。
第三十四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本行政區域內尾礦庫安全生產監督檢查檔案,記錄監督檢查結果、生產安全事故及違法行為查處等情況。
第三十五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尾礦庫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的監督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和違法違規生產行為,依法作出處理。
第三十六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尾礦庫安全生產舉報制度,公開舉報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受理有關舉報;對受理的舉報,應當認真調查核實;經查證屬實的,應當依法作出處理。
第三十七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本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的備案管理,并將尾礦庫事故應急救援納入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急救援體系。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未依法履行尾礦庫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或者尾礦庫管理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八條第二款、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生產經營單位或者尾礦庫管理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十八條規定的,給予警告,并處3萬元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責令停產整頓或者提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規定權限予以關閉。
第四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規定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不主動實施閉庫的,給予警告,并處3萬元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本規定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決定。
法律、行政法規對行政處罰決定機關和處罰種類、幅度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本規定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2006年公布的《尾礦庫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6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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